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送达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解析2025,劳动争议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规效力吗

劳动纠纷 编辑:邹冬

一、用人单位送达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解析2025,用人单位送达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解析

用人单位送达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解析

二、劳动争议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规效力吗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书不是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规效力么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原则上不是一经送达就马上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般有15天的起诉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此期限内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例外情况,即有些劳动争议是一裁终局的,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四、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应遵守哪些规定?

为了确保送达仲裁文书的安全和有效性,受送达人必须签收并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在送达回执上,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为了确保送达仲裁文书的安全和有效性,必须确保受送达人收到并签收了文书。因此,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必须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待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是中国劳动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的劳动仲裁过程中,有时仲裁庭会拒绝接受某些劳动仲裁文书,这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应当出具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仲裁庭拒绝接受某些劳动仲裁文书,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重新组成仲裁庭,并重新进行审理。如果仲裁庭仍然拒绝接受劳动仲裁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仲裁庭拒绝接受某些劳动仲裁文书时,当事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语

为了确保送达仲裁文书的安全和有效性,受送达人必须签收并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在送达回执上,受送达人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争议裁判文书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1》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这种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便不受原仲裁裁决书的约束,导致双方恢复到劳动争议仲裁前的平等地位上。 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必须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人民法院不能按照审判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维持原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的举证技巧

最后讲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常常有一些文书必须送达给员工,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意见、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等。尤其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还可能存在这样的隐患:可以认定你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在,甚至视同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如果拿不出证据辩解,就会产生更大的麻烦。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的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单位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时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收的证据。

但是,如果劳动者根本找不到人不能直接送达本人了怎么办?可以这样处理:

1、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2、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三)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证据的技巧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和证明,且必须送达员工,否则,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不生效。其他劳动合同管理文书也必须送达劳动者或其成年亲属。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出具书面通知和证明时,员工却拒不签收;或者员工的成年亲属拒绝签收;许多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不辞而别,根本不知去向,这时候很多用人单位束手无策。一方面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员工,一方面是员工不签收,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员工签收,怎么办?

应对方法一: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应对方法二:《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邮寄以后,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回执、员工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文本形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单位已经将通知送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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