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电子版劳动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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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劳动合同免费下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印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这一期来一起看看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该注意哪些事?
电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这些事要知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
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电子版劳动合同怎么查询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应该怎么签?
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一起了解涨知识!
电子劳动合同怎么签?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对于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即:
(一)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电子签名、电子数据皆予以认可,而且操作便捷、普遍。当然,在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使用上,用人单位需要特别关注、确认用户是否为劳动者本人,即签署人的身份和签署意愿问题。
首先,要确保劳动者身份真实。在使用常见的电子签署方式如通过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系统时,需要明确电子签名类的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即劳动者本人专有。在适用电子签名时,一般会通过身份证信息、人脸语音、短信验证码等多种方式来认证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真实及有效。
其次,签署必须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如能够证明电文数据和电子签名所对应的注册用户是唯一的,并且其用户名、账户、密码等信息也具有唯一性,则在认定签署劳动合同的电子签名系由劳动者控制的事实时,更有利于确认劳动者的签署意愿。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选择签署或管理电子劳动合同系统时,首先应考量的是保障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的安全性与合规性,即选择安全、可靠、能被国内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平台。如果选择不被认可的第三方平台,可能导致电子签名无效。
哪些形式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
1.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应当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为了保存的需要而通过扫描或拍照等电子形式储存下来的文件,并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纸质合同做好保存工作的义务。
2.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其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和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网上办理了劳动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网上备案文件名称中含有“劳动合同”的关键字样,且记载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用工形式等用工信息,应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网上备案登记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劳动者对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无法自行查询,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的原则。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是通过微信招工用工的,微信上已经说明了用工的基本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对于微信应认定为电子劳动合同而不应按无合同对待。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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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最近收到了一家互联网企业的OFFER,对方通知她三日后到岗。报到当天,用人单位提出与小林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并告知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粒粒博士,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签订的话有没有风险?
制图:振浩
编辑: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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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经过几轮面试后被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与张某通过微信不断就其工资待遇、岗位等重要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19年2月26日晚上根据张某的要求,向其发出电子合同,并注明“张某劳动合同”。张某确认收到并表示看完后第二天回复。2019年2月28日,张某向公司表示其于27日下午已经递交辞职信给原工作单位,2019年3月4日,张某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2019年4月1日,张某正式入职,但因工资问题一直未在电子版合同上签名确认。张某在这家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16日。随后,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五万余元。
★争议焦点
张某称,我国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针对劳动者做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要件等,而公司发送给她的电子版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名为“张某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合同并未经张某签名确认,不构成承诺。
公司辩称,张某向公司明确下月初去该公司上班,由此可见,其在收到电子合同后一直没有对合同内容有异议,且积极采取递交辞职信、确定到岗时间等行为是对公司拟定的“张某劳动合同”内容予以认可,构成承诺。由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裁审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虽该公司与张某的微信对话可反映传送及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但双方最终未在确定的劳动合同数据电文上签名确认,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并生效的情形,因此认定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的责任不在于张某。
★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规定,“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认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指引》严格限定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平台所具备的技术要求,规定在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由此可见用电子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需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要件,方能与书面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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