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款是不是工资,报销款会和工资一起发放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君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岗位为销售部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同时,张某有权每月固定报销15000元的销售费用。此后,某公司每月从其对公账户向张某的工资卡转账5000元,其余15000元则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名义转账支付给张某。2015年12月,张某以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按照月工资2万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抗辩15000元为报销款项,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并计算经济补偿。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账户给张某的汇款具有时间规律、金额稳定等特点,且某公司未提交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及张某报销的完整凭证,故财务人员王某每月支付的15000元应为工资组成部分,张某的实际工资为2万元,故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报销款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际支出的,员工凭相关票据向用人单位进行实报实销的款项,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通话费等。中小企业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报销款和工资,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

1、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能提供员工报销的票据,且票据金额与实际报销金额一致,报销发生时间不固定,报销款支付金额不固定,报销款不会被认定为工资。

2、如报销时间固定,报销金额固定,则要注意:

(1)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财务报销流程和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并对特定岗位的员工采用月度固定工作费用形式(报销款)做出明确规定;

(2)员工在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票据,报销流程和方式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

3、不建议采用无需提供票据,直接领取固定报销款的方式,此种情形下,报销款极易被认定为工资,并且存在非法避税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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