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员工是否就真的不能离职,培训协议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霖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对员工有约束力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企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是用于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而非一般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比如,外语培训、专业职称培训等专项能力相关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为了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情况,所组织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学习则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企业承担了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包括企业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员工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这里的“其他直接费用”是否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各地法院观点并不一致。在江苏地区,根据省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印发的指导意见,员工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那员工签署培训服务协议后是否就不能离职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员工在服务期内并非不能离职,而是如果离职需要承担违约金。实务中,有企业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并未获得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约金也不能任意约定,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如果服务期已经开始,则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假设培训服务费用总额是8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4年,工作到第1年结束的时候离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最高是8万元除以4乘以未到期的3年,也就是6万元。

总之,培训服务协议不是签了就能约束员工,更不能绝对的限制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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