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X团外卖XX市加盟商
被告:X团外卖骑手李某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的劳动为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站长通过建立微信群对骑手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关系。且“入职人员需知”在骑手入职时,原告并未向骑手出示并征得骑手的同意,故该“入职人员需知”对劳动者无约束效力。
案件事实:
骑手下载X团外卖APP,提交健康证、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审核通过后,取得X团外卖骑手工号。原告为被告提供印有“X团外卖”标志的统一餐箱、工服和工作证,被告交押金200元,离职后退还。工作中骑手自备交通工具,费用自理。骑手登录X团外卖APP工号后,X团外卖平台向骑手派送任务,骑手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原告每月以现金形式按完成接单数量向骑手发放劳动报酬。骑手工资由X团外卖APP自动生成,除了按接单数量计算的劳动报酬外,还包括好评奖励,差评、投诉罚款和满勤奖、单王奖、最远距离奖、老员工奖等。为方便管理骑手,原告及食送公司将骑手编成两个中队,站长建立一个骑手微信群。除了接单配送任务外,及时送公司还会安排骑手完成开早会、值班、拉首购、为消费者办会员、游街宣传等任务。如查岗不在岗或者未完成值班、拉首购、拉会员等任务,公司要对骑手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主体剖析:
(1)“专送”的骑手为全职,公司按月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有底薪;
(2)“众包”的骑手为兼职,配送任务为抢单,劳动报酬一单一结,无底薪。
(3)第三方公司:X团所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案件中的平台方,平台方一般不会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平台方的合作方——第三方公司(本案的XX市加盟商)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律师建议:
(1)在骑手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骑手应留存合同副本协议或拍照记录协议内容。
(2)如果骑手为众包骑手,则应留存以下视频或图片证据:参与晨会、参与培训、工资支付凭证、群内聊天记录以及系统奖惩制度等重要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对于法院支持骑手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如果骑手为众包骑手且骑手与其他平台也存在众包关系的,一般比较难支持骑手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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