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怎么做电子版,单位公章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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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图片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他们把在接受“买单报关”外贸客户

委托报关过程中

获取的大量出口资料套用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后

从海关骗取报关单

再卖给相关单位

但贪欲不满的他们

决定进行“产业升级”

……

8月23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4起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典型案例。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位列其中。看到这条消息,该院罗检察官想起了自己办理此案的点点滴滴。

从买卖报关单

“进化”到骗取出口退税

2019年9月10日,罗检察官上班后第一时间打开电脑,看看案件管理系统有没有分配“新任务”,系统“在办案件”首行跳出的“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引起了他的注意。

一件新案。该案有卷宗61册、犯罪嫌疑人15人。“实际扣押的书证和物证材料大概有一仓库,找出核心证据并梳理清晰,不太容易。”罗检察官告诉记者,他和助理花了十多天时间梳理清楚了人物关系、涉及罪名。

2010年6月,黄某鹏出资成立穗某公司,并雇用余某玲等人主营报关代理业务。自2015年11月开始,该公司在接受“买单报关”外贸客户(即客户有出口需求但没有出口经营权)委托报关过程中获取了大量的出口资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黄某鹏和控制着多家代理报关公司的陆某杰(已判刑)合谋买卖报关单牟利,他把手中真实的报关资料,包括货物柜号、装箱单、订舱单等提供给陆某杰,而陆某杰把这些资料套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后,从海关骗取报关单,再卖给相关单位牟利。买卖一份资料,黄某鹏控制的公司少则赚2000元,多则赚1.5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黄某鹏伙同陆某杰伪造买卖报关单83份。

从2016年3月开始,黄某鹏利用公司的外贸客户资源,伙同邱某财,自己联系或指使穗某公司的业务员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汇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汇汇入其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由其控制的国内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给外贸客户,完成外汇兑换。经统计,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其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上亿元。

随着“业务”升级,黄某鹏等人逐渐了解到,买卖报关单之所以能够盈利,是因为下游以此来骗取出口退税。想着自己有外汇结算账户,又掌握真实报关资料,黄某鹏等人决定“产业升级”。自2017年3月开始,他伙同邱某富等人共同控制了多家“壳”公司,邱某富负责“壳”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聘请邵某云等,将市场上有实际出口但没有退税资格的外贸单转化为“壳”公司的出口外贸单,然后通过购买虚假的报关单、虚假的进项发票和非法结汇的手段,以上述“壳”公司的名义申请出口退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骗取的退税金额高达千万元。

黄某鹏等人的上述三个行为,分别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这类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往往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主体还涉及许多公司,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不同的章节,关系非常复杂。”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证据梳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角色分工不同,在涉案公司中的地位不同,加入公司的先后次序有别,某些犯罪行为仅为部分核心成员了解内幕,普通员工并不知情。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员工虽然知情,但他们却没有参与。这种以公司经营模式出现的多人共同犯罪,准确认定每个参与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个难点。

为此,办案检察官对每个犯罪嫌疑人阶段性参与犯罪情况以及在各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制作了表格,每个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每个罪名的证据情况变得清晰,是否存在证据缺失一目了然。检察官以此作为基础,要求侦查人员补充相关证据。

“在证据梳理列表过程中,我们留意到了一枚被扣押的公章。公章印迹显示‘广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字样,这是机关单位的公章,怎么会被一家私人企业持有?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就此补充侦查,固定相关证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经鉴定,这是一枚私刻的假公章。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言证实,为了方便报关,黄某鹏找人伪造了这枚公章。于是,罪名表格中黄某鹏栏又增添了一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是一罪还是数罪?

“您对本案还有没有其他辩护意见?还有没有材料需要提交?”2019年9月底的一天,在广州市检察院的律师接待室,罗检察官正会见该案其中一名辩护律师。

15名犯罪嫌疑人,多数聘请了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对证据全面梳理后,辩护律师也基本阅卷完毕,并提出了辩护意见。

有辩护律师提出,涉案主体公司此前有正常的货运代理业务,后来涉嫌的犯罪行为都是以公司名义完成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针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官着重审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并引导侦查人员查明非法获利去向,查明这些非法利益都被个人瓜分。例如非法买卖外汇,虽然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联系兑换外汇都是以穗某公司的名义,但收支账户都是黄某鹏等人私人控制的账户,利益由个人瓜分,故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

有辩护律师提出,非法买卖报关单、非法买卖外汇,最终的目的都是骗取出口退税,是否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这个问题办案检察官早就思考过。检察官对证据梳理审查后发现,主犯并没有一开始就想骗取出口退税,非法买卖外汇的动机最初是希望赚取汇率价差,在了解到他人买真实出口贸易资料用于骗取报关单、获取非法利益后,才意识到自己既然控制了贸易信息及外汇账户,可以将中间环节连接起来,形成完整上下游“产业链”。而且形成“产业链”后,主犯继续通过买卖报关单和非法买卖外汇来获取非法利益。检察官认为,应当吸收辩护意见,对主犯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实施的伪造报关单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而其他买卖报关单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独立评价。

只有3家“壳”公司吗?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各犯罪嫌疑人的涉罪情况和涉案金额都已查清。主犯黄某鹏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中黄某鹏、余某玲等5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1.12亿元,邱某财等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5251.69万元至1.05亿元不等。黄某鹏等人以3家虚构的境内公司名义,与穗某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的报关单共142份,黄某鹏、邱某富、邱某财等5人参与免抵退税金额1193.1万余元,邵某云参与免抵退税金额600万余元。

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5人中,有刘某等4名公司底层员工,对这4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办案检察官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

经查发现,这4名涉案公司底层员工在涉案公司工作过两三年后便离职,他们在工作期间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向报关公司询价、转交相关报关材料,清楚手上的单分为“正单”和“买单”。他们按照老板或者上级主管的指示从事程序性工作,对于“买单”的后果和去向并不清楚,主观恶性不深。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委会决定,该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刘某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1年3月23日对黄某鹏等11人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虽然查实了3家“壳”公司,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公司内部群交流过程中提到了另外4家公司的名字,而且书证材料中也有这些公司的报关单。

为此,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调取了涉案公司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涉案公司财务资料并进行比对,发现涉案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利润并不匹配。结合此前犯罪团伙同案人员的供述、涉案公司知情人员的证言,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

经侦查发现,该团伙除了利用上述3家公司骗税外,还涉嫌租赁控制龙某某4家公司采取同样的方式骗税。经对4家公司涉嫌犯罪的证据进一步固定,并经审计,黄某鹏等人以龙某某4家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涉及的报关单为205份,黄某鹏、邱某富、邱某财等5人参与免抵退税金额1489.48万元,邵某云参与免抵退税金额1039.54万元。

2021年4月30日,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起诉的方式将上述犯罪事实起诉到法院。该案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报关单总计347份,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682.59万元。

2022年3月,办案检察官收到了近100页的判决书,检察机关的指控被法院全部采纳。黄某鹏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实际执行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723万元,其余被告人则根据其参与犯罪的实际情况,或被数罪并罚或被认定一罪。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7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因该案牵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亦被抓获,经广州市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团伙成员均受到应有惩罚。

“外贸出口企业‘买单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往往链条长、涉案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办理时既要依法准确认定罪名罪数,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实现精准打击,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护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广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学东表示。

(检察日报 :刘韬 丘恺琦)

单位公章编号怎么查询

随着慢慢的接触采购工作,发现一个公司成立后会出现非常多的印章,比如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甚至还有部门印章。

这么多印章,作为新手采购来说,有时候还真的容易搞混。

如果这个问题放在以前,真的不知道如何区分,不过,现在有了AI,学习不再是难事了。

这不,向AI提问,分分钟为我们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公章是老大,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老大的授权下办事,部门印章就是未成年小孩,只能在自己部门里玩,外出没用。

所以别再用合同专用章去盖付款申请之类的文件了哦。也别用财务专用章去签订合同。部门印章更不能与其他公司文书往来。

还有什么印章区别吗?欢迎评论区来讨论。

单位公章管理制度


你可能天天和公司的各种章打交道,但有没有想过——手里盖下去的章,法律上到底算“亲儿子”还是“干儿子”?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拆解公章、业务章、人事章那些不能踩的坑。

先划重点:公章是公司的“亲笔签名”,其他章是“部门授权书”

公章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的“身份证”,对外签合同、打官司、办贷款,盖了它就等于公司认账。而业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这些,更像是公司给某个部门发的“工作证”——只能在特定场景用,比如业务章盖采购单、人事章盖劳动合同,想拿去银行借钱?门儿都没有。

举个栗子:重庆轨道集团曾用“致歉信专用章”发公告,这种章虽然备案过,但换成别的公司可能就翻车——因为只有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专用章得看具体授权范围。

法律效力的“鄙视链”长这样

公章:王者段位。盖了它,公司就得为文件兜底,哪怕老板事后不认账,法院也默认有效。业务专用章:黄金段位。比如财务章付款、合同章签协议,但超出部门职责就可能失效——比如用采购章和员工签竞业协议?大概率被认定无效。人事专用章:白银段位。通常只管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想用它担保债务?银行会直接拒收。

风险高发区:你以为的“小事”可能让公司赔惨

“章在人在”陷阱:某公司财务把业务章借给销售盖合同,结果对方私自在合同上加条款,法院判决公司赔款——因为公司没管好章等于默许授权。离职员工“偷buff”:人事专员离职后偷偷用人事章给自己开高薪证明,公司发现时已经影响社保基数核定。记住:专用章必须随岗位交接。

合规操作指南(法务看了直呼内行)

刻章时:所有章都要公安备案,哪怕业务章也得走流程。别学某些企业淘宝刻章,被查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用章时:公章锁保险箱,至少设两人监管(参考“核按钮”管理)业务章实行“用印登记表”,谁用、干嘛用、谁批准,白纸黑字留痕作废时:章磨损了别随手扔!要像处理过期支票一样销毁,并登报公告(防止被捡去诈骗)。

终极建议:给不同章发“岗位说明书”

公章:仅限董事会决议、对外重大合同业务章:明确写清“仅用于XX类业务,金额超过XX万元无效”人事章:标注“不涉及经济担保、不替代公章”

下次盖章前,不妨多问一句:“这章要是被拿去干坏事,公司兜得住吗?”——答案往往就藏在你的用印制度里。

单位公章如何管理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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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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