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协议书参照样本,联合体协议书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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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范本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牵头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联合体成员(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投标 (以下简称发包方)的 (以下简称目标项目),中标后甲乙双方共同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就目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联合体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建设规模:;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承包范围:;

二、 甲乙双方的分工: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协助发包方办理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评价审批;人防异地建设相关报批手续;工程报建;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排污、噪音排放、建筑垃圾排放、道路开口等。

(2)由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任务,施工内容为:

以及下述:2.(1)点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内容。

(2)设备及材料采购。上述第(1)点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涉及的设备及材料采购。材料设备标准详见发包方要求。

(3)施工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按相关备案及质监部门要求收集、整理、归档相关工程建设资料。

(4)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实行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5)工程竣工及备案:①整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并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完成相关单项验收,协助发包方完成竣工验收工作;②对各设备(系统)进行调试;③协助发包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以及各专项验收、基建档案验收。

(6)全过程项目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

(7)甲方承担项目质保期工作。按中标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总平方(含道路、路灯、绿化、管网及亮化、变压器增容等)、建筑、结构、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景观(含围墙、大门等)、装修等专业设计,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图纸设计问题,及时向甲方传递来自发包方、监理、地方政府部门的涉及中标合同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并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驻现场协助甲方做好日常资料管理工作。

三、承包费用分配:

1.中标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万元(大写:)。最终结算价款以竣工结算单为准。

2.合同中的施工管理费用暂定为 元(大写:);其中 %为施工费用,暂定:元(大写:), %总承包管理费用,暂定:元(大写:元);

3.乙方负责设计工作,设计费暂定为 万元(大写 ), (浮动范围)。

4.甲乙双方在设计阶段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控制目标项目的投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优化设计,使本项目的投资控制在建安费用上控价 万元以内,甲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负责施工图预算的完整性,超出部分由按各自责任自行承担。

5.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款执行。

6.承包期间各种税金及施工单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社会性费用、保险费用、民工工资保障金等应由甲方承担。

7.施工过程中甲方项目部发生的目标项目业务招待费、电讯费、电话费、办公费用、差旅费、医疗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可能发生的甲方负责的其它各种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0.本工程所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由甲方提供。

四、工期:

1.本协议设计工期为 ;施工工期为 ,其中: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但实际开工日期应以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正式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但实际竣工日期应以实际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

2.中标合同中约定的可顺延工期的情况按照该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3、对于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相关工期违约责任由甲方按照中标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

4、 因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等属乙方责任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及工期违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5.对于甲、乙双方分包给第三方承包的工程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可向另一方在其应承担各的范围内全部追偿。

五、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 标准并确保满足中标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相关约定。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若因甲方施工质量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及补救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设计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及补救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甲方拒不返工,乙方有权处以罚款,同时,乙方另行组织返工,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依据施工图纸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现行标准进行,如因甲方的原因个别部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由甲方按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费用由甲方自负。

(4)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甲方应按目标合同规定对甲方施工总承包部分进行质量回访及保修。保修责任按中标合同条款执行。

(5)双方应严格按照主合同中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执行,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目标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因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等属乙方责任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2.管理制度

(1)管理方面,甲方项目部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岗位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整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必须执行,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 元。

(2)进度方面,根据中标合同要求工期,甲方必须制定详细的各主体建筑物进度计划。甲方必须按照计划合理组织相应人员、材料、机具及设备等。

(3)质量控制方面

1)甲方必须严格把控施工质量,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统一做法施工,严格执行质检员自检制度,对发现大的施工质量缺陷必须上报发包方、乙方、监理,严禁私自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及时,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甲方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发包方。

(4)成本控制方面,对施工过程中工期顺延或增加费用的工程签证要及时上报监理、发包方、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负责设计交底,甲方必须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向发包方、乙方、监理提出,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费用增加。

2)施工过程中,提倡、鼓励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发包方成本费用。

(5)安全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绳,临电、施工设备机具、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严格符合安全规范及相关操作规程。2)施工物料要求堆放整齐、有序,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施工场区严禁乱扔生活垃圾,要随时清理;工地厕所要安排专人进行卫生清洁;伙房、宿舍等要有专人管理,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在工地出入口处设明显的企业形象标识,施工标识牌必须配备、安装齐全。

六、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组建与项目类型相适应的施工管理部,施工部管理人员各工种须配备齐全,全面履行同发包方签订的主合同中的承诺,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等,并向发包方负责。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质量、材料(含甲方供应材料)、安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变动的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处理方案必须经乙方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报监理及发包方审批实施。

3.确保所有特殊施工人员必须带证操作,如因甲方原因其未合理有效的控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脱离乙方擅自与发包方洽谈索赔事宜,且不得单独与发包方签订任何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签证及文件。

5.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并根据乙方审查意见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办理和归档各种技术资料、变更签证及结算资料,甲方应承担因其提供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不齐全、不规范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编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及时向发包方申请各项工程进度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款延误、拖欠的,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7.甲方应选派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人员进场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8.甲方所有对外签订的与本协议相关的采购及分包合同(部分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隐含商务部分内容,但技术部分内容应清晰明了)均须报乙方备案。

乙方责任:

1.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

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和总工期控制计划,审定甲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

4.负责审定甲方编制、上报的工程进度报表,及时按中标约定向发包方收取各项工程款,并在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后根据甲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甲方支付经审核的应付工程进度款。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款延误、拖欠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5.有权要求更换甲方不服从管理或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任何人员。

6.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脱离甲方擅自与发包方洽谈索赔事宜,且不得单独与发包方签订任何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签证及文件。

七、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甲方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所收到的工程款额,参照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付款比例分配方式转账支付至本协议指定的乙方帐户。甲方未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或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有所延迟时,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发票由 按照 比例及时开具,不得影响工程款支付时间,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各自承担。

八、 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通过验收规范要求,由责任方负责因整改至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合格标准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此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均应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同时非责任方还有权向责任方追偿由此给责任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中标合同失效且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保修期满且工程款结清时终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有关纠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在项目所在地起诉。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此页无正文)。

联合体牵头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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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怎么填

在联合体投标业务中,针对联合体的责任承担方面,有争议的往往不是联合体责任承担的形式,在这方面,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联合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上面,此争议中的“范围”并非指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而是指向索赔主体。详言之,联合体成员是仅仅针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也对其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等承担连带责任。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而引发较多讨论,本文拟结合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01关于联合体连带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关于联合体的连带责任规定上,乍看大同小异,但是在具体规定上因个别细致差异,从而引发了本文的讨论。《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中均强调了系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则缺少了该主体限定,正因为如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联合体的连带责任不仅仅针对于上游的招标人,也针对下游的分包商。

02联合体对招标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换言之,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当事人间明确的约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均明确约定联合体要对招标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联合体对于招标人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在住建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部分第4.6条已经规定“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个别情况下,联合体内部会再单独约定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责任承担的划分,但该协议属于联合体内部的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仅能作为一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依据。

03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

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责任承担上,如联合体共同作为合同主体与分包商签订合同,通常二者均需向分包商承担责任,但实务中较常发生的情况是联合体一方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联合体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找到的多数案例均支持了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在个别案例中,也有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联合体单独对外签署合同的,应当单独对外承担责任。


(一)支持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的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76号案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外实施工程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786号案件

在本案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联合体一方并非分包合同签订主体,但其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实际参与行为,因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支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发民申7296号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联合体对外的连带责任,认为未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无需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前述第一个案例同为最高院做出的裁定,但出现了相反观点。

实务中关于联合体对下游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有诸多争议,存在多种原因。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例,首先,联合体各方作为主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各自为政,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部分的权利义务内容界定清晰,在一些合同中还约定单独与招标人进行结算。各方为完成己方的承包部分,单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其他联合体各方对此参与较少或基本不参与。此时,因联合体一方单独对外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其他联合体成员显然不愿意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从各方利益分配的角度而言,在某个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方的全部设计费可能仅有100万,而施工方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涉及到的款项金额可能达到几百万,即使后续设计方可进行追偿,设计方也不愿与施工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承担风险。

04小结

依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属于法定或约定责任,前文提到的法律法规中,其实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的指出联合体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分包商,明确指出的索赔主体仅仅有招标人。但目前实务中的多数观点倾向于支持联合体对分包商的连带责任,这就要求在此类项目中,联合体成员在选择搭档时应当更加谨慎,除了关注对方的业务资质,还要考察对方的履约能力、资金能力、工程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良好的情况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彼此的合作默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联合体投标的优势,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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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完整版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若业绩是联合体项目,可通过以下材料来提供证明5:

联合体协议书: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复印件,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等,以证明企业在联合体中的角色和参与情况。项目合同:提供完整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规模、内容、签订时间等信息,以及联合体各方作为共同承包人的相关条款,体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联合体的承包关系。业主证明材料:若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规模、项目特征、联合体各方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需额外提供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应详细说明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的具体工作、完成的工作量、项目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以便准确反映企业的业绩情况。项目成果文件: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等,这些文件能够体现企业在项目中的具体工作成果和技术水平,证明其参与了相关项目的实际工作。如果成果文件上有联合体各方的签字盖章或明确的责任标识,则更能有力地证明企业的业绩。竣工验收文件:提供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证明项目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并通过了相关验收,达到了预期的质量标准,同时也能体现联合体各方在项目整体完成过程中的贡献。河南宽信白老师

什么叫联合体协议书

业主向联合体付款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业主按联合体成员的分工分别向各成员直接支付;二是业主向联合体的某一个成员(比如牵头方)统一支付,该成员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再向其它成员支付。
(一)业主直接向各成员分别支付
1)联合体成员之间可避免资金瓜葛
联合体成员都是分别直接找业主申请付款,相互之间不存在转付或截留资金的问题。
2)可降低联合体成员之间扯皮的可能性
如果联合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工期延误等违约事项,业主可能会采取一种直截了当的做法,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如果业主认为某项违约事项是某个成员的责任,就直接在应支付该成员的工程款中扣除即可。业主还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各成员应分担的责任比例在对各成员的应付款中相应扣除。即使联合体成员对业主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也是直接去找业主理论,成员之间扯皮的可能性相对要低些。
3)对业主的管理要求较高
正如前条所述,业主经常会采取在应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联合体成员的违约责任。如果这是个简单的问题,可能比较容易判断是哪个成员的责任。但如果是个复杂的问题,要准确判断是哪个成员的责任,哪个成员应承担多大比重的责任,则真就麻烦了。尤其是在联合体成员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问题将显得更为复杂。
这种模式同时也会增加业主的管理工作量。如果业主请了得力的监理或咨询机构充当业主代表进行管理,可能情况会好一些。如果是业主自己管的话,工作量其实不小。
在这种模式下,联合体各方只需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各自向业主收款即可。此外,在与业主的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各成员的分工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金额、支付条件、开票以及银行账号等内容。
(二)业主统一向某个联合体成员支付
在这种模式下,业主通常是统一向联合体的牵头方支付(也有个别情况是向某个非牵头方联合体成员)。
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将每一笔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牵头方。牵头方按其它成员所负责的分工再支付对应的价款。
牵头方向业主开具发票,其它成员方向牵头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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