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牵头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安

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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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以哪个单位施工

1.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也可以由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是1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组成无强制性

联合体“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是由联合体各方自愿决定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了联合体组成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的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1个身份

联合体对外是1个投标人的身份。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5.各方都应具备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多见于大型工程

联合体投标一般多见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

提到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新鲜。通常,当项目的采购规模较大,且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时,供应商就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对大型项目来说,该投标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标人的履约能力。有效防止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对联合体投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业界专家,共同探讨了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什么情况下采购人会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认为应该从三方面来考虑这一问题。

一是,项目的资质要求。如设计+施工的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资质。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来满足项目要求;二是,项目规模较大。一家企业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希望几家联合强化能力,从而顺利完成采购人所提出的项目要求;三是,扶持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希望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会倾向于大小企业组合成联合体,参与项目实施。

联合体各方都需要具备资质才能参与投标吗?

在原大连市财政局调研员张天弓看来,联合体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资质,有一个企业符合招标项目的资质就可以组成联合体。

张天弓进一步指出,在联合体中资质应当为不同类别的资质。当联合体中出现同类资质的企业,在确定资质等级的时候,才需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涉及违法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不接受联合投标难以认定违法,但要合理对待供应商。

联合体中标,一方弃标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认为,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处理,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

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能因为项目紧急或者不想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就以法律没有明确处理指引为借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解读法律条文。

相反,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的时候,更要综合实际情况,结合法理深入分析,细化和明确招标要求,才能寻求到合法合规的问题解决路径。

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是互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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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A

供应商通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按高的确定还是按低的确定?

答: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中如果一方供应商受罚,联合体内的其他供应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采活动。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成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综上所述,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个供应商用两个品牌来投标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属于。不一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品牌。是否属于联合体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来界定,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以打到乙公司吗?

答: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的。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保证金可以由一方交纳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所以只要联合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保证金,无论是一方交纳还是多方交纳都可以。

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后,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可以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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