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是返多少,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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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14日电(谭伟旗 王贺楠)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于2024年9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约定被告韩某将其位于某处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丁某,合同约定交易价格、定金、办理产权变更时间,同时交付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表示经中介介绍,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支付定金。被告因房屋尚有贷款无法出售,双方便商议由原告先行为被告偿还贷款后被告配合原告过户。但到了约定日期被告一直未联系原告,原告每次联系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直接将原告电话拉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及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交付,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被告在收到定金后,拒不配合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等义务,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关于原告申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定金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判令解除原告丁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定金合同》;被告韩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立即向原告丁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法官提醒,卖方签约前审慎评估履约能力,勿轻率收取定金;如遇履行困难,应主动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切勿消极逃避。买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条款及违约责任;留存交易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遇到争议及时维权。
社会公众发现恶意违约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监督,维护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完)
双倍返还定金包括本金吗?
买房前向卖家支付了20万定金
最后购房合同没签成
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
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
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关于“定金”
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看案件详情
看中心仪的房子 支付20万作定金
2020年9月,陆先生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浙江余姚丈亭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先生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先生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磋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先生。
买卖“告吹”买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卖方却不卖了,这让陆先生无奈又愤怒。为此,陆先生将林某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陆先生认为
双方已就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被告交付了20万定金,同时,定金收条上载明了于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现林某拒不签订,存在过错,故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对此,林某辩称
其一,自己只是洽谈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人,并不是产权所有人。其二,双方一直未谈妥厂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三个重要条件,根本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厂房买卖合同还未签订,定金收条也应该无效。其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系磋商不成,不是被告的单方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定金收条有效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房买卖定金收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那么,被告是否应当根据定金收条的约定,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理由如下:
一、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订,无法证明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在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说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有争议,无法证明未签订正式合同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
二、在磋商过程中,原告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知晓被告并非房产权利人,且被告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综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综合自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条件
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有市民咨询
订了月子中心并指定了房间
交了定金
现在月子中心说
因酒店收回场地
他们只能换地方提供服务
自己不能接受
能用定金罚则来要求赔偿吗?
本期嘉宾
谢飞 律师
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定金罚则规定在《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谢飞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市民提前预订了月子中心,而且特地指定了房间,肯定是对月子期间的住所有特定要求。双方肯定签订了合同,还交付了定金,而且是“确定”的“定”。但在入住之前,相关房间被酒店回收了,那就说明这个月子中心是开办在酒店里的,有可能是月子中心和酒店产生了纠纷导致相关房间被酒店收回。这样看,本案中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就是月子中心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市民提供约定的房间,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定金罚则,也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谢飞律师提醒,市民和月子中心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让月子中心提供专业的产后服务,如果只是换一个房间,也能提供专业的产后服务,不存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双倍返还定金要注意什么?
首先,定金罚则是实际交付定金之后才成立的,并且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定金约定了5万元,这位咨询者只支付了3万元,根据定金担保规则,定金的金额就是实际交付的3万元,如果月子中心违约,只要支付6万元即可,而非10万元。
其次,定金的限额也有限制,《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也就是说,主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的话,定金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部分,不能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即使交了3万元的定金,对方违约后,也只需支付4万元即可,原先多出的1万元,只能直接返还,不需要返还双倍。
总而言之,定金的金额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记者:沈佳怡 余若珩(实习)
编辑:方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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