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劳动仲裁案件:荣先生是外地人,出身于农村,但是很向往大城市的生活,荣先生读完大专后,便来到大城市奋斗,渴望闯出一番事业。在2015年7月时,荣先生去某新闻公司工作,担任报社编辑这一岗位,荣先生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荣先生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荣先生觉得自己的工资不高,加上是外地户口,同意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保。于是荣先生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社保补偿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荣先生自己提出要求,不让新闻公司为他缴纳社保,并且新闻公司把荣先生每月的社保费用折现为600元发放到荣先生的账号中,荣先生自己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一段时间后,荣先生并没有升职,感觉在公司发展受限,在2017年8月,荣先生以新闻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为理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新闻公司给予他经济补偿金,同时为荣先生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新闻公司认为,是荣先生自愿放弃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现在却称公司故意不为其缴社保,还要求赔偿,荣先生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准则,所以不同意为荣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荣先生与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该则长沙劳动仲裁案的案情分析:荣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关于社保补偿的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判定为无效,后来经过了仲裁委的调解,荣先生和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荣先生将每月所得600元社保补偿金返还给新闻公司,新闻公司依照法律,为荣先生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保,并向荣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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