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合同 该不该签,第三方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然乐

第三方合同 该不该签,第三方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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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记者陈永、寒冰报道 在12月14日足协公布的新政中,外界热议最多的,是“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三方合同”相关条款。最主要的就是第3和第4条,很多人都没搞清楚,哪些情况可以不计入限薪,哪些要计入;而有观点认为,这是中国足协在给个别或者部分俱乐部开“后门”,进而猛烈抨击。本报也对这一系列条款进行了解读。



关于“第三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为:如球员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被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那么,这个“第三方合同”,什么情况下计入薪酬总额,什么情况下不计入?足协当天出台的规定,其实并没有说清楚。



不过,足协主席陈戌源在接受采访时,实际上把这个问题相对解释清楚了,“球员签订合同,需要在中国足协备案,俱乐部关联的公司,需要记录在球员的薪酬范围内。但如果是第三方的合同,没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比如愿意给球员签订肖像协议,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增加薪水的。经中国足协审核确定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是被认可的。我们也是鼓励球员,如果有‘第三方合同’是合理的,中国足协会批准。”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没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呢?首先要明确,中性名的所有回避单位,理论上都是利益相关第三方,即股东、股东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企业。


所以,理论上道理很简单,比如鲁能集团包括下属各子公司给鲁能球员提供“第三方合同”,又比如恒大集团,包括各个部分,如果给恒大球员提供“第三方合同”,都是要计入薪酬总额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仍旧不清楚,如果签合同的,不是股东、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而是和俱乐部及股东、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该怎么算,这个范畴很大,但情况又各不相同,打个比方,恒大俱乐部的赞助商和恒大地产的供应商,这两个第三方是否不计入薪酬呢?前一个第三方,俱乐部赞助商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我不收或少收你的钱,你给球员补偿,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和股东及关联方有业务的公司太多了,如果也不行,打击面又似乎过大。



还有,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这个也需要明确解释,足协的说法是,必须申报并审核认定,否则将计入薪酬总额。


但是,球员本人或者球员直系亲属持股的公司,持股比例多少可以不计入薪酬呢?如果是个人公司计入不计入呢?如果是控股计入不计入呢?不计入的话,不又是明显的利益输送吗?


但有一点,按照常理,如果俱乐部及俱乐部关联方直接和球员、球员家属(非公司,而是个人)签订合同,那是肯定要计入薪酬总额的。


所有这些疑点,中国足协都需要说得更明白,首先,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其次,要给出一个审核的标准。实际上,此次中国足协颁布的相关新政,不少政策,随后都要给出具体的操作细则。



那么,这是不是足协在给某些俱乐部开“后门”呢?这其实是个误解,从逻辑上来讲,第三方公司合同以及俱乐部及关联方给球员/家属参与经营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原本都是规避限薪的操作方式。


这种操作方式原本就在那里,足协说或者不说,它都在那里,所以足协这次说了,并不是足协开“后门”,而是足协注意到了这个“后门”。足协或许是想堵住这个“后门”,又或许只是要了解“后门”的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后门”堵得住堵不住呢?答案是堵不住。


堵不住的原因之一是,如果俱乐部要走这个“后门”,第三方公司一定会提供经得起审核或者看似合理的合同,比如,这个“第三方合同”一定是合理合规和经得起调查的,提供的合同符合通常报价,而且球员真的按照合同执行了,第三方公司也确实用了这个球员的肖像权,足协只能审核通过。还有,一切都没发生,但第三方公司造假做了一个看似合理合规的合同。



事实上,不管是正规还是造假合同,审核的话,都要消耗大量时间。人力,精力,即便交托给第三方机构调查或评估,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足协承担得起吗?


当然,如果是不合理合同,足协却装看不见,那就真的有问题了。话说回来,足协装看不见,你也没办法,首先合同能否公示是个问题;其次,谁去审核“足协的审核”呢?即便有人审核,就一定公正吗?


不过,俱乐部如果利用“第三方合同”,或者俱乐部及关联方给球员/家属参与经营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这两种方式突破限薪,即便通过审核,其实也多了两层障碍:其一,成本会增加,公司到公司需要交易成本,包括税收及其他交易成本,公司到个人仍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二,“第三方合同”,不受中国足协及国际足联保护,但如果合同合法,受相关法律保护。


其实,个别俱乐部如果想突破限薪,未必会走这个方式,此前就有说法表示,有俱乐部利用非中国大陆公司为球员支付薪酬,中国足协怎么监管?即便联合相关部门,估计都没办法。至于那些没有这个能力的俱乐部,实力也不会太强,巴不得利用这次新政的机会,把球员的薪酬降下来。



还有一点,“第三方合同”条款,加上“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4条、第5条,其实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国足协只是行业协会,根本没有审批、干预甚至否决球员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权力,第3条本身的规定与第1条对球员薪酬的界定,也是相矛盾的。既然是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按照中国足协对球员薪酬的定义,已不在薪酬范围内,中国足协有何资格审查?


按陈戌源对“第三方签约”的解释,没有利益关系的合同例如肖像权,经中国足协“批准”是可以签署的。问题在于,与球员所属俱乐部无利益关联的公司和球员签第三方商业合同,如果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签订的个人合同没有涉及肖像权收益的条款,理论上连球员所属俱乐部都无权干涉,更何况足协?



而且,想要找到名义上与俱乐部所有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并非难事,更何况第4条甚至为与俱乐部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合同”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上述合同所涉经济价值将被全额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也就是说,依照规定,本该被完全禁止的“关联合同”收入,居然也可以被足协或授权机构“审核”通过的空间,结果可想而知。


还有就是,在法律依据上,足协没有任何权力,干涉球员个人在俱乐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收入。


至于第5条,“球员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或有价物品均应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收取”,就更加荒谬,完全是侵犯球员的私有财产权。作为行业协会的足协不是国家检察或监察机构,无权审核球员在任何足协管辖赛事范围内的合同之外的任何收入。


第三方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三方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2021年11月27日二十时二十八分,在**大酒店茶楼,本着互惠互利,经过友好磋商就责、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十字村养殖场现有修建的三点五分里公路一条五百平方米货场一个及前山等的山地和后山山地为共同资产。甲方占该资产的全部股份的35%;乙方占该资产的全部股份的35%;丙方占该资产的全股30%。

二、甲方、丙方全权负责后山的山地,在使用开发中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确保生产正常顺利进行。乙方全权负责前山等所有占用的山地,在使用开发中,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确保生产正常顺利进行。

三、该养殖场前期外债,壹佰万零五千元人民币,均由甲、丙方负责处理(甲方负责前期所欠的六十万零五千元,丙方负责四十万元)。

四、从甲、乙、丙三方签字即日起,该养殖场所有发生的费用,均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承担。出资比例甲方20%,乙方40%,丙方40%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五、甲方负责审批所集资的款项使用;乙方资金的保管及回笼;丙方负责所有的支出及账目的管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一级签字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第三方合同模板

近日,在一起民营企业起诉央企的案件中,出现需等待第三方支付后才满足央企对民企支付条件的条款。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时,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还能结合案件因素确认大型企业违约责任。

案情

央企长期拖欠民企货款

2021年6月,云南某民营企业与某央企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民企向央企承建的某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总额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先后签订6份补充协议,主要对所供应的各型号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截至2024年2月15日,该民企混凝土总供应量达71206.95立方米,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合同执行过程中,该央企以项目方尚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长期欠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该央企仅支付了一半货款,尚欠该民企货款1200余万元及贴息费51万元。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民企起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请求该央企支付拖欠的相应货款、贴息费及违约金。

调解

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央企表示愿意与民企进行调解。双方共同确认了该案案款金额,截至今年1月26日,该央企欠云南某民营企业材料款10590996.6元、贴息费51555.56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今年3月起,该央企每月分期支付欠款,直至材料款、贴息费、诉讼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第1期支付240万元,第2期至第7期每月支付120万元,第8期支付1092389.48元;所产生的贴息费或其他财务成本由该央企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

释法

签合同须谨防“背靠背”条款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就是俗称的“背靠背”或“背对背”条款。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恋秋、马屹然表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经常出现以第三方付款作为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该批复确定了“背靠背”条款的特定要件:主体要件即发生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性质以建设工程合同、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为主;条款要件为约定以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前提。以上要件同时满足,即为“背靠背”条款。其他类似情形合同,需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作出具体的研判。

律师认为,尽管法律层面上已经为“背靠背”条款的突破提供依据,但也具有要件要求,需要针对案件情况进行研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认真维护自身权益,以免产生不利后果。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律师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谨防“背靠背”条款。

作者:李艳

来源: 云南法制报

第三方合同和直签合同有什么区别

又是一年毕业季,大学生们即将翻开人生新篇章。在入职时,需要避免哪些“陷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胡琼整理了一些毕业季就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1:三方协议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三方协议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主要解决应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就业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可互相替代,三方协议的效力一般在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2:三方协议是否可约定违约金?

答:可以。三方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两者在适用法律的依据上也是不同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在专项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签订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三方协议属于一般性的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任意一方若违约则支付违约金,以惩罚肆意违约的一方。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看清违约金条款,谨慎签约,力争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

问题3: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要求降低?

答:可以。违约金的标准要根据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如果畸高或者畸低,引发争议后可以要求调整。因此,违约金并不是约定多少就是多少,如果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整,应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问题4:用人单位提出试用一段时间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不可以。试用期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单位亦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另外,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5:试用期的工资可以随意发放吗?

答:不可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以上三个最低标准应同时予以满足。因此,试用期的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仅与劳动者的岗位和合同工资挂钩,也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问题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但是,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的员工,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就随意解除试用期的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问题7: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走个流程,不用仔细看就直接签订,可以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签订时,应注意是否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如果对这些事项没有约定,应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齐。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发生纠纷后仲裁院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签订时必须谨慎、仔细。另外,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者可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避免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问题8:是否可以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的义务,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不缴纳,该约定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届毕业生入职后30日内,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单位也要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问题9: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子?

答:不可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婚自由及生育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限制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子,违反了《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违反该条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问题10:用人单位提出对加班工资进行固定金额的约定,可以吗?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是以劳动者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为标准,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如果约定固定数目的加班费,该金额高于或等于劳动者实际加班时机应取得的工资,当然是可以的。但是,若是为了规避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那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约定的固定金额的加班工资,还应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补足少付的加班工资。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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