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误工费伙食费陪护费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误工费,在法律上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通常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关于陪护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单位未派人护理,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吗
离岗创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缴纳问题,需分情况来看。
一方面,若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且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原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因为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存续,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社保缴纳责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应正常缴纳,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在可能发生工伤情况时的权益。
另一方面,若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与新的创业主体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应由新的创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新的创业主体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着保障员工劳动安全和权益的责任,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
总之,要根据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的具体关系来确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
三、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一般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责任认定方面。自己摔伤意味着事故责任在于员工自身,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关键条件。例如,员工因自身疏忽大意在行走时不小心踩空摔倒,这种情况难以认定为工伤。
二是伤害情形限定。工伤认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情形有明确限定,主要侧重于交通事故等特定外部因素导致的伤害。而自己摔伤并非因外部交通等特定因素引发,通常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当然,法律规定存在特殊情况,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摔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比如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紧急赶路导致摔倒受伤,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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