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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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因22年前目睹母亲被邻居打死,2018年2月,陕西汉中的张扣扣将邻居一家三口杀害,庭审中张扣扣还称作案时没有后悔。但“杀人偿命”真的是正义的行为吗?假如法律制度真的认为这是正义的,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本期法在身边晚报律师团杨勇、姚光律师将为大家分析法律中的私力救济,谈谈我国为何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其与公力救济的区别在哪里,如何从法律角度理性对待正义与公平。
私力救济的法律界定
我国制定法中并无提及私力救济,国家对于私力救济的态度,仅仅散见于一些规范文件、司法判决中。因此,因权利受损起而行私力救济,常常因为手段不妥当,严重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而触犯刑律。实践中,私力救济常常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与抢劫罪等。
私力救济也称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遭有侵害时依靠本人的力量实施自我保护。一般而言,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征:纠纷解决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纠纷解决主体的民间性或非官方性,纠纷解决依据的多元性和灵活性,纠纷解决结果效力的非强制性,程序、方式、手段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救济的直接性,与社会救济及公力救济的互补与交错。
那么张扣扣案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私力救济?律师分析这显然不是。至于张扣扣为什么会被判处死刑,还是因为他的犯罪情节恶劣,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书中可以看到: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张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我国为何允许私立救济的存在?
律师介绍,私力救济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法律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律具有滞后性,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对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当前正在发生的利益冲突显得不是很实用。因此,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自力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弥补作用。”律师提到,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外,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通过自力救济方式,把纠纷化解在民间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可以说,自力救济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百姓的“习惯法”。虽说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一致追求的目标,可当今世界又是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能承受诉讼之重,直接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目前我国法院案件负担不容乐观,因此自力救济制度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有效途径。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区别及界定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如通过私力救济不能得到妥帖的保护效果,权利人可寻求公力救济之方式。所谓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民事权利实施的保护。公力救济以国家为后盾,以公正和效率为目的,有利于给与民事权利最强的保护。但由于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且公力救济由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民众的认可度和普及度,容易显得空洞。
比较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优缺点,私力救济比之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容易走向野性。但私力救济却具有很深的民众认可度,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私力救济在法律上不及公力救济,但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二者关系密切,交错互补。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其次,公力救济是私人武力的强制替代物,但“武力本身并非完全游离于裁决之外”,司法运作受各种因素制约或干预。私力救济的优点正好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缺点,而公力救济的优点也可以更好的带动私力救济的实施。(记者商萍萍 通讯员牟晓慧)
责任编辑 刘洋
公力救济机制最强调的一个要素是它的
作者:李英锋
近日,某网购平台上出现了不少写着“白衣天使钟南山”的兵人手办和模型,并附有图片和视频,售价大多为700元一件,开价贵的上千元甚至近万元。有卖家称这些手办模型是纪念版的,数量不多,当被问及是否获得过合法授权,卖家坦言“没有”。
钟南山是年高德劭的医学专家,是2003年抗击非典和此次抗击新冠病毒的“定海神针”,他的一言一行都备受社会关注,他也拥有海量“粉丝”,深受公众景仰。网购平台上出现钟南山的手办模型类商品,价格不菲且有热销之势,说明公众的追星视野扩大了,说明医务工作者、科技工作者的“魅力值”得到了更多社会认同。这应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体现了公众对钟南山们的学术成就、人格品质和工作业绩的高度评价。
然而,钟南山的手办、模型等商品关联着他的姓名、肖像等权益,商家未经钟南山同意并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制售这些商品,触碰了法律底线,也触碰了钟南山的人身权底线。消费者通过购买涉钟南山相关商品“追星”是好事,但商家以侵权方式“造星”则是坏事。实际上,商家的侵权给消费者追星挖了一个坑,让消费者陷入尴尬境地,因为每一次购买都间接地为商家的侵权推波助澜,都可能构成对钟南山的失敬。
那些擅自制售钟南山手办、模型类商品的商家,现在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取得授权,要么停止侵权。除了商家自律纠错,钟南山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目前,针对有关姓名、肖像等权属纠纷,法律提供给公民的救济方式主要是私力救济,即被侵权者可以与侵权方进行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制售钟南山手办、模型类商品的商家并非个例,这就意味着侵权主体多、侵权纠纷多,而钟南山事务繁忙,可能无暇顾及这些侵权纠纷。如果钟南山要维权,势必费时费心费力,还不见得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如果任由商家借钟南山的姓名、肖像等权利牟利,也有违法治精神,是公众不愿意看到的。
可见,单靠私力救济已难以满足有效维护钟南山们的姓名、肖像等人身权利的需求。针对像钟南山这样有特殊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被“侵权式消费”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公力救济维权机制,因为此类问题不仅涉及钟南山们的私权利,某种程度上还涉及舆论影响和社会道德风向,涉及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还对申请者或代理人启动了立案调查。笔者认为,保护钟南山们的姓名、肖像等权利也可参照这一理念。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在私力救济维权基础上,补充公力救济维权机制,监管部门可依法介入查处钟南山们被“侵权式消费”案件,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下架或没收商品、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维护钟南山们的合法权益。(李英锋)
仲裁是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在今天的党组中心组会议上,襄垣法院认真学习了悬赏执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29日第二版。
悬赏执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
据报道,日前,被执行人朱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履行完已历时七年未履行的法律义务。报道称,这是该院推出执行悬赏令后的一个成功案例。据报道,该院已有8件11人设置悬赏,金额1000至10000元不等。已促成执行和解2件,主动履行2件,收到执行线索40余条。据了解,该院通过推行执行悬赏令,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的力量,以掌握被执行财产和“老赖”行踪,向失信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威慑力推动,成为破解执行难又一法宝。
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近几年来,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实行的通缉令悬赏破案机制,在相关部门屡试不爽。其实,针对执行难这一痼疾,早在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即提出:“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诉讼数量也随之飞速增长,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等现象层出不穷,经常出现败诉一方通过各种形式转移、隐匿、毁坏财产,往往以“推、躲、拖、赖”的方式逃避执行,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法院开展了悬赏执行的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悬赏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市场交易瞬息万变,稍纵即逝。悬赏执行的启动,有利于及时收集相关财产信息,查明线索,实现执行权利人的利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通过动员社会的力量在司法体制内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
悬赏执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弥补了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在法院执行主体之外,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社会力量成为法院执行力量的补充。可促进大部分案件得到执行,悬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只要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可靠,人民法院就可采取措施将其执行到位。
悬赏执行是公告执行的一种,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动员社会自发力,加大对“老赖”行为的发现概率,发挥悬赏执行的震慑作用。通过案件信息的公开,使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曝光,信誉受损,达到悬赏执行一案,震慑和教育一片的目的,既提高了司法执行率,缓解了执行难,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悬赏执行鼓励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账号、固定财产情况、投资情况、财产隐藏、转移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住处等线索,将被执行人的信用公开于社会之上,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制造一定的舆论压力和氛围,不仅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迫使那些赖账户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也可以对社会上其他人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让那些“老赖”无处遁形,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执行难这一难题的破解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悬赏执行,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信息,让被执行人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下,同时动员全体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强执行工作的力度,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
总而言之,通过悬赏执行,使一些长期未执结的案件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从而促成案件的顺利执结,提高民事执行的社会公信度。对于改善执行环境,维护法制权威和法律威严,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制的构建,解决执行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襄垣县人民法院
监制:刘飞龙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区别
多年来,家暴一直是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5月16日,“福建一女子遭家暴重伤,已进行两次开颅手术“的新闻刷爆全网,又一次引起人们对家暴的热议。5月17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图文新闻,号召民众应拒绝沉默,向家暴勇敢说不。新闻中科普了家暴者的潜在特征,并建议受害者保护好自己,可以及时报警或拨打妇联热线寻求帮助。(5月17日 人民日报微博)
以上建议再次引爆舆论,有网友表示:这些办法真的有用吗?无怪乎网友们对此发出质疑。不论是远至2009年的董珊珊案,还是近至2020年的网红拉姆案,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受害人多次报警,却依旧不断遭受家暴的残害,直至去世。即便2016年我国《反家暴法》已正式生效,也没能挽救拉姆等人的性命。
家暴为何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从不在于受害者或加害者个人层面的不理智,而在于公权力救济的缺失。解决家暴问题,我们必须把猛兽关进制度的笼子,而非寄希望于羊的自救。而从诸多恶性家暴事件可以看出,在反家暴的制度建设层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的困境是多方面的,甚至可能会陷入“报警无用、出门无归、心理无依”之绝境。从网红拉姆事件就可以看出,当前仍存在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认为家暴系“家务事”,不应过多插手,使受害者求助无门。这反映出当前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存在欠缺,部分人员既没有认清家暴的本质,也不清楚究竟怎样才是妥善的处置方式。
除此之外,经济问题同样是困住家暴受害者的深渊。许多人或主动或被动地投身于家庭劳动,在缺少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即使面对家暴侵害,也难以逃离家庭。出了这个家门,贫困的他们又能住到哪里去呢?最后,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面对家暴,受害者往往难以启齿,即使求助,也很难得到社会和周围人的认可和支持。“为了孩子”“忍一忍就好了”等论调犹如蛛丝无处不在,将受害者们紧紧缠缚。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很难得到有效的思想救助。
对于加害者而言,现有制度建设同样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就是为人们所诟病的“法律责任畸轻,威慑力不足”的问题。当前《反家暴法》中虽然详细规定了各方对于家暴现象应尽到怎样的义务,但缺少相对详细的执行措施和失职惩罚机制,使部分法规难以落到实处。2020年拉姆案中不受理案件的警察并未受到任何处理。除此之外,在《反家暴法》中具有强制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同样存在责任分配不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承担主要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系辅助执行。但法院的法警只有维护司法程序正当进行的职能,不具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并且在下班时间难以对家暴事件进行迅速响应和救济,因此这一责任分配在实践中易导致公力救济的漏洞。
同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也较轻,不涉及刑责时最高仅能处以罚款1000元或拘留15天,威慑力不足。最后,对于家暴加害者的思想引导机制同样匮乏。除2013年方刚引进起源于加拿大的“白丝带运动”之外,国内鲜有其他针对施暴者的心理疏导组织,而”白丝带运动“作为私人公益组织,救济能力有限。这使得很多施暴者同样困囿于病态心理中不得解脱,反复给周围人带来伤害。
那么,如何补足这些公力救济的漏洞,减少家暴事件的发生呢?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首先,应完善公力救济机构建设。不论是家暴受害者“出门无依“之困境,还是施受双方欠缺的思想引导,都可以通过建设具有针对性的公力救济机构加以解决。其次,应明确监管职责。既然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有诸多不便,不妨将主要监管职责委托给公安机关,既补足了强制执行能力,也可达成24小时响应的工作要求,从而更好保护受害者权益。最后,应加强思想教育。既要从执法、司法、社会救济层面,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真正理解家暴本质并掌握有效解决家暴问题的专业知识,也要从民众入手,进行彻底而全面的思想宣传,让每一个人都熟知家暴的危害和救济自己的办法,从根本上铲除家庭暴力的温床。
解决家暴问题,必须以制度之“笼“,困住人性之恶。我国法制建设因历史原因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已一步步趋近完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每一位家暴受害者都可以通过众人合力之保护,拥有崭新而自由的人生。
文/王曦苇(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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