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白某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代替其妻子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法院以白某代签未获妻子追认,且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法判令丈夫白某返还借款本金49.2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某银行要求妻子何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白某、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于2021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白某、何某夫妻共同返还银行借款本金49.2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并提供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白某、何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年利率15%。合同上均有白某、何某的签名捺印。但庭审中,何某认为合同上的签名捺印并非本人笔迹。原告某银行则表示,即便非何某本人笔迹,应该是丈夫白某代为签字,否则银行当时不会放款。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机构笔迹鉴定,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何某的签名笔迹确非本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妻子何某的签名笔迹并非本人书写,故何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而何某虽作为白某的配偶,未经白某授权,其无权代替何某在借卡上签名捺印。在白某代签未获妻子何某追认,且案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该债务依法不属于白某和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何某在本案中无须担责。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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