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公司没有支付补偿的,员工就一定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答案是不一定。这个问题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问题,而劳动者单方解除该类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比如说:假设员工2021年5月30日离职,与企业约定每月30日前支付补偿,那么,在应当支付第三个月补偿金的期限届满后,员工才有权利解除。此处,应当支付第三个月补偿金的期限是8月30日,8月31日员工才有权利解除。
第二、未支付补偿金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如果是员工原来的工资卡已经注销,企业又联系不上员工,无法获取支付补偿金的途径和渠道,员工也没有权利解除。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满足以上条件后,仅仅是劳动者取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并不直接导致协议解除的后果。只有劳动者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方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的,仍然存在违约风险。例如:张某与三融公司的纠纷(案号:(2020)沪01民终8424号)中,法院就认为:因张某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出过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故不论三融公司是否向张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均不能豁免。
因此,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的正确操作方式是:离职时,与企业沟通,如企业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企业出具书面文件,明确不再要求员工履行;离职后,关注企业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一旦发现企业3个月未支付,及时向企业发送解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