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律师事务所口碑怎么样,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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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城晚报

在昆明打拼了10多年的聂女士想买一套房,今年1月28日,她通过拍卖服务公司以52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西华小区的一套法拍房。但拿到钥匙看房后,她却后悔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52万元拍下法拍房后,后悔了

据聂女士介绍,帮她竞拍的是一家拍卖服务公司,联系方式是亲戚给她的。

为了节约开支,在拍卖服务公司的推荐下,聂女士选择了位于西华小区的一套法拍房,房屋面积69.07平方米,起拍价42万元。这个价钱比同小区二手房的市场价便宜了10多万元。

“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假如没有人和我竞争这套房子的话,42万元就能买到,有人竞争的话,也不会超过50万元。”聂女士说,最终她参与了竞拍,并在1月24日交纳了4.2万元的保证金。

房屋内部情况

两天后,工作人员带着聂女士去小区看了房。聂女士表示,当时房子门口贴着一张法拍房的公告,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套房子看不了,可以看同户型的,于是她便去看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同户型的法拍房。

聂女士说:“一楼那家装修得很好,那个工作人员说这和我看中的那套差不到哪里去。”就这样,她认定了要买下那套法拍房。

房屋内部情况

1月28日是该套住宅的竞拍日,聂女士去到了拍卖服务公司,多轮竞价后,以52.8742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这套房,折合单价约7600元/平方米。随后她补齐了款项,于2月底拿到了钥匙。但是在实地看过房子后,她却后悔了。

“阳台漏水、墙面也是烂的,这个房子怎么看都值不了52万元”,聂女士说,再加上佣金、税费等各种费用后,总价会达到61万元左右,完全超出了她的预算。

聂女士曾提出退款退房,但是却被拍卖服务公司告知不可能。

房屋内部情况

拍卖公司:已如实告知情况,成交后不能退款

随后,记者找到了这家拍卖服务公司。为聂女士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参加竞拍前,所有情况她都如实进行了告知。

拍卖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不存在我忽悠她的情况,因为我告诉她这是外省法院查封的房子,只能看同户型,实际的房子里面是看不了的。她告诉我装修太破了,但我已经告诉了她,拍下来肯定是需要自己承担装修的,拍的是房子,不是装修。 ”

工作人员称,法拍房有固定的程序,成交后不能退款。考虑到聂女士不满房屋装修,想要退房,他们还曾联系中介帮她出售,但是她却觉得价格达不到预期拒绝了。

“中介给了66万元,让她来签字,但她提出要70万元的价格。”拍卖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聂女士愿意,之后他们还会继续帮她联系中介出售这套房。

律师:法拍房价格较低,但购买需谨慎

所谓法拍房,就是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指的是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拍卖的房产,绝大多数法拍房之所以被拍卖,是因为房屋的原业主欠了钱。拍卖后所得钱款,用来偿还欠款。还有一种房产来自司法没收。比如个人财产被没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变现后钱款收归国库。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杨小敏律师介绍,法拍房有快速变现的需求,所以评估价都会低于市场价。法拍房在经过一拍流拍,二拍的时候就会降价10%到20%。

由于起拍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因此,很多人也把目光投向了法拍房。不过,据律师介绍,法拍房会存在一定瑕疵。比如有一些法拍房是在未腾房的情况下进行拍卖,会导致实际拍卖成功了,但无法入住、还有原房主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户口没有迁出的情况等等。

法院在进行拍卖时,包括拍卖机构,都会有一系列的免责条款,有相应的问题,可以去咨询法院,但法院不负责后续瑕疵的处理。

针对聂女士遇到的情况,杨小敏律师表示,房屋装修不属于结构性的问题,不影响居住,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不承担相应责任。而聂女士想要退房退款,法律也不支持。律师表示,聂女士如果不满房屋情况,可以当做二手房出售,只不过由于房屋交易不满足相关免税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杨小敏律师提醒,在法拍房的拍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等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况,竞拍者如果没有对法拍房进行详细了解,盲目参与拍卖的话,可能会卷入一系列纠纷中。此外,法拍房还存在税费、物管费、水电煤气费等相关费用的成本问题。竞拍者要认真的算一算,究竟能捡漏,还是会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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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掌上春城讯身临其境地旁听“模拟法庭”审案子,比跟着老师从课本上学法律更容易让人知法、懂法、守法,更能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下一次“模拟法庭”,也争取当一回“小法官”……12月30日,云南师大附中呈贡学校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之一“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的案子,让同学们从内心深处上了一场精彩的法治课,种下了一颗“法官梦”种子。

活动一开始,云南师大附中呈贡学校高二、高三年级同学们集体观看了由同学们自编、自导、自演的校园电信诈骗和校园伤害案件小视频。

视频播放结束后,“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了。法槌一敲,身穿庄严法官袍的“小法官”、合议庭成员们开始审案,“请法警带被告人……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请被告人陈述辩词……”他们铿锵有力、义正辞严、规范有序、生动形象地模拟了校园电信诈骗、故意伤害案一案的情景剧,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将被告人起诉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程序合法……同学们的“模拟法庭”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模拟法庭”中,扮演公诉人的高二(7)班同学罗瑞莹说,第一次参加法治进校园“模拟法庭”活动就能扮演公诉人的角色真的很激动。为了扮演好这个角色,我就必须先得学懂相关法律知识。开庭后,还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威严,感受到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更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更深刻地感受到公检人员身上肩负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

“模拟法庭”外,850多名旁听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每当听到精彩的庭审内容和情节时,大家相互交流、探讨学习起来。高二(2)班范潮说,看着同学坐在“模拟法庭”上那威严帅气的模样就很羡慕,旁听他们审案子的全过程,身临其境地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比从课本上更容易记住这些法律知识,感触更深也更兴奋,深刻体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他决心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但目前他更想努力争取下一次“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时,也能坐上法官那把“高大”的椅子,当一回“小法官”……

“模拟法庭”休庭后,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凡则帅,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办主任何敬彬,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杨小敏,分别从不同角度点评了本次“模拟法庭”的优点和不足,并现场和同学们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互动问答,通过半个小时的一问一答的形式让同学们上了一堂“干货满满”的法治宣传课,学到了很多就发生在身边的实用法律知识,也懂得了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最后,云南师大附中呈贡学校学生处主任李槐灿向同学们宣读了河北邯郸校园霸凌案的审判结果,再次给同学们敲响了警钟,他以典型案例简明扼要地给同学们再上了一堂接地气的普法课。他说,自云南师大附中呈贡学校“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开展以来,备受同学们的青睐,这比老师上一堂法治课更有教育意义,也更能让同学们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威严,更容易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会用法的好学生。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河清

责编:李晓梅

编审:李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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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日常模仿歌手杨坤的网红“四川芬达”发视频向大众以及杨坤道歉,“四川芬达”表示过去一段时间中自己的直播和短视频可能冒犯到杨坤,对于因此给杨坤带来的困扰并非本意。



“四川芬达”表示对杨坤很尊重,从小就听着他的歌长大。但因为自己给杨坤造成较大舆论,“四川芬达”称自己深感害怕和内疚,就此向杨坤真诚道歉。


“四川芬达”还表示以后网名改为“四川芬达(阿芬阿达)”,该承担的责任自己都会承担,希望杨坤能给一次机会。


据悉,网红“四川芬达”的争议来源于他们对歌手杨坤的模仿视频,他们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摆拍视频段子,在直播时还在背景板上P了类似综艺《中国好声音》LOGO的图形,复刻了杨坤的 “32场演唱会” 梗和《好声音》导师造型等,表情动作夸张获得了一定的关注。


不少网友认为其言行已经比较过分,超出了一般程度的评价、讨论杨坤的范畴。


对此,“四川芬达”曾向媒体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模仿,因为从未提及谁的名字,“长相和声音是父母给的,像谁我们也没办法,此后将不再制作模仿秀内容。”



据悉,歌手杨坤曾在直播中怒斥模仿者,直呼“太恶心”。


3月10日,“四川芬达”发视频称遭到杨坤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


“四川芬达”在视频中展示了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


“明星状告模仿者”,在法律界也引发关注。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虎才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层出不穷。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明星模仿者可以通过流量变现,一些模仿者开始搞擦边、博眼球,这触碰到了艺人方和经纪公司的底线。


争议背后,是“模仿与侵权”边界的讨论。有法律学者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他人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容忍度,不会稍有不悦就起诉他人。但是,玩梗过火、恶意贬低是另外一回事。尤其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博取流量的网红,如果放任不管,将形成极为不好的示范效应。


如果侵权成立,“四川芬达”需要负什么责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董建国表示,民事方面,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能包括杨坤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来源:四川日报、东方财经、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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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杨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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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掌上春城讯7日内当天算一天,解释权归店铺所有合法吗?近日,昆明一位市民在提车后遭遇了购买延保服务是否享受提车7日内优惠的争议,并通过掌上春城问政平台留言。对于该车主遇到的问题,记者联系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琼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和维权建议。

该车主在留言中提到,提车后的第7天上午联系商家,希望购买延保服务以享受提车7日内的优惠。然而,商家方面告知车主提车当日算作一日,因此车主已无法享受优惠。车主随后与汽车品牌官方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提车当日算一日,但购车方案中并未明确说明这一点。车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商家的解释权条款不合理。

针对该车主的留言,李丹琼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在本事件中,由于购车方案未明确说明提车当日是否计入优惠期,应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解释,即车主应享有提车后7日内的优惠权益。

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商家是否合理的问题,李丹琼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商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商家声称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不合理的。”李丹琼谈到。

李丹琼建议车主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与汽车品牌官方客服及提车店铺沟通,明确说明自己的立场和法律依据,要求享受延保优惠;保存购车合同、提车单据、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作为依据;如果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和帮助;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车主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李丹琼也提醒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格式条款和解释权争议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呼吁商家应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掌上春城记者:杨梦奇

责编:孙于晨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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