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终止函,协议终止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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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终止协议书
Section 6 - Early Termination.提前终止
思考概述:第6节描述了发生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时的处理流程、原则以及终止净额计算的方法。我们先看违约事件处理流程和终止事件处理流程。
▍违约事件处理流程
1)确定是否构成了违约事件。非违约方需要确定交易对手方确实发生了主协议第5(a)条及附件、交易确认书约定的违约事件,且此等违约事件仍在持续,如违约事件在宽限期内得到纠正,则不构成违约事件。例如违约事件为“未能支付或交付”,根据主协议的约定,在1个当地营业日或当地交付日的宽限期内仍未纠正即构成违约事件。
2)确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需在违约通知生效后且在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如非违约方有效指定了提前终止日,此指定不可撤销,双方所有交易均需提前终止。非违约方需注意“指定提前终止日”为非违约方的权利而非义务,非违约方如经过综合衡量,也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暂时不指定提前终止日,按照其他约定执行。
3)发送违约通知。非违约方如决定提前终止所有交易,需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且需说明违约事实、构成主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类型、指定的提前终止具体日期。需要注意的是,非违约方必须发出通知,如果缺少该步骤,宽限期(1个工作日)永远不会开始。
4)计算提前终止金额。非违约方作为计算机构基于诚实守信和商业合理原则计算,采用“替代交易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同时需约定终止货币。
5)发送计算报告。计算机构在提前终止日或之后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说明计算过程、应付提前终止款项、有关账户等)。
6)提前终止金额生效及付款。如违约方需支付给非违约方金额,非违约方再根据“抵销”条款,判断是否存在抵销事项(参照主协议第6(f)条,无论是否产生于本协议下、是否到期以及其币种、支付地和入账地点如何),如存在抵销事项则进行抵销扣款。付款通知书生效当日违约方需支付款项。
▍终止事件处理流程
1)通知。非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事件的性质及需提供的合理资料;不可抗力事件:每一方尽所有合理努力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并提供合理资料。此处表述为“尽所有合理努力”通知,已充分考虑到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造成无法通知的现象。
2)为避免终止事件而转让。如为税务事件或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则首先需要进行转让。1个受影响方:通知生效后的20天内受影响方将受影响交易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办事处或关联企业,若受影响方未能作转让,另一方在通知生效后30天内进行上述转让;2个受影响方:30天内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以避免终止事件。
3)确定是否构成终止事件。终止事件构成前提为:确实发生了终止事件,该类终止事件对其履行交易项下义务发生影响且相关终止事件届时仍将持续。
4)发送终止通知。终止方如决定终止相关交易,则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了何种终止事件,该等终止事件对哪些交易产生了何种影响;通知方指定哪一天作为提前终止日(通知生效后20日内);如一方只指定部分受影响交易提前终止,则可以指定通知发出后2个营业日后的任一天为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可就任何其他受影响交易指定同一天提前终止。
5)计算终止款项及发送计算报告。非受影响方为终止款项计算方。如双方均为计算方且对终止净额结算结果有异议,则终止净额为双方计算平均数。终止款项付款日为计算报告生效日后第2个营业日。
▍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处理对比:
▍终止净额计算原则
终止净额计算基准日为提前终止日或商业上可合理进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日之后尽可能早的一个或多个日期。2002年版ISDA主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为替代交易法,即以商业合理原则确定替代被终止交易或为获得相同经济效果而产生的损失及成本或收益,该款项不包括未付款项和相关费用。计算终止净额的信息来源包括第三方报价、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或信息,两者无法获得或商业上不合理时,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的内部信息。商业合理原则可参考协议第14节定义:将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或来源于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包括源于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任何关联方)信息应用到定价模型及其他估值模型。在确定提前终止款项时,上述定价或估值模型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对其与非其关联方的第三方之间达成,与该项改组被终止交易相类似的交易进行定价、评估商业过程中通常使用的模型;根据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类型、复杂性、规模等,对其可适用不同的评估办法。
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对ISDA主协议至关重要,因此ISDA已委托70多个国家提供法律意见,以确定如果非违约方在涉及其国家的违约或破产情况下如何行使其权利,以及上述国家是否承认终止净额结算。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确实完全承认了终止净额结算的有效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商分配给衍生品交易对手风险敞口的资本,监管机构要求,主要律师事务所应就交易商与该国不同交易对手协议下的交易风险敞口进行净额计算的每个司法管辖区提供书面、合理、独立的法律意见。监管机构要求上述法律意见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在依赖ISDA提供的净额结算时,交易一方应确保其交易对手属于该上述法律意见所涵盖的机构类型。虽然这些意见通常涵盖证券公司和银行,但并不总是涵盖更专业的机构,如保险公司、合伙企业和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在相关国家很可能受单独的破产制度管辖。
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只有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提前终止日,并终止双方之间ISDA项下的所有交易,以得出一个单一的应付金额。这笔付款实质上是对提前终止交易的现金损害赔偿。提前终止日期可在违约事件持续存在的任何时候宣布,但必须在终止通知发出后20天内指定。请注意,如果影响一方的违约事件在发出终止通知前得到纠正,则非违约方将失去发出此类通知的权利,因为第6(a)(i)条要求违约事件“仍在持续”。但是,一旦发出通知,违约方则无法纠正违约事件。这是因为一旦非违约方发出通知,它必须有确定性,可以自由地进行替代交易,以对冲提前终止日的敞口头寸风险,或自由地解除现有的对冲交易,而不必担心违约方迟迟不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意味着非违约方不得不改变其行为可能蒙受损失。然而,提前终止交易并不是非违约方的唯一补救措施,在第9(d)条我们看到规定了其他补救办法的可能性。
对于终止事件中的税务事件和合并后的税务事件,各方必须努力确保受影响的交易继续存在,可能的办法是通过将受影响交易转移至另一个办事处或集团公司。交易双方可在20-30天内进行该项操作,但如果他们失败了,受影响交易将被终止。
根据1992年ISDA主协议,终止结算方式为市场报价法或损失法,交易双方在附件第1(f)(i)部分选择适用结算方式,它们均描述了如何计算终止款额。市场报价法涉及非违约方从四家主要交易商(参考做市商)获得终止交易重置成本的平仓报价。根据市场报价,最高和最低的报价将被剔除,取其余两个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加上任何未支付的净金额,得出终止净额款项。在损失法计算方式下,非违约方自行善意计算其损失和成本以及收益水平。如果非违约方计算出终止净额款项为“正数”,则其利益可能受损,此举可能导致其今后无法从违约方收到任何付款。如果终止净额款项为“负数”,因其不需要向违约方支付未来的款项,非违约方将获得收益。
计算机构必须在提前终止日或在合理可行的最早日期进行计算。在“损失法”计算方法下,如果最终单一净额应支付给违约方,违约方无法获得,非违约方将这笔款项作为意外收入;在“市场报价法”下,违约方将收到付款。“损失法”通常被称为“有限双向付款”,因为非违约方可以逃避其义务,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然而,当国际投行为了节省监管资本和与交易对手风险有关的大额风险敞口而寻求对衍生品合同进行净额结算时,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都禁止使用“损失法”,国际投行必须始终使用“市场报价法”。2002年ISDA主协议第6条中的终止净额条款有一些重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均被“替代交易法”所取代。替代交易法是由市场主要参与者制定的估值标准,既可以避免僵化的市场报价法程序,同时规避损失法的不透明性缺陷。我们将在后续讨论终止净额款项的组成部分。市场报价法存在如下问题:
1)难以从试图在动荡中管理自己投资组合的主要交易商处获得报价;
2)一定时间内难以及时获得所需数量的报价;
3)在市场动荡时,报价可能不可靠,且存在较大差异。
相较而言,替代交易法更为灵活,但仍然倾向于使用第三方资料,整个过程受商业合理性原则的控制,因此具有透明度。
▍自动提前终止的适用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适用:双方可在附件第1(e)部分中选择,当某些破产或资不抵债事件发生时,“自动提前终止”是否适用于一方。在适用和发生的情况下,所有未完成的交易将自动产生提前终止日,而无需通知违约方,以便为保护非违约方权利免受破产方所在国破产法律的不利影响提供依据。但非违约方很可能未获知破产事件,且当其发现自动提前终止事件时,市场可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导致对冲交易成本大幅提高。一般来说,律师们认为自动提前终止弊大于利。不过,自动提前终止有助于适用于受某些破产制度约束的交易对手,例如荷兰、土耳其等国家,其破产法可能会优先于ISDA主协议的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在英国或美国,终止净额结算得到承认,考虑到如果不适用该条,则提前终止时间由非违约方进行控制,有利于控制对冲交易成本,因此无需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基于相同考虑,中国目前也认可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境外金融机构当前亦无需和境内机构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为了减轻自动提前终止的影响,有时会在附件中明确,即在自动提前终止日期至非违约方知悉破产事件之前,对非违约方的价格和费率变动进行补偿。但该种补偿的价值值得怀疑,因为其由破产的违约方承担。总体来看,自动提前终止仅适用于某些破产事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违约事件。
作者:本文作者刘艳,现任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部产品设计执行总监,实习生王立淑为本文参考资料收集及翻译提供协助。
注:
[1] 篇幅所限,本文只对主协议重点条款进行分析思考;为方便理解,请对照ISDA发布的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2002 ISDA Master Agreement-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 Simplified Chinese进行阅读,该文版权属于ISDA。
本文源自中证报价投教基地
协议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ISDA主协议主要条款分析
ISDA主协议设计最主要的目的为确定在发生了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违约方不愿履约)或终止事件(受影响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如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因此,主协议中最主要的条款是信用风险管理核心条款,包括“何为违约事件”、“何为终止事件”,以及“如何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本期将阐述本人对主协议终止事件及事件等级等条款的一些思考。
▍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处理流程
条款标题:(b) Termination Events.终止事件
如果终止事件对交易经济性或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造成实质性改变,交易一方可以终止交易。终止事件中,没有任何一方有主观上的过错,但终止事件的影响意味着各方继续进行相关交易在财务上是不合理的。ISDA主协议中共列有五种终止事件(非法、不可抗力事件、税务事件、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还可约定第六种其他终止事件。与ISDA主协议不同的是,NAFMII主协议(国内版本)和SAC主协议不包括任何与税务相关的条款,因此也没有“税务事件”、“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的两个终止事件。
在发生终止事件时,需明确受影响方和受影响交易,以及确定哪方有提前终止交易权利。对于终止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通常被称为受影响方。根据第5(b)(i)-(iv)条(非法、不可抗力事件、税务事件、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的规定,如果发生终止事件,并通过在通知中宣布提前终止日期进行终止,则只有受终止事件影响的单笔交易(“受影响交易”)才会被终止。而根据第5(b)(vi)-(v)条(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及其他终止事件)的规定,通常受影响的交易包括所有交易,因为终止事件影响了整个合同关系,故所有交易均需终止。此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少于全部的受影响交易。如一方可能希望终止短期外汇或期权交易,但它可能更愿意保留涉及高昂重置成本的长期结构性交易。当然,此举也存在“挑拣履行权”的风险,因此另一方也有权在同一提前终止日终止第一方选择不终止的全部或部分受影响交易。
终止事件不包括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如果同时构成终止事件和违约事件,则可参照协议第5(c)“事件等级”的约定处理。
条款标题:(i) Illegality.非法
思考:(1)第5(b)(i)条规定,因任何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在实施任何正式商定的中断后备措施或其他补救措施后,如果一方或其信用支持提供方通过约定的办事处进行收款、交付,或者遵守本协议的任何重要规定变得不合法,或一方或信用支持提供者根据信用支持文件付款、履行变得不合法,则将发生终止事件。受非法行为影响的一方为受影响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受非法行为影响的交易。
(2)非法行为不包括任何一方违反第4(b)节中关于保持与协议或任何信用支持文件有关的必要授权的约定。任何此类违约行为将作为违反协议的违约事件(而不是非法行为)进行更严格的处理。
(3)非法行为包括因政府指令或法律变更而发生的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事件,政府实施外汇管制就是一个例子。非法行为被视为在事件发生之日发生,而不论付款或交付是否在该日实际到期。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如果受影响方通过通常付款或交付的办事处付款、收货是非法的,则仍会发生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有3个当地营业日的等待期,等待期的定义见第14节。
条款标题:(ii) Force Majeure Event.不可抗力事件
思考:(1)不可抗力事件适用于交易双方及其信用支持提供者。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实施了任何约定的中断后备措施或其他补救措施后,由于战争、骚乱、劳工中断、自然灾害或国家行为(即外国势力入侵)等事件发生:
1)受影响方办事处交易项下的义务或权利不能履行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重大条款无法遵守,或该等履约、收受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
2)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义务或权利不能履行或行使,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重大条款无法遵守,或该等履约、收受变得不可能及不切实际。
(2)其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国家行为超出了有关办事处、受影响方、其信用支持提供方的控制范围,且他们在做出合理努力和付出最低代价后都无法克服这种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应视为在发生之日发生,无论付款或交付在该日是否实际到期。不可抗力事件的等待期为8个当地营业日/交付日,只有经过8个当地营业日/交付日(等待期间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仍然持续才构成终止事件。等待期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受影响方应于其后第一个当地付款日或当地交付日履行义务,如果等待期满不可抗力事件仍未消除,则原则上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受影响交易。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交易可能为全部交易,也可能为部分交易。
条款标题:(iii) Tax Event.税务事件
思考:(1)在交易进行以后,当税法机构采取行动或在有合法管辖权的法庭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否与本协议一方有关)、税法变更发生并导致一方(或很可能)预扣税负担时,就会发生税务事件,从而导致付款人被要求预扣税款或收款人收到扣除预扣税款后的较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提前终止权,因为在交易到期之前,任何一方都不会被认为有足够的“过错”,使其承担意外的税收费用。由于预扣税的征收而不得不预提税款的一方或收到的税款少于其预期的一方称为受影响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5(b)(iii)条和第6(b)条要求终止受影响的交易。
(2)如果根据第9(h)条对正常业务过程中逾期付款的拖欠利息,或提前终止交易时支付的利息征收预扣税,则不会发生税务事件,因为这些利息的数额通常很小。
(3)在终止交易之前,按照协议第6(b)(ii)条规定的程序“为避免终止事件而转让”,在通知发出后20-30天内,交易双方应尝试将受影响的交易转移到其关联公司(即集团内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办事处,以避免税收事件(下一期将详细阐述)。
(4)终止受影响交易的基础是只有一个受影响方,这意味着非受影响方进行终止计算。但请注意,受影响方不能在通知后30天内单方面终止受影响交易(需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因此,受影响方可能无法对这30天内到期的付款采取任何行动,即可能必须对其进行总额支付或收到其付款净额。
(5)如果收款人由于提供虚假税务陈述或未能提供所要求的税务文件而无法获得全额付款,则无权要求税务终止事件。如果在交易开始时或交易过程中事实发生变化,亦无权触发税务事件,因为相关方一开始就应适当进行分析,如果在交易后期事实发生变化,则不可因自身行为而终止交易。
(6)请注意,任何影响信用支持提供方付款的税务事件不包括在本终止事件中,因为信用支持提供方不包含在本终止事件中。
条款标题:(iv) Tax Event Upon Merger.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
思考:(1)根据第5(b)(iv)条的规定,如果预扣税的征收导致合并方不得不增加付款,或导致非合并方在收到应得付款时扣除预扣税,则将产生合并时的税务事件。例如,如果买方的税务管辖区与被收购企业的税务管辖区不同,此类交易就可能导致预扣税的征收。
(2)同理,只有受影响的交易才会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影响方是指发起合并的一方,支付的金额增加或收到的金额减少方称为“有负担方”。
(3)如果发生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只有有负担方(非合并发起方)可以终止受影响的交易,但有负担方和受影响方都必须在通知发出后20-30天内设法将交易转移给另一办事处或关联公司,以使终止事件消失。如果无法转移,则有负担方有权终止受影响交易。
(4)受影响交易的任何终止款项均以一个受影响方为基础进行计算,由非受影响方(即有负担方)进行终止计算。根据第9(h)条的规定,合并时的税务事件不会因到期利息支付而发生。(5)如果交易受到不承担债务的合并违约事件(第5(a)(viii)条)的影响,也不会发生合并时的税务事件,该种情况可以通过违约事件终止交易。相较之下,违约事件更为严重,将终止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
(6)如果收款人因提供虚假收款人税务陈述,或未能提供所要求的税务文件而无权获得总额付款,则无权在合并时要求税务终止事件。
(7)本终止事件不包括任何影响信用支持提供方付款的合并后税务事件,因为信用支持提供方不包括在本终止事件中。
条款标题:(v)Credit Event Upon Merger.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
思考:(1)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的基本原理是,如果一方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将会合并或被收购,并因此面临更严重的信用风险,可能一开始就不会签订协议。但当事方通常不会立即触发合并时的信用事件,而是会努力评估新的交易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否需要履约保障品。
交易双方需在ISDA主协议附件中约定交易一方或双方是否适用“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如果约定适用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则本款自动适用于该方的信用支持提供者或该方指定的特定机构。如果交易已经完成,但ISDA主协议尚未签订,且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向其交易对手方说明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将适用,交易确认书也未就此作出说明,那么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将不适用。考虑到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故该种情况的严重性要低于交叉违约在同样情况下不适用的情况。
(2)如构成此类终止事件时,则受影响交易为交易双方所有存续交易。如需提前终止,则提前终止所有存续交易。
(3)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通过以下要素触发:1)一方、其信用支持方或任何指定机构(受影响方);2)发生合并事件;3)其资信状况严重降低。4)合并事件未发生不承担债务的合并违约事件(第5(a)(viii)条)。
(4)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指一方交易对手、其信用支持提供者或任何特定机构被另一实体接管或合并,从而导致一方交易对手或其信用支持提供商、其特定机构的信用度大幅下降的情况。如果交易未导致不承担债务之合并的违约事件(第5条(A)(viii)),则本条款项下将发生“终止事件”。因此,如果发生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一方或其信用支持提供商、特定机构已进行财务上不利的合并或收购交易的一方为受影响方,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这是因为合并影响了所有的交易,而不仅仅是其中的部分交易。一些市场参与者修改了这一终止事件,以在附件中更客观地定义“materially weaker(严重降低)”,例如信用评级机构下调评级、获得最低信用评级或被合并方完全丧失信用评级等。
(5)合并事件的范围可包括:1)联合、合并或兼并,大部分资产转移,重组、改组等;2)直接或间接获得选举一方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股权,或其他可对一方行使控制权的受益权;3)一方通过发债、发行优先股、保证或发行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如杠杆收购后发行可转债改变原始当事人资本结构)对该方的资本结构进行重大改变。考虑到第5(b)(v)所述“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为概述,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中扩充本部分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合并后的实体在财务实力或资信上严重降低,如果其信用度因合并而得到改善,则不会产生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
条款标题:(vi) Additional Termination Event.其他终止事件
思考:本协议新增第5(b)(vi)条,以便各方可在附件第1部分(g)或任何确认文件中指定其他终止事件(如所有权变更、重大不利变化、未能维持董事任命权、未获批准、异常事件、市场中断事件等。此外,针对产品客户,就产品管理人及产品层面发生的一些重大不利事件及异常事件亦可约定在“其他终止事件”中),以及该类其他终止事件的任何受影响方或受影响方。假定发生其他终止事件时,所有交易均为受影响交易,非受影响方有权终止这些交易。许多其他终止事件与信用有关(例如,评级机构将一方未偿还长期债券的评级下调至最低评级以下,或信用评级机构取消评级),因此影响双方之间的整个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类别的交易。
条款标题:5(c)Hierarchy of Events.事件的等级
思考:(1)若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同时又构成主协议第5(a)(i)规定的“未能付款或交付”、5(a)(iii)“信用支持违约”、5(a)(ii)“违反协议”,则该事件仍视为一项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等待期持续,非法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就不会引起未能付款或交付、违反协议或信用支持违约事件,只要这与未能付款、交付或履行协议或信用支持文件的任何重要条款有关。因此,在等待期内,非法行为和不可抗力事件优先于这些违约事件,但在其他情况下则不然。
(2)除前述1项规定外,如果非法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同时也构成其他违约事件(除第5(a)(i)规定的“未能付款或交付”、5(a)(iii)“信用支持违约”、5(a)(ii)“违反协议”),则视为违约事件,而不视为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因为此举可以更早地终止交易。例如,如果同一交易对手的破产违约事件与非法行为同时存在,则非违约方可以在市场有利时基于破产违约事件终止所有交易而无需等待期的延迟。这一规定源于1998年俄罗斯债务危机,当时发生破产违约事件和非法行为后,市场参与者不赞成将上述情况视为非法行为。
(3)除上述第1项规定外,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如果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同时又构成主协议第5(b)(v)“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或第5(b)(vi)“其他终止事件”,则视为其构成该等终止事件,而不视为其构成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
(4)类似的原则在此也适用,如果发生的事件既构成非法行为,也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等待期8个当地工作日),则该事件将构成非法事件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为非法事件的等待期为更短的3个当地工作日。
条款标题:(d) Deferral of Payments and Deliveries During Waiting Period.等待期间的迟延付款及交付
思考:本条款涉及在非法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存在时延迟付款或交付。该条款规定,此类付款或交付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才到期:
1)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的适当等待期结束后的第1个当地营业日或第1个当地交付日;
2)如果事件在等待期结束前于当日停止,或如果当日不是当地营业日或当地交割日,则于下一个当地营业日或当地交割日停止。
条款标题:(e) Inability of Head or Home Office to Perform Obligations of Branch.总部或总办事处不能履行分支的义务
思考:这一复杂的条款既涉及分支机构在非法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无力付款或履约的问题,也涉及非受影响方因适用本协议第10(a)条而对其总部或总办事处发起追索权时,其总部或总办事处发生同样情况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所述办事处及受影响方的总部或总办事处均存在非法或不可抗力事件,则未能付款或履约将不构成第5(a)(i) “未能付款或交付”或第5(a)(iii)(1)“信用支持违约”项下的违约事件。
作者:本文作者刘艳,现任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部产品设计执行总监,实习生王立淑为本文参考资料收集及翻译提供协助。
注:
[1] 篇幅所限,本文只对主协议重点条款进行分析思考;为方便理解,请对照ISDA发布的Chinese Translation of the 2002 ISDA Master Agreement-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 Simplified Chinese进行阅读,该文版权属于I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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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终止劳动关系计发是什么意思
【案例简介】
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2014年4月,甲与丙经协商确定:双方自2014年4月21日起合伙创建一家洗浴中心,甲占35%份额,丙占65%份额;甲所经营的宾馆折价40万元,改建成丁洗浴中心,洗浴中心的装潢及日常管理由丙负责,甲丙双方之后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嗣后,双方出资对宾馆进行装潢,将其改建成洗浴中心,2015年7月,丙因个人债务问题下落不明,洗浴中心亦因此关门歇业,2015年11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甲丙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3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丁洗浴中心系甲丙双方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可认定为个人合伙。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因丙的失踪,使丁洗浴中心无法再通过合伙的方式正常经营,以致关门歇业。丙的不作为行为表明其未能履行合伙义务,导致甲丙双方合伙经营洗浴中心获取盈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的甲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甲可以根据丙的履约情况,要求其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极为相似,都具有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如本案一样请求相对方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此外,二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因此除却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其还可适用于其他非违约的场合,比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认为合同终止的范围包含合同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
协议终止劳动关系计发可以领失业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
会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黄慕泽丨设计:程国维丨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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