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对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予以撤销的审查(成交确认书无效,合同成立的基础已不存在)
转自:狄城普法驿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虽然在形式上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的方式实现,但由于签订出让合同只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具体实施行为,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否,实际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土地管理领域内的特别法,实质上授予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出让事宜的管辖权,并以法律文本的方式将这一权力向全社会进行公示。这意味着,该管辖权不仅约束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约束所有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方。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即可行使上述特别法赋予的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出让的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2.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对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无效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案涉地块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一并撤销用地批复文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