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2018年9月1日,王先生入职某电子产品公司从事运营的工作。2020年9月25日19时许,王先生申请了14天的调休假期。次日7时许该电子产品公司驳回王先生的请假申请,但是王先生一直没有上班。2020年10月16日,该电子产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以王先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且擅自删除了客户的数据等事由,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申请王先生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该电子产品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当地仲裁委终结审理以后,王先生起诉到了某法院。在诉讼中,该电子产品公司主张王先生在2020年3月已经休息了15天,王先生的年休假已经休完。经过调查,2020年3月10日,当地的某医院出具了王先生的病假证明书,因王先生做相关手术建议休息一个月。
该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件的案情分析:当地法院认为,根据王先生的工作年限,他2019年的法定年休假有5天,2020年的年休假根据王先生当年在职时间是折算为3天。邢某在2020年3月系因手术休假,而不是法定的年休假,王先生所在的电子产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王先生已休的法定的年休假,所以当地法院判决该电子产品公司支付王先生2019年及2020年没有休的年休假的工资差额。
该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件的点评:这件案子的重要意义在于针对男职工王先生主张在职期间没有休年假的工资的诉求,赋予了王先生最后的报酬补偿底线的保护,平衡了王先生的休假权益和该电子产品公司的长远发展;也警示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支付没有休年假的工资,要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让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年休假要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