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锦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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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你了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其实很多我们的家人都需要,只不过是单位不讲我们不知道罢。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重视,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职业病监护档案吧。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职业病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核心特征为:疾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活动直接相关;需被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目前最新版为2013年公布的10类132种职业病)。

二、法定职业病如何分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2. 职业性皮肤病(如化学性皮肤灼伤、接触性皮炎)。3. 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损伤)。4.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5. 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中毒、苯中毒)。6.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肿瘤)。8.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布鲁氏菌病)。9. 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10. 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


三、哪些劳动者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如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2.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矿山、化工、冶金、建筑、制造、医药等行业的员工(即使未直接接触危害因素,也可能需要建档)。3. 特定岗位或离岗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转岗时或离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4. 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被诊断为职业病或需医学观察的人员。这里特别提及一点的是,医院接触放射诊断、治疗等医疗人员也属于此类范畴:例如:使用CT为受检者做检查等医生、医技人员,使用小C等放射治疗设备为患者进行手术的医生、护理和以及人员。


四、职业健康档案保存期限?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长期保存,且劳动者离岗后需至少保存30年。特殊危害(如放射性、致癌物)的档案保存期可能更长。

用人单位是法定责任方,需指定专人(如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妥善保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档案,但不得外泄隐私内容。用人单位解散时,需将档案移交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指定机构。

五、档案内容

职业健康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岗位等)。2. 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如复查、调岗等)。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学观察记录(如有)。5. 用人单位对健康问题的处理记录(如改善工作环境、赔偿等)。

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承担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劳动者。

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检查费用。若劳动者离职后确诊职业病且与原工作相关,原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责任。

七、未建立或未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建立或完善档案,并给予警告。

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可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未在劳动者离职时提供档案复印件的,直接按此标准处罚。若情节严重(如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责令停止若因档案缺失导致职业病诊断困难或引发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责任,包括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解散时未移交档案的,可能被追究责任;档案管理人员若泄露隐私,需承担法律责任。若未进行离岗检查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并可能额外赔偿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或需复查的劳动者未妥善处理的,可能面临更高罚款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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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

档案编号: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单 位:

行 名:

行 别:

建档时间:








目 录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表7-1)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表7-2)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7-3)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表7-1 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档案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婚姻


文化程度


嗜好


参加工作

时间


身份证号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疾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治疗结果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诊断级别

备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7-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劳动者姓名: 档案号:

岗位

检测时间

检测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

防护措施

备注




































































































表7-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劳动者姓名: 档案号:

检查日期

检查

种类

检查

结论

检查机构

岗位

人员处理情况

本人

签字

现场处理

情况










































































注: 1)检查种类是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离岗后医学随访、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

2)检查结论是指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患、职业病等;

3)人员处理情况是指调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结果等处理、安置情况及检查、诊断结果;检查结论为未见异常或其他疾患的划“——”;

4)现场处理情况是指造成职业损害的作业岗位,现场及个体防护用品整改达标情况,不需整改的可划“——”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的最短年限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为多少年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旨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事业的发展。

为了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以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和安置,我国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标准。

一、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害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

三、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入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三)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应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委托其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向所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的人数、应接受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

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该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的需要,提供包括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作者:吴晓伶

来源: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白冰 孙凯峰

校对:邱伟 陈泽明

初审:谷渊

审核: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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