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云南省工伤鉴定标准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职工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分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赔偿办法方面,赔偿项目包含多种。一是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是伤残津贴,依据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四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不同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五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云南省规定。
二、云南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云南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以云南省规定为准,该补助金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需求。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以帮助工伤职工在重新就业过程中有一定经济支持。
此外,工伤期间,职工还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上述所有赔偿项目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云南省工伤带薪休假标准
云南省工伤带薪休假标准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具体实施中还需结合实际伤情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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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云南省工伤带薪休假标准,云南省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