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排名多少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宸毅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排名多少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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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背景

证券之星消息,3月18日退市泽达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栗皓、王华鹏、纪勇健、刘鹏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康达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一是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招股说明书》中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泽达易盛实施关联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某股东通过梅某、杨某合计持有泽达易盛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如实披露。二是康达所为泽达易盛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12月,康达所与泽达易盛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约定其为泽达易盛提供关于申请股票在境内A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栗皓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为签字律师。2019年6月4日,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康达所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九)。三是相关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记载“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意见书》记载“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合同资料,核对了合同原件,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员,从中确认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记载“发行人收购浙江金淳前,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浙江金淳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收购完成后,梅某、陈某莱、嘉铭利盛、宁波宝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亦不存在代持情况”。上述法律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一是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二是书面审查工作不审慎。康达所获取的泽达易盛技术开发合同中,部分涉及虚假项目。其中,有42份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不需要客户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对于该项明显异常,康达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三是未审慎查验股权代持情况。康达所2019年3月9日对梅某的访谈笔录显示,梅某先前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康达所获取的梅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流水底稿显示,梅某转账时间为访谈之后。访谈笔录中关于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对此,康达所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其后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特别关注并要求就股权代持事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康达所仍然未对相关股权转让的时机、资金来源及调动尽到特别注意义务,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补充核查措施就得出“不存在代持情况”的结论。四是访谈查验存在明显瑕疵。律师工作底稿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显示,康达所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9日对杭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三家客户以视频形式进行了补充访谈。该三份访谈笔录没有附截屏图片或者视听资料,无法证明康达所对访谈保持控制并按照访谈程序一一开展了询问,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康达所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对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四个客户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访谈笔录中,对“问题6:双方是否会定期进行对账核实交易额通常对账结果如何,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单据齐全”遗留空白。访谈记录内容不完整,形式上存在明显缺陷。

处罚决定如下:

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栗皓、王华鹏、李赫、纪勇健、刘鹏予以公开谴责。鉴于证监会已对栗皓相关违法行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所不再另行对栗皓作出暂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近35年历史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凭借诸多领域拥有的过硬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享誉盛名。

康达新组建的不良资产业务团队,其核心成员均为具备多年行业实践经验、参与过众多疑难、复杂的不良资产项目。本期专访拟通过与该团队的对话,向读者展现一个实力强劲、高瞻远瞩、追求卓越、勇于挑战的律师团队风貌。(文末附采访视频)




本期嘉宾

沈蓓蓓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康达业务七部主任

民商事诉讼委员会执行主任

方园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润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访 律 :首先请沈主任来简单介绍一下康达不良资产业务团队的设立和初衷

沈蓓蓓:康达是一家尽心服务中国法制三十四年的律师事务所,秉持开放包容、勤勉审慎、谦和厚重、和衷共济的理念不断发展至今。康达全国各地的很多优秀律师在不良资产业务领域都有一些突出业绩,比如著名的"信达庄胜数百亿黄金地块案",康达成功代理信达获得最高院再审胜诉判决,引起业界轰动。

随着近年来不良资产领域优秀律师的加入,以及不良资产业务行业的新机遇、新挑战,律师事务所需要及时组建更为全面、专业的团队,将各个细分领域优秀法律人才充分整合,打破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民商事业务与刑事业务的传统壁垒,充分利用各自经验优势与资源、互相学习,不断打磨为更具有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优质法律服务团队,所以可以说,我们是在合适的时间遇到合适的人,建立了我们的不良资产团队。


访 律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走向以及房地产行业近年来所展现的诸多问题,当前不良资产行业的关注度很高,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律师都看到了该领域内的业务机会,也想整合资源进军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据了解方园律师在不良资产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请方律师介绍下康达律师在不良资产业务领域所能发挥的重点优势是什么?

方律师 :当前不良资产业内的一项共识,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不良资产市场需求,需要将传统的"三打"("打折"、"打包"、"打官司")处置模式升级为"三重"("重组"、"重整"、"重构"),即增强投行化的处置能力。简单来说,我个人认为就是任何行业都在不断向前发展,由其内因决定且具有必然性,不良资产行业也不可能特殊到停滞甚至是逆行,其实就是一个方方面面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谁能抢先研判到未来发展方向并能更加深入研究其业务本质,在通过运用各种综合手段解决了实际问题,就能在行业内有所贡献。

而不良资产行业一直与法律专业技术支持紧密相关,对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需求,由传统的清收、诉讼、执行代理业务升级为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交易构架的设计、对困境企业的治理与重塑等综合性法律服务需求也是行业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康达律师团队拥有强大的民商事争议解决能力,同时也因在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具有数十年的专业积淀,结合团队对不良资产行业、政策、业务转型的深入研究与丰富的不良资产业务承办经验,在为AMC、金融机构、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解决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可谓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创新思路以及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访 律 :那么站在这个角度,您认为不良资产业务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会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有哪些具体的要求或挑战呢?

方律师 :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的生命周期理论来看不良资产业务,一项资产的形成(包括不良资产的收购)往往通过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这里面所涉及的律师业务就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根据资金来源的方式设计交易结构并起草交易文件;当资产形成后进入管理阶段,就需要律师完善治理结构、规避资产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当资产需要剥离时,可能需要借助法定的重整程序、破产程序重现资产价值,助其获得重生。



当然在此过程中的任何方面都可能因与当事方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也正因如此,法律风险防控和诉讼救济是律师能够提供价值且贯穿始终的两大法宝。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就相应的包括了上述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内容以及解决相互勾稽的疑难杂症的综合能力。

除此之外,在不良资产的处置端,由于企业或资产所面临的困境和障碍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认为能够深入发现客户所未预见的问题、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设计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能助力客户排除一切障碍,最终完成方案的实施落地,才是最能判断律师是否足够出色的标准,实际上也仅有极少数的律师团队才能做到。


访 律 :所以从不良资产团队的未来发展来看,除现有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优势之外,在传统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基础上,也需要借助康达律所的各项资源与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边际并进行整合?

方律师 :是的,就如同刚才所讲,我们的目标是通过经验的积累与足够的专业实力去发现并解决别人所无力面对的困难问题。传统的不良资产业务可能凭借单一技术手段就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在现在,面对方方面面的阻碍,要想真正盘活一单复杂的不良资产,让企业起死回生,让资产重赋价值不是件简单的事,但却非常有价值和意义,值得我们充分研究并付出时间和精力在律所内部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

举个例子,我们的某个顾问单位在处置一单数亿元的不良资产业务时,发生了债务人涉刑的情形,由于"先刑事后民事",可谓是打破了整体项目的处置思路,而刑事法律业务在金融机构内部更是很少有人懂得如何处理甚至是"不敢碰",而客户所需要的法律支持是既要能分析并解决刑事案件问题,同时也要以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为目标,这样的客户需求也影响着康达不良资产团队业务整合的方向和构架。

同时,由于不良资产交易的特殊性和低效资产未来商业价值的不确定性,对顾问单位提供日常的刑事法律咨询,规避刑事合规风险,我认为本身也是为顾问单位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更是对客户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兜底保障。


访 律 :王律师在刑事方面的专长在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中能够带来哪方面的助益?

王律师 :刚才方律师提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只是近年才被更多律师关注和研究,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在这个领域我们可以说是走在了前面,不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方面问题,而且进一步做到"借力"刑民交叉,突破处置工作中的困局。例如近期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前已经"故意"将其原有资产全部"转移",造成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上亿元债务完全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们接手后通过深入工作,了解到该债务人已经被外地另一同类债权人报案涉嫌诈骗犯罪,外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在这种典型的"刑民交叉"的情况下,我们主动出击,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推动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衔接配合。

通过我们的努力,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取得的成果转化为执行线索,从而取得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重大突破。这样一来,我们使"刑民交叉"从严重的"障碍"变成了巨大的"帮助",甚至成为打破僵局的突破方式。

此外,处置工作中的刑事风险防范,也是越来越受到关注的重点问题,例如去年年底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的,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陈某等多人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置相关债权的律师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该案虽然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全部被告人无罪,但该案历时五年多的过程,依然惊心动魄。

这个案件揭示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有其自己的独特法律规则和交易惯例,尤其是金融不良债权的价值分析和价格评估等领域,由此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也非同一般。我们在刑事风险防范方面具有的优势,其价值不仅在于规范和保障我们自身的处置工作,更是直接应用于我们客户企业的刑事责任危机应对。


通过运用我们在刑事领域的丰富经验,我们多次帮助企业、金融机构等梳理业务流程、规范运营方式、完善业务档案,从而妥善应对国家各类机关的各项调查,最终成功化解企业、机构以及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风险。

访 律 :听完刚才两位律师的介绍,我们感觉不良资产业务领域虽然当前热度很高,各类公众号也都在推介一些资产处置的案例,但想要给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真正的"打破僵局"不是那么简单的,除传统业务之外,面对各种困境的挑战也是非常大的,康达团队对不良资产的热门趋势和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挑战是如何看待的呢?

沈蓓蓓:当然,首先我们知道不良资产领域的法律业务国内很多律师都在做,甚至我了解到有专门的只做不良资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人数等方面也发展出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不是靠业务量或者特定资源就能够胜任的,需要的是在共同价值文化体系下,运用科学的管理经验,通过多个细分领域专业上的配合与全国各地业务资源上的整合,才能够突出优势,真正的做好不良资产业务,并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助力,而不是单就某一环节独揽业务量而自吹自擂,这也与康达的传统文化不符。

康达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所,在境内外已经拥有20家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达到1100多人,最近屡登各类律所评选榜单,尤其是刚刚再次经《商法》评选并荣获卓越律所区域大奖。新形势下,市场对律所的需求正逐步转向规模化的品质要求,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一个律所有多少人,而是这个律所能够通过有效的"内部整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性、跨地域的一站式服务。律所内部需要有效的进行资源整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提高律所的整体服务质量。

而康达、尤其是我们的业务七部恰恰充分符合现在市场的需求,团队内部核心成员通既各司其职又能通力合作,从最利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同时康达总部与分所之间的沟通渠道顺畅,在很多情况下是总部与各分所相互配合,对接资源,克服"疫情"限制因素的不利影响,真正实现跨地域的为客户提供服务。这也是康达的核心优势之一,这不仅仅针对不良资产业务,实际上在所有业务领域都是不变的法则。

我们要做的是能够为客户解决重要独特且困难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成为"专家型"律师。正是由于这种基础,我们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从容接受挑战。



访 律 :根据前面几位律师的介绍,今天我们作为律师行业的采访者,也对不良资产法律业务产生了新的认知,不管门槛高低,做到真正的高水平律师团队还是非常不容易的。

沈蓓蓓:是的,如刚才方律师讲的,在任何一个领域里能够突破困境、解决别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都并非我们今天所泛泛而谈的那么容易,不仅需要团队扎实的业务功底、持续的勤奋研究状态,更需要一股法律人的精气神与强大的自信及决心,才能胜任工作中的艰巨任务。

作为律师,本职工作就是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排查法律风险,而不良资产本身所展现的更是诸多法律问题中的疑难杂症,如果没有对行业的研究精神、没有勇敢的奉献精神、没有敢于担当的责任心,是无法真正做到为客户纾困解忧的,也更加不会看到不良资产业务领域更深层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康达不良资产业务团队的组建,将秉持康达的红色基因及优良传统,认真、勤勉的不断耕耘,相信在有益于客户、有益于社会的同时会不断铸造更多行业辉煌业绩。



访 律 :沈主任对未来团队发展有什么期待吗?

沈蓓蓓:我最近看到一篇调研文章提到的观点很赞成,这个调研数据显示人均创收越高的团队,对于选人标准中的价值观和品德等底层素质是否匹配的关注度越高,所谓注重"冰山下"素质。这一点跟我在经历了20年的律师生涯后的体会完全一致。所幸我们的团队人员都是品德与业务能力俱佳的优秀人才。



所以未来,我希望我们的团队能够更好的打破所谓的"壁垒",不断提高"打破僵局"的能力,形成高协同的组织,通过力出一孔的团队绩效,实现我们的整体目标。



看完康达律师团队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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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撰文|艾琳

编辑|张宇铜

排版 | KK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名单

康达法意字【2020】第0941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国元证券的委托,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拟认购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资料,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公司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国元创新、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国元创新

根据国元证券、国元创新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元创新为国元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元创新与国元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二)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资产管理合同》、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备案证明等文件,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元证券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元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资管计划参与比例如下:

其中,赵勇、张军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均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与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名单、聘任文件、认定依据、劳动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大国盾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2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按照《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披露的回拨机制进行回拨。

根据国盾量子本次科创板的预计发行规模,国元创新承诺认购数量为40-100万股,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2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2、配售条件

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参加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战略配售协议》,约定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定价与询价,认购的价格为发行人在科创板发行最终确定之发行价格;其他未尽事宜由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双方遵照《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相关要求执行。

3、限售期限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元创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1)国元创新为国元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以及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2)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1、国元创新

根据国元创新与发行人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国元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国元创新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国元创新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国元创新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国元创新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国元创新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国元创新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24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元创新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经核查,国元创新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2、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战略配售协议》以及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受发行人公告披露以外的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相关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码:SJJ281),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具备《业务指引》及《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配售资格。

三、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国元创新、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以及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国元创新、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元创新、科大国盾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配售的配售资格;其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副本。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2日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康达股会字【2019】第0412号

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星期四)14点0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方正证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临时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提示股东新增议案与本次会议的《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内容存在互斥情形。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0日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41,006,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21,694,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219,311,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6.9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41,412,449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40%;

反对:1,799,594,264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60%;

弃权:0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841,402,449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38%;

反对:1,799,594,264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59%;

弃权:10,000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2,841,361,256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29%;

反对:1,799,635,457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68%;

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薪酬及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10、《关于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同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819,570,988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534%;

反对:1,821,435,725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66%;

11、《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41,338,849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24%;

反对:1,799,657,864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73%;

12、《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险的议案》

13、《关于停止向政泉控股发放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13与议案14为互斥议案,该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41,006,713股。

14、《关于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2018年度红利的议案》

同意:1,809,325,063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56%;

反对:2,802,599,194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877%;

弃权:29,082,456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7%;

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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