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校园欺凌法律法规,14周岁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雨依

未成年校园欺凌法律法规,14周岁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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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法律法规有哪些

案情简介

年满16周岁的小胡和小孙是高中同学,住在同一宿舍。小胡经常通过言语威胁、随意肢体殴打、索要财物等形式欺负小孙。一天,小胡和小孙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小胡用尖刀捅伤小孙左侧腹部。经鉴定,小孙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胡有期徒刑二年,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什么是校园欺凌?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辱骂、毁坏财物、孤立诽谤等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校园欺凌。本案中小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

面对校园欺凌,受到欺凌的孩子应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求助,不管遭遇了怎样的恐吓都要理性处理,巧妙应对,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愿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来源:灞桥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青少年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打架、斗殴;辱骂、中伤、贬低受欺凌者;网络传播谣言;损坏受欺凌者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威逼、胁迫受欺凌者做不愿意做的事。

与校园欺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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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普法专栏:防范校园欺凌 这些法律法规请你一定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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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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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据封面新闻消息,3月5日,四川德阳举行2025年中考中招新闻发布会,发布德阳中考中招主要变化。

德阳今年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校园欺凌是家长与社会都很关心的话题,这个新变化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据了解,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将“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在2024年成都市中考政策中也有相关内容,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多位代表委员关注校园欺凌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乳腺外科主任杨其峰认为,法律能够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提供保护,为施暴者设定法律边界,明确其行为后果。

杨其峰建议推动法治进校园,防范校园欺凌。

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律观念,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学校也能更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和避免欺凌行为的发生。

杨其峰指出,学校应将法治教育作为课程一部分,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师是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的第一线力量,因此要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治培训,提升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识别和应对能力。此外,学校还应与所在社区的法治工作者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维护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农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家如表示,“我比较关注有心理问题或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关注领域包括校园欺凌、网络防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建议法院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配备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法官和辅助人员。同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林家如尤其关注专门教育,她认为,专门教育在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群体化、校园欺凌等问题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发现,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抑郁、焦虑、校园欺凌等事件频发,严重威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她建议,学校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常态化心理健康筛查,将心理健康纳入必修课。“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统一标准,推动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规范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筛查评估标准等。”

翟美卿表示,建议通过建设社区心理驿站、互联网心理咨询等方式提供支持补充,形成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的多元协作机制。

综合封面新闻(记者 伍勇 )、法治日报、九派新闻、央广网、中国新闻周刊、人民法院报等。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教育部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据封面新闻消息,3月5日,四川德阳举行2025年中考中招新闻发布会,发布德阳中考中招主要变化。

德阳今年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校园欺凌是家长与社会都很关心的话题,这个新变化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德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据了解,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将“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在2024年成都市中考政策中也有相关内容,考生初中在校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校园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多位代表委员关注校园欺凌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乳腺外科主任杨其峰认为,法律能够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提供保护,为施暴者设定法律边界,明确其行为后果。

杨其峰建议推动法治进校园,防范校园欺凌。

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律观念,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学校也能更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和避免欺凌行为的发生。

杨其峰指出,学校应将法治教育作为课程一部分,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师是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的第一线力量,因此要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法治培训,提升教师对校园欺凌的识别和应对能力。此外,学校还应与所在社区的法治工作者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维护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农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家如表示,“我比较关注有心理问题或缺乏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关注领域包括校园欺凌、网络防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建议法院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配备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法官和辅助人员。同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林家如尤其关注专门教育,她认为,专门教育在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群体化、校园欺凌等问题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发现,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抑郁、焦虑、校园欺凌等事件频发,严重威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她建议,学校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常态化心理健康筛查,将心理健康纳入必修课。“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统一标准,推动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规范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筛查评估标准等。”

翟美卿表示,建议通过建设社区心理驿站、互联网心理咨询等方式提供支持补充,形成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的多元协作机制。

原标题:一地出新规!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升学有影响……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夏徐寅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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