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
目前,由于一些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出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并没有退出劳动工作岗位,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其工伤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争议。对这类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劳动者已经领取了退休金,具有替代性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再是其适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是一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受伤,就不能通过工伤程序来解决。但此种情况下,也不是不赋予劳动者救济渠道,而是可以通过提供劳务者致辞害或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予以救济。
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取得替代性生活保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此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就应当适用工伤程序,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此也有明确意见。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第三方侵害,对方负同等责任或同等责任以上的,应认定为工伤。在生活实践中,出现了几类特殊情况,应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出现迟到、早退,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出现的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十分钟、八分钟,一般没超过半个小时,都应当认定为合同时间范围内,此种情况下受到的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迟到、早退达到一个小时以上,职工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所走路线不是家与单位之间的直接路线,而是中间出现绕道,中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职工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就要看职工绕道有无合理事由,如存在合理事由,如中途送孩子上学、去会女朋友、看父母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无合理事由,如外出赌博、就餐、游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挂靠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挂靠的情况,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是实际施工人不具备资质,为了承揽工作,挂靠在一家不资质的公司名下,此种情况下如实际施工人所雇佣的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其能否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观点是可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仅能是工伤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挂靠单位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观点,劳动者受实际施工人雇佣,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工资,受实际施工人管理,故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观点更多是出于对受到伤害后劳动者的一种保障。
相同的道理,在出租车运营行业中,车主所雇佣的司机,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司机与车主所挂靠的运营公司之间够工伤,要求被挂靠公司予以工伤赔偿。但不得认定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要求被挂靠单位开工资,交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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