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劳动仲裁案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长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志

一则长沙劳动仲裁案件:余某生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非常认真,为单位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余某把在单位当成了自己的家,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觉得自己在这里实现了人生的价值。后在非工作岗位以及非履行工作职责中猝死,其家属无退休金,要求该单位支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遇到这种情况,该单位应怎么做?余某生前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事保安与清洁工作。2015年2月余某在非工作岗位以及非履行工作职责中猝死,现余某妻子谭某已经达60周岁以上,且无退休金,需要余某扶养,要求该单位支付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待遇。2018年4月,谭某同余某二、余某三共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该单位支付三人丧葬补助金10200元,裁决该单位支付三人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500元,裁决该单位支付谭某一次性抚恤金102000元。

该则长沙劳动仲裁案件的案情分析:该单位应按月支付申请人谭某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遗属救济待遇应参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支付申请人遗属救济待遇,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该按照月来支付申请人谭某用来供养直系亲属的每月的救济费用。综上,对于非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因为工作死亡的,他们死亡的相关救济的待遇是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自身经济效益不好或无负担能力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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