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名单,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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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排名
2019-04-04 15:16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孙陶
近日,经杭州市律师行业党委批准,中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员会正式设立,成为浙江省成立的首个律师事务所党委。日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隆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天册所第一届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担任党委书记,夏德忠、王欣为副书记。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86年,是我国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和长三角地区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获有中国律所的两项最高荣誉——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连续多年被国际权威法律媒体评为长三角地区或中国中东部地区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并在北京、上海、宁波等地设立分所。目前,天册所拥有300多名专业律师,总分所党员158名,其中总所党员129名,占总所总人数的5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编号:TCYJS2019H0868号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应否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相关临时提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创新医疗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签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8月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9年8月8日,创新医疗收到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恒投资”)和齐齐哈尔建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东投资”)联合出具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建恒投资、建东投资为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其中建恒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1,304,928 股,持股比例为2.49%;建东投资持公司股份 3,030,814 股,持股比例为 0.67%),建恒投资及建东投资提议创新医疗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1、提案一:《关于提请免去陈海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2、提案二:《关于提请免去阮光寅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3、提案三:《关于提请免去王松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4、提案四:《关于提请免去陈素琴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5、提案五:《关于提请免去胡学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6、提案六:《关于提请免去何永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7、提案七:《关于提请免去李小龙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8、提案八:《关于提请免去何飞勇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9、提案九:《关于提请选举佟宇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提案十:《关于提请选举宋照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1、提案十一:《关于提请选举吕震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提案十二:《关于提请选举徐君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3、提案十三:《关于提请选举韩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4、提案十四:《关于提请选举郑少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5、提案十五:《关于提请选举黄振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的议案》;
16、提案十六:《关于提请选举李景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的议案》。
(三) 2019 年 8 月 8 日,创新医疗收到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出具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康瀚投资为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4,957,436股,持股比例为9.88%),康瀚投资提议创新医疗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4、提案四:《关于提请免去胡学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5、提案五:《关于提请免去何永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6、提案六:《关于提请免去李小龙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7、提案七:《关于提请免去何飞勇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8、提案八:《关于提请选举宋照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提案九:《关于提请选举李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提案十:《关于提请选举徐君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提案十一:《关于提请选举韩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提案十二:《关于提请选举郑少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提案十三:《关于提请选举黄振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4、提案十四:《关于提请选举李景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1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将股东康瀚投资、建恒投资、建东投资部分临时提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的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董事、监事尚在任期内,且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不同意将上述股东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的提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8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 增加临时提案的合规性
(一)提案股东
根据《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创新医疗股东名册,提案股东康瀚投资单独持有创新医疗股份超过3%,提案股东建恒投资、建东投资合计持有创新医疗股份超过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程序
根据《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与2019年8月19日召开。提案股东于2019年8月8日向公司发送了增加临时提案的书函,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内容
根据建恒投资、建东投资联合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建恒投资、建东投资临时提案的内容如下:
根据康瀚投资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康瀚投资临时提案的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第52条规定: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股东联合或单独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股东在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的同时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尚在任期内,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股东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的提案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提案应具备之条件的相关内容相抵触,不符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将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为TCYJS2019H0868号《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上海天册律师事务所
编号:TCYJS2019H0868号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应否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相关临时提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创新医疗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签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8月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19年8月8日,创新医疗收到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恒投资”)和齐齐哈尔建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东投资”)联合出具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建恒投资、建东投资为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其中建恒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1,304,928 股,持股比例为2.49%;建东投资持公司股份 3,030,814 股,持股比例为 0.67%),建恒投资及建东投资提议创新医疗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1、提案一:《关于提请免去陈海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2、提案二:《关于提请免去阮光寅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3、提案三:《关于提请免去王松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4、提案四:《关于提请免去陈素琴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5、提案五:《关于提请免去胡学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6、提案六:《关于提请免去何永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7、提案七:《关于提请免去李小龙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8、提案八:《关于提请免去何飞勇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9、提案九:《关于提请选举佟宇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提案十:《关于提请选举宋照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提案十一:《关于提请选举吕震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提案十二:《关于提请选举徐君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提案十三:《关于提请选举韩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提案十四:《关于提请选举郑少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提案十五:《关于提请选举黄振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6、提案十六:《关于提请选举李景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三) 2019 年 8 月 8 日,创新医疗收到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出具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康瀚投资为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4,957,436股,持股比例为9.88%),康瀚投资提议创新医疗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4、提案四:《关于提请免去胡学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5、提案五:《关于提请免去何永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6、提案六:《关于提请免去李小龙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7、提案七:《关于提请免去何飞勇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8、提案八:《关于提请选举宋照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提案九:《关于提请选举李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提案十:《关于提请选举徐君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提案十一:《关于提请选举韩洪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提案十二:《关于提请选举郑少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提案十三:《关于提请选举黄振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4、提案十四:《关于提请选举李景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1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将股东康瀚投资、建恒投资、建东投资部分临时提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的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董事、监事尚在任期内,且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不同意将上述股东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的提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8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三、增加临时提案的合规性
(一)提案股东
根据《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创新医疗股东名册,提案股东康瀚投资单独持有创新医疗股份超过3%,提案股东建恒投资、建东投资合计持有创新医疗股份超过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程序
根据《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与2019年8月19日召开。提案股东于2019年8月8日向公司发送了增加临时提案的书函,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内容
根据建恒投资、建东投资联合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建恒投资、建东投资临时提案的内容如下:
根据康瀚投资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康瀚投资临时提案的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第52条规定: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53条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股东联合或单独提交的《关于提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股东在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的同时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尚在任期内,上述股东提议免去相关董事、监事职务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股东提议选举相关董事、监事的提案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提案应具备之条件的相关内容相抵触,不符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将股东部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北京天册律师事务所
澎湃新闻记者 钟常宇
浙江省中医院去年夏天火出圈、卖断货的乌梅汤被仿冒。澎湃新闻5月24日从该院获悉,医院21日推出乌梅汤2.0版,第二天就被商家仿冒,在各电商平台出售,该院已发表声明并固定证据,打算起诉维权。
去年夏天,“去中医院配酸梅汤”成为年轻人的火爆话题,登上多个平台热榜,不少博主分享网上配药或线下开方的经历,有的在中药房花10元配了5帖酸梅汤,有的到医院挂号配制,还有的在医院的线上平台开方。其中,浙江省中医院的酸梅汤茶饮方多次被“点名”,有网友评论:“没想到打败奶茶的是中医院的酸梅汤”“比茅台咖啡更火”。去年9月,该院的线上茶饮3天卖出20多万帖,比平时增加10倍以上,服务器被挤爆,最火爆的乌梅汤(酸梅汤)卖断货。该院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显示,乌梅汤每帖售价1.34元,有解暑、生津、开胃之效。
“医院去年的乌梅汤配方是根据传统方子调整的,火了以后,考虑到老百姓喜欢,医院已将配方公开。”24日,该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今年推出2.0版,价格为1.91/帖,没想到21日上线后就发现被仿冒,“被仿冒的还有养发茶,很多电商打着我们的名号,盗用我们的宣传图和广告视频。”
23日,浙江省中医院发表声明:注意到电商平台出现“浙江省中医院同款乌梅汤2.0”“浙江省中医院同款养发茶”等打着我院旗号的仿冒产品。上述产品从未通过任何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线下店铺或个人直接或间接销售,也未授权第三方配售;未经我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我院名称、处方等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均构成对我院名称权、知识产权的侵犯。澎湃新闻在几个知名电商平台搜索,发现有大量商家打着浙江省中医院、杭州中医院的名号出售乌梅汤,声称“医院同款乌梅汤2.0”“医院乌梅汤2.0直售”。其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图片基本一致,价格在1元/帖-2元/帖。其中一家产品页标着“浙江省中医院酸梅汤2.0药房直售”的商家称其功效为轻盈体态解油腻,适于饮食油腻、湿气严重和肥胖人群。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双复告诉澎湃新闻,经查询,未见浙江省中医院获得“乌梅汤”注册商标,故其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主张权利,但可以相关卖家存在不正当竞争主张权利。涉事卖家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判断依据为消费者是否会将其乌梅汤误认是浙江省中医院的商品,或与浙江省中医院产生特定联系。该院经过多年的乌梅汤销售,“浙江省中医院”与“乌梅汤”商品间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定的特定联系,所以,涉事卖家可能构成侵犯该院的社会组织名称权、商品名称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浙江省中医院可以卖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商品,或提起民事诉讼。如有关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金额可以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来确认,如难以确定,法院可在500万元以下酌情裁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名单,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