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车能不能买?需要注意什么,债权车出了事故责任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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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车买了会被拿回去吗
前段时间,我一个虚构的朋友张三,只花了30万就买到了一辆2015年的奔驰S400抵押车,也能正常年审和买保险,开心得坏了。
但是没想到2个月的时间里面,车子被偷走2次,报警还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只能自己吃个哑巴亏。
抵押车没办法过户买抵押车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之所以能花这么点钱就买到好车、豪车,是因为抵押车只是债权的转让,而不是车辆的买卖。
啥意思?这么讲,A把车子抵押给B,B借了点钱给他,到期之后A说:“我没钱。”双手一摊,B没有办法了,只能把A的车子拿去低价处理来回点本了。
张三从B那里买的车子,签的合同其实叫做“债权转让合同”。说人话就是:车子给张三保管使用,然后A欠张三钱,和B就无关了。
拿到的车子是没办法过户的这样的抵押车哪怕张三买下来了,实际上也是不归张三所有的。
我们要搞清楚的:抵押车分2种,一种是贷款买的车子,车贷没还完,就是绿本上还有个抵押,「啪」一个章,这个状态是在的。
另一种是全款买车或者车贷已经还清了,车主把车子抵押或者质押给金融机构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20条规定: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是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
什么意思?无论是哪一种抵押车,没有办法过户。
车子会被人盗走原车主可能做了多次抵押除了没办法过户,抵押车买来之后还容易被偷。
张三的S400究竟是被谁偷走的呢?
实际上,一台车有可能被同时抵押和质押的,甚至违法抵押了好几次的,也就是说:债主是有好几个的。
另外的债主收不回债款,他是不也要来把车子拿走了?你这台S400,甩了个钥匙,开走了。
1台车说不定有4把钥匙,你明天下楼它不在了,张三的S400就是这么给搞没的。
甚至还有一些胆大的黑心商家,车子卖完了,过了两天偷回去,干嘛?再卖一遍。
所以说,抵押车上面一般都是被装满GPS模块的,不知道哪天就不见了,要靠这些东西找回来的。
经济损失只能去找卖车给你的人打官司这个车子张三觉得是偷走了,其实也说不上来到底算不算偷,反正就是到了楼下,没了。
报警一般来说不立案的,为啥?车主不是张三本人,我们只有自己的东西被偷了才能报警,别人东西被偷了,我们怎么报警?对不对?
这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叫什么?叫做“经济纠纷”,不是找警察的,是去法院打官司的。
刚才不是讲过的吗?抵押车的买卖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就是欠钱不还。等于说:不能把车要回来,可以把车钱要回来,只能去打官司。
就算官司打赢了,原车主他说:“我真没钱。”又是两手一摊。
法院把车子拍卖后获得的钱也是要根据顺序来清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合同登记先后顺序来进行清偿。
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时候,就按照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来清偿。
简单讲:张三运气不好,击鼓传花是最后一个买的,好了,别人前面的都要先拿过了、拿完了,到张三这里基本上就是没有的了。
这个时候,你又只能再去找卖给张三车子的人,打官司、协商、扯皮、举报……各种各样的事情,对吧?就很累,很麻烦。
还要提防车子是不是盗抢车最后,还有一些黑心商家表面上他跟你说是抵押车,实际上就不是。什么东西?黑车、水车、套牌车都有可能。
就好比:卖水果的小贩车上的水果实际上还挺甜,吃着是吧?别人家偷来的,说不定这个车子也是别人家开来的,是不是?
这个就比较麻烦了,水果买来吃掉了也就吃掉了,就还好,顶多就「哎呀」是吧?
车子上路这种情况被查到的话,有可能是要担上一系列的法律责任的,后续哪怕能够自证清白,也是相当地麻烦的,时间成本人家可不管的,对不对?
千万不要贪便宜去买抵押车所以,总得来说,除非百分之百确定,车子只抵押了一手,绿本、行驶证、发票等材料都拿到手。
否则一般人就千万不要去贪便宜,买个抵押车、抵押豪华车,买了之后车子不一定是自己的,没办法过户的。
而且搞丢了报警,报警都没什么用的,要去打官司的,相当麻烦。打赢了之后,拿不拿到钱还不清楚,中间花掉的时间可没有人赔,有点“无底洞”的意思了。
贷款买车,哪种渠道最好不但买抵押车容易被坑,平常贷款买新车也是要擦亮眼睛的,不同的贷款渠道,价格也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条款还不一样的。
为什么有的人借了钱就方便,用上了很舒服,后面还推荐别的朋友去,有的人借到后面,亲戚朋友都不借了?到底是怎么回事情?
不少车子4S店卖给你的时候就说要装个GPS的,还要收我们钱,我们又不做贷款,为什么要装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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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机动车登记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债权车是什么意思?
■制图:廖木兴
48万元买的二手豪车在交易前就被装了GPS,广州市南沙法院提醒
债权车也可以称为抵押车、质押车,这类车辆的特点是车辆本身存在权利负担(比如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涉及到售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陆续出现多起抵(质)押车辆被冠以“不良资产处理”等名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流转变现的情况,行业内称之为“债权车交易”,债权车交易现象频发,引发各方主体利益冲突。
据统计,2016年至今,南沙法院陆续受理并审结了7件涉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陈文铂 刘慧娟 王君
案例1
托朋友买便宜豪车 车辆被安装GPS遭人跟踪
2016年,男子单某通过朋友了解到,住在广州南沙区的梁女士有渠道可以买到便宜的路虎车,随后单某主动联系梁女士。
2016年7月18日,两人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梁女士对李某波名下的小轿车享有质押权,女士将质押债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单某。
在签订协议后,单某向梁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梁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可仅过了两个月,单某所购买的车辆就出现问题。2016年9月18日,单某在驾驶该车辆途经沈海高速阳江市阳西县路段遭遇5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
经了解,在交付车辆的时候,该车就已经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系统,导致在高速上被人跟踪抢车(未遂)。
随后,单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经公开开庭后审理认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梁女士应向单某返还购车款48万元,单某向梁某返还车辆,单某当庭表示可以返还车辆,由于梁女士在该案中未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车辆,南沙法院遂于2017年4月25日判决两人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梁女士在递交上诉状之后,未缴纳上诉费,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书,对梁女士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单某保管的车辆,最后再次被人跟踪并实施抢夺,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肇庆市高要区被人成功拖走。经公安侦查,该车被河南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走,且该公司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波因为车辆借款纠纷还在诉讼当中。
梁女士认为,单某对案涉车辆已构成恶意占有,应承担案涉车辆灭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请求,单某赔偿4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单某是否须向梁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南沙法院认定,梁女士转让的车辆涉及多个纠纷,车辆本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交接。
此外,车辆是被人跟踪抢夺的,单某不存在保管不当行为,因此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该损失由单某承担10%的责任(即4.8万元),其余由梁女士承担。不服一审判决,梁女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协议约定7万元转让债权车 打官司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陈某与高某是中学同学,均居住在广州南沙区,陈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一辆债权车。
2016年4月1日,陈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涉车辆由车主谢某一手抵押给司马晶(化名),再转给陈某,最后再转给高某。具体约定:该辆粤H的大众牌汽车,转押价格为7万元,甲方保证车辆是车主所质押的,由于超过质押期限,车主无力赎回,才将质押转回来车辆转让给乙方。
同日,双方还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本人陈某把粤H号牌的车辆……以7万元转让给高某”。
陈某称,他如约将车辆交付给高某使用,但是高某自始未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故起诉要求高某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质款7万元。
对此,高某辩称:他承认车辆被盗前已交给他使用,车辆停靠在高某家楼下被盗取。由于陈某没有驾驶证,陈某骗他,让他以其自己的名义报案,为报案需要,在报案当天陈某让其签订了《质押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车辆一直是由陈某控制,陈某没有将车辆交付给他。
南沙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确认在《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上摁了手印,故予以认定《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已成立。
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某,可陈某提供的谢某与司马晶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表明,司马晶仅为案涉车辆的质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司马晶已合法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陈某对案涉车辆的权利来源明显存在瑕疵。对此,陈某、高某明知陈某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了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确认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5万元。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使用债权车 存在安全隐患
二手车市场,交易债权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对此,南沙法院表示,债权车主要存在几个类型的问题。
由于债权车被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担保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和转让,故车辆买受双方即使完成车辆交收也不能正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备,也无法办理年检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载明的债权车均不具备合法手续,多数车辆几经流转到案涉买受人时,来源早已无法查明。”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均知道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交易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等原因,不少买主还是愿意掏钱购买,交易双方往往以直接打款提车等方式完成交易,容易出现短时间内一车前后多次转手的情况。就如在陈某诉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车辆不到半年时间经已转手6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债权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并已经转手多次,其中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主体多样,涉案车辆买受人使用可能遭遇阻碍,使用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
二手车交易市场
应加强内部监控
面对债权车交易盛行的现象,南沙法院法官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加强内部监控,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细化交易环节和流程,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
作为消费者,同时要认清债权车辆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良后果,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不能轻易相信所谓债权车交易绝对合法等类似的宣传,不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南沙法院告诉记者,从实际案例来看,不明来源的二手车照牌不齐、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会存在高频的盗抢风险,购买人极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处境。交易时,要知道是个人转售,还是平台收车后出售,或者是车行处理旧车,要厘清出售主体,明晰出售人,以便出现相关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维权的对象。
债权车被原车主开走了可以立案吗
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
如此“好车”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购买
殊不知,陷阱重重
近年来,广州南沙法院审结了7件涉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抵(质)押车辆被冠以“不良资产处理”等名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流转变现的情况,行业内称之为“债权车交易”,债权车交易现象频发,引发各方主体利益冲突。
1
托朋友买便宜豪车
车辆被安装GPS遭人跟踪
2016年,单先生通过朋友了解到,梁女士有渠道可以买到便宜的路虎车,随后单先生主动联系梁女士。
2016年7月18日,两人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梁女士对李某波名下的小轿车享有质押权,梁女士将质押债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单先生。
在签订协议后,单先生向梁女士支付了全部款项,梁女士交付了涉案车辆。可仅过了两个月,单先生所购买的车辆就出现问题。2016年9月18日,单先生在驾驶该车辆途经沈海高速阳江市阳西县路段遭遇5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
经了解,在交付车辆的时候,该车就已经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系统,导致在高速上被人跟踪抢车(未遂)。
随后,单先生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经公开开庭后审理认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梁女士应向单先生返还购车款48万元,单先生向梁女士返还车辆,单先生当庭表示可以返还车辆,由于梁女士在该案中未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车辆,南沙法院遂于2017年4月25日判决两人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梁女士在递交上诉状之后,未缴纳上诉费,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书,对梁女士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单先生保管的车辆,最后再次被人跟踪并实施抢夺,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肇庆市高要区被人成功拖走。经公安侦查,该车被河南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走,且该公司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波因为车辆借款纠纷还在诉讼当中。
梁女士认为,单先生对案涉车辆已构成恶意占有,应承担案涉车辆灭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请求,单先生赔偿4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单先生是否须向梁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南沙法院认定,梁女士转让的车辆涉及多个纠纷,车辆本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交接。
此外,车辆是被人跟踪抢夺的,单先生不存在保管不当行为,因此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该损失由单先生承担10%的责任(即4.8万元),其余由梁女士承担。不服一审判决,梁女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约定7万元转让债权车
打官司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陈某与高某是中学同学,均居住在广州南沙区,陈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一辆债权车。
2016年4月1日,陈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涉车辆由车主谢某一手抵押给司马晶(化名),再转给陈某,最后再转给高某。具体约定:该辆粤H的大众牌汽车,转押价格为7万元,甲方保证车辆是车主所质押的,由于超过质押期限,车主无力赎回,才将质押转回来车辆转让给乙方。
同日,双方还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本人陈某把粤H号牌的车辆……以7万元转让给高某”。
陈某称,他如约将车辆交付给高某使用,但是高某自始未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故起诉要求高某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质款7万元。
对此,高某辩称:他承认车辆被盗前已交给他使用,车辆停靠在高某家楼下被盗取。由于陈某没有驾驶证,陈某骗他,让他以其自己的名义报案,为报案需要,在报案当天陈某让其签订了《质押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车辆一直是由陈某控制,陈某没有将车辆交付给他。
南沙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确认在《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上摁了手印,故予以认定《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已成立。
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某,可陈某提供的谢某与司马晶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表明,司马晶仅为案涉车辆的质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司马晶已合法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陈某对案涉车辆的权利来源明显存在瑕疵。对此,陈某、高某明知陈某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了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确认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5万元。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债权车被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担保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和转让,故车辆买受双方即使完成车辆交收也不能正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备,也无法办理年检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载明的债权车均不具备合法手续,多数车辆几经流转到案涉买受人时,来源早已无法查明。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均知道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交易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等原因,不少买主还是愿意掏钱购买,交易双方往往以直接打款提车等方式完成交易,容易出现短时间内一车前后多次转手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债权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并已经转手多次,其中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主体多样,涉案车辆买受人使用可能遭遇阻碍,使用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加强监控,认清风险
二手车交易市场
应加强内部监控,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细化交易环节和流程,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
消费者
要认清债权车辆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良后果,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不能轻易相信所谓债权车交易绝对合法等类似的宣传,不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不明来源的二手车照牌不齐、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会存在高频的盗抢风险,购买人极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处境。
交易时,要知道是个人转售,还是平台收车后出售,或者是车行处理旧车,要厘清出售主体,明晰出售人,以便出现相关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维权的对象。
来源:南沙法院
编辑:刘宇靖
债权车能不能过户
在汽车交易市场中,债权转让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在疑惑,债权转让车到底能不能买?又存在哪些风险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债权转让车。简单来说,债权转让车是指原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而抵押物(通常是车辆)也随之转让的情况。
那么,债权转让车能买吗?答案是可以,但需要谨慎考虑。
债权转让车的价格通常相对较低,这对于一些预算有限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然而,购买债权转让车也伴随着诸多风险。
风险一:产权纠纷。由于债权转让车的产权关系可能较为复杂,存在原车主主张权利、车辆被抵押多次等问题,可能导致购买者无法真正拥有车辆的所有权。
比如说,原车主可能因为债务问题与多个债权人存在纠纷,而您购买的车辆可能会被卷入其中,面临被追回的风险。
风险二:无法过户。很多债权转让车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这意味着车辆在法律上仍属于原车主,购买者无法获得合法的车辆产权证明。
比如,车辆可能存在违章未处理、抵押未解除等情况,导致无法过户。
风险三:车辆状况不明。购买债权转让车时,很难全面了解车辆的真实状况,可能存在事故车、泡水车等问题。
假设您购买了一辆债权转让车,后来发现它曾经历过重大事故,但在购买时未被告知,这将给您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
风险四:法律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购买债权转让车可能涉嫌违法,例如车辆来源不合法。
例如,车辆是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后进行债权转让的,购买者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车虽然价格诱人,但风险不容忽视。如果您决定购买,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了解车辆的来源、产权状况、实际车况等,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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