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答:不是。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账户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荐、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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