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老人赡养法律法规解读,最新老人赡养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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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老人赡养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解答
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赡养人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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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
10月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发布家事涉老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李某甲等赡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案情显示,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12月5日,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李某甲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利益全部归李某乙所有;李某甲需要赡养时,李某乙需尽赡养义务;拆迁以后,李某乙从拆迁款中拿出20万元交于李某甲,作为李某甲的赡养费。现李某甲因患病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支付李某甲赡养费20万元。李某乙认为其于2020年开始负担了李某甲的就医、养老院等费用,已超出协议书约定的20万元,故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该协议的整体内容看,该20万元的约定并非仅系对李某甲今后全部赡养费的约定,更系对李某甲作出拆迁利益分配后,由李某乙对李某甲个人进行的补偿,故对李某乙以其为李某甲支付的费用已超出该协议约定的20万元而不予支付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甲20万元。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意愿和赡养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等因素。
法院认为,本案中,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一般而言,随着父母年事增高,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子女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履行对父母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宜设置上限限制,否则不仅与法定扶养义务相悖,也不利于老年人养老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保护。
来源: 光明网
老人赡养法律规定
请儿子保管的钱,却要不回来该怎么办?
出境旅游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老人种牙却遇到了医疗损伤,如何维权?
这些都是老年人日常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今年4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老年报》开辟了《白云说案》专栏( 点击查看详情),针对赡养纠纷、监护纠纷、相邻关系、婚姻家事、旅游合同、医疗损伤等涉老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每月选取典型案例,采取以案释法、法官评案的方式,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视角,将丰富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身边。
截至12月,专栏已推出了9期内容,获得老年读者的广泛好评,成为在老年读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法品牌。
一起来回顾一下
《白云说案》的精彩内容吧!
/第1期/
亲爹起诉儿子为哪般?
“家门口”的法庭解心结
编者按
她是全国法院先进个人,是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是上海市“最美公务员”,更是一个深耕涉老家事审判领域、倾心为民的普通法官。作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白云多年来带头办理多起新型疑难案件,关注事实查明、情绪安抚与判后答疑,以其过硬的业务能力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也成为上海法院系统一张闪亮的名片。
为更好服务广大读者,本报法律版今起开设“白云说案”栏目,通过一个个精心挑选的案例,由白云法官为大家普法释法,让法治护航老伙伴们的幸福晚年。
“我抚养他到13岁,他连结婚都没有跟我说。”原告王叔叔气愤地表示。
“原告的医疗费诉请过高,我方不能同意。”被告律师说道。
……
家长里短的争论,形同陌路的父子。亲生父子为何多年不联系?又为何会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白云法官在彭浦新村街道社区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身患癌症,独居老人无奈寻子赡养
原告王叔叔年近七旬,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2001年离婚后,儿子跟随前妻生活。2013年后,王叔叔与儿子联系日益减少,关系逐渐淡薄。
2023年9月,王叔叔查出恶性肿瘤,自身养老金无力支撑高额治疗费,且没有自有住房,每月还需要支付房租。由于不知道儿子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他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找到儿子,要求儿子一次性支付20万元医疗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面对父亲的要求,王先生表示,自己近期收入减少,又背负房贷且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不同意支付20万元的医疗费,双方在赡养费金额上发生分歧。他通过代理律师表示,自己不愿与父亲见面的原因是父亲有家暴行为,而且自父母离婚到自己成年,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温情调解,巡回审判当庭化解纠纷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彭浦新村街道人民调解员和静安区人大代表应邀前来旁听庭审。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现在老人生病需要医疗,作为子女应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作为父亲,你也要多多体谅儿子的难处,他现在有自己的小家了,家庭负担也比较重。”
在调解阶段,白云耐心劝解双方换位思考,解开心结。
“其他的,我也不多要求了,我就希望他把我之前5万元的手术费付掉,我是借钱付的手术费,我得还人家。”在法官的劝解下,王叔叔将医疗费的诉请降低到了5万元。“我身上一分钱没有,下次住院连救命钱都拿不出。”
听到王叔叔的担忧,白云又去做儿子王先生的工作,希望他能再多出5000元给父亲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最终,在白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一次性支付给父亲王叔叔医疗费5.5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 1500元。
“希望你和儿子能以这次调解为契机,日后的关系慢慢有所缓和。”调解结束,白云向老人叮嘱道,“自己一个人住要当心,注意身体,有困难可以联系居委会寻求帮助。”
事后,静安区人大代表李劲竖起了大拇指:“社区法庭方便了群众诉讼,法官在庭审中有效安抚了当事人情绪,准确把控了庭审节奏。”
⁘ 白云释法: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
很多子女以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父母在抚养中有过错为由拒绝赡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扶助义务,同时也要“常回家看看”,多看望、关心父母,让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
二、加强沟通理解,维护家庭和谐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这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愿望,也是我们家事审判的目标。在家庭中,父母和子女都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仅子女要赡养父母,父母也要关心照顾幼年子女的成长,年老时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和赡养能力。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体谅、换位思考、加强沟通,让温馨和睦之风浸润万家,助推社会和谐。
/第2期/
出门遛狗不拴绳,致人摔倒谁担责?
现如今,城市中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家有“萌宠”,如有一宝,宠物的陪伴也给不少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提供了心灵的慰藉。但如果对宠物疏于看管,让“萌宠”化身“恶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白云法官就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遛狗引发的侵权案件。
未牵狗绳,“狗吓人”致人受伤
毛阿姨饲养了一条法斗犬。这天她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附近遛狗,碰到了对面小区同样在遛狗的张阿姨。“我回头看到三条狗朝我冲来,这三条狗都没有拴狗绳。”在实地走访中,毛阿姨向白云描述起当时的场景,至今还有些后怕。毛阿姨在躲避的过程中被路边的路桩绊倒,造成右眼睑和右膝盖受伤。
事发后,摔倒在地的毛阿姨同时拨打了110、120。去医院包扎好伤口后,毛阿姨和张阿姨一起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毛阿姨说自己家的法斗乖巧温柔从不惹事,是张阿姨没拴狗绳,遛的3条狗追她,所以她才吓得大脑一片空白导致摔伤。张阿姨说,事发时自己的狗离毛阿姨很远,而且毛阿姨“狮子大开口”,张口就要2万元。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谈不拢,事情一拖就是两个月。于是,毛阿姨提起诉讼,主张张阿姨赔偿11000多元。
握手言和,“文明养犬”进社区
由于事发地监控设备损坏,公共摄像头遭到树荫遮挡,无法还原事实经过,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印证。
庭审中,张阿姨认可事情的大致经过,但只愿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两项赔偿。双方虽都有调解意愿,但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是做销售的,现在伤到了眼睛,她的心情我们要理解。受伤后也确实影响到了她正常的工作。”白云向被告张阿姨的代理律师说道。在了解到原告的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已达五千多元,后续还会有治疗费、疤痕修复费等情况后,张阿姨的态度开始松动。
经过白云的开导和解释,双方的诉求逐步接近,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张阿姨赔偿原告毛阿姨7000元。
案件调解结束后,白云还进行了司法延伸工作。一方面是针对宠物伤人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另一方面还走进居委会,进行了文明养犬的法治宣讲,让居民们真正认识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遛狗拴绳、养狗办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 白云释法:
爱犬是权利,文明养犬是义务。近年来,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方面影响他人生活,由此引发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一、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对于养犬人士,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及佩戴犬牌,并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携犬出户时需系犬绳,为大型犬正确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由成年人牵领,避免让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等携犬外出。
二、养犬有责、养犬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导致其伤害他人,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让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免责事由,一旦损害即应担责。如果被狗咬伤一方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不饲养宠物的市民,在路过“萌宠”时不要随意实施对宠物的挑逗、追赶、激怒等危险行为,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取证、举报,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居住环境。
/第3期/
出国旅游船只意外倾覆,索赔时却傻了眼
谁才是“责任”旅行社?
68岁的侯老先生与朋友组团前往泰国旅游,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却留下了重度耳聋的后遗症。
回国后,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未料看似简单的案情,开庭审理时几方却踢起了皮球,让人如坠云里雾里……
捡漏“低价团”,却遭遇翻船事故
侯老先生退休后经常与朋友结伴外出旅游,一来二去便与甲旅行社的负责人葛经理相熟,能第一时间获悉性价比高的出游资讯。有一天,葛经理称近期有个去泰国旅游的低价团还有空位,问他有没有兴趣参加,侯老先生当即同意,并将他和朋友3人的团费交给葛经理。由于彼此熟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葛经理也没有开具收据。
次月,侯老先生与朋友满怀憧憬地踏上了泰国之旅。万万没想到的是,行程第5日在赴海岛观光途中,旅游团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倾覆,16名游客与导游皆落水后被人救起,证件及行李全部遗失,后续行程被迫中断。
惊魂未定的侯老先生回国后感到听力严重下降,赶紧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虽然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进行了理赔,但他认为,该保险金远远不能弥补其身心所受的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层层“转卖”,组团旅行社“身份”成谜
法庭上,几方各执一词。侯老先生称团费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没有签过书面合同,出团通知上也没有具体的旅行社名称或标识。
甲旅行社认为自己虽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险证明》,但与侯老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只是在乙旅行社泰国组团临时缺人的情况下,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荐给乙旅行社,责任应由乙旅行社承担。
乙旅行社的销售业务员则称,其从第三方处接到泰国游的业务邀约,并将钱款和游客资料转给了认识的丙旅行社业务员。
而丙旅行社只承认自己为侯老先生一行泰国旅游团提供机位服务,收取机位费用,但没有提供过其他旅游服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老先生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出团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险证明》能够证明该泰国游活动由甲旅行社组织,甲旅行社与侯老先生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大家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旅游消费者应当如何规避旅游风险?在意外发生后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及时主张诉求
旅游者应选择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与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交付团费后要求对方开具正规旅游发票,并保留支付凭证。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会与许多主体产生联系,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旅游者应直接向组团社主张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如果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二、出游前购买足额旅游保险,做好安全防护
旅游保险是针对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所做的保障,旅游者可以选择通过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也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中,应注意保险金额需买足,并妥善存放保单等资料,出门前提前告知家人相关情况。旅游途中应结合年龄、体能、经验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项目,做到高高兴兴出游,平平安安回家。
/第4期/
七旬阿姨为何选择“黄昏散”?
执手相伴夕阳,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是许多人对幸福晚年的憧憬。但随着离婚率的上升,“银发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少携手半生的夫妻到了晚年却选择了“黄昏散”。白云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老离婚案件,原告李阿姨想要结束自己近四十年的婚姻。唏嘘背后,究竟有怎样的隐情?
夫妻身家过亿,七旬阿姨起诉离婚
夫妻身家过亿,孩子在国外工作……在外人眼中,李阿姨过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然而在这段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背后,却有着不为人知的疮痍。
当年李阿姨和丈夫白手起家,最困难的时候,李阿姨跟着丈夫王叔叔睡工地、吃盒饭也毫无怨言。后来丈夫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两人的生活逐渐富足,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们决定把孩子送到欧洲读书,由李阿姨陪同过去照料日常生活。而就是从那时起,李阿姨与丈夫的感情渐渐疏远,丈夫竟然出轨了,对方是自己的闺蜜,更令李阿姨气愤的是两人还育有一女。
如今李阿姨和王叔叔都已年过七旬。近些年,由于王叔叔身患疾病,只能依靠轮椅出行,而孩子在国外,私生女经常到家里来嘘寒问暖,王叔叔便把大量婚内财产赠与私生女。
李阿姨认为王叔叔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让王叔叔返还私自赠与第三者和私生女的多笔款项和房产。
化解夫妻矛盾,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我早离婚了。”法庭上,李阿姨气愤又伤心地说道。而另一边,丈夫王叔叔后悔不已,不断地哀求和挽留,并表示已和第三者断绝往来,希望李阿姨回心转意。
“丈夫的事业和孩子的学业都少不了李阿姨这么多年的辛勤付出,李阿姨对这个家也有着很深的感情。”白云心里想着。而从王叔叔的角度,在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他的晚年生活也希望得到家庭的照顾与关爱。白云耐心地倾听着双方的诉说,她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李阿姨诉讼离婚,主要是想分割婚内财产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线上、电话调解,白云帮助双方理顺情感矛盾,消除隔阂,在促成双方和好的基础上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过去的事都过去了,以后回去好好过日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白云对两位老人细细叮嘱,目送李阿姨推着王叔叔的轮椅走出法庭。
后来,李阿姨还为白云及团队工作人员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正是白云法官及其团队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和沟通,用温情和人性化的工作方式,才使我们夫妻双方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我们全家人都倍感温暖。”
老年人离婚案件大多以70岁以下的“低龄老人”为主。许多老人在退休之初难以适应工作和生活的节奏变化,加上双方矛盾可能由来已久,儿女已经成家立业,老人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定。对此,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谨慎、理性地处理感情问题,同时子女要多关心老人,尊重理解老人的婚姻选择。具体而言,以下两点值得参考:
一、了解相关法律,理性处理财产及养老问题
老年人离婚和再婚时,会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有可能会成为婚姻状态变更的困难和障碍,双方应保持理性,心平气和地处理纠纷,必要时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对于离婚后的生活、养老、居住等问题,也要做好周全的打算。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独自生活确实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风险。
二、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尊重老人婚姻选择
全社会应关爱老年人晚年婚姻、情感方面的需求,对老年人离婚、再婚提高社会包容度。同时,子女也要尊重老人的婚姻选择,多关心、陪伴独居的父母,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应尽到赡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让老年人老有所爱、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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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请儿子代为保管的钱,为何他不肯还?
“这70万元是我的养老钱,当初让你代为保管,你为啥就是不还我?”
“我不还钱给你,是对你负责。”
在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白云法官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年近九旬的李阿婆状告七旬儿子,要求他把保管的70万元还给自己。开庭时,双方互不相让,一时陷入僵局。年迈的母亲究竟为何要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
没钱治病,老人无奈起诉要回“救命钱”
年近九旬的李阿婆共育有二子一女,女儿已经过世,大儿子刘先生也已七十多岁。多年前,由于老房拆迁,李阿婆就一直住在大儿子家中,还将自己多年的积蓄70万元交给大儿子保管。
可没想到的是,自从大儿子保管母亲的财产后,就不肯再归还给母亲,甚至矢口否认这些钱款的存在。就连李阿婆想用自己的钱在老家购买墓地,也被大儿子拒绝。此后,李阿婆检查出心脏及双肺均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便让大儿子把钱给自己用于就医,可刘先生依旧找各种借口拒不返还。无奈之下,2023年7月,李阿婆把大儿子告上法庭。
主动作为,及时判决温暖守护“夕阳红”
“不还钱”的表象下可能埋藏着更深的矛盾。白云法官决定上门调查核实李阿婆真实的起诉意愿,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在李阿婆家中,白云询问大儿子,为何觉得把钱还给母亲不靠谱?闻言,刘先生辩称自己并非私自占有母亲存款,而是怕母亲年纪大了犯糊涂,帮她保管这些钱才是对她负责。
鉴于案件涉及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且老人看病就医的时间不能一拖再拖,白云启动“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节奏,对老人进行诉讼指引,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白云耐心地向刘先生释法明理,希望从亲情角度感化刘先生,但未果。
案件庭审中,李阿婆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李阿婆问大儿子:“你现在讲,我在你那里究竟存了多少钱?”刘先生回答道:“你存在我这里有7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尽管李阿婆与刘先生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纵观在案证据,刘先生确实受李阿婆委托代为保管70万元,原被告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阿婆要求刘先生返还保管款项的诉讼请求。
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许多老年人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会将自己的重大财产提前处置,但此间既无协议,又无字据,口说无凭,从而引发许多纠纷。尤其是当老人需要动用这笔钱负担住房、就医、康复、购买墓地等重要事项却遭到子女拒绝时,其中的无奈与无助尤其会为老人晚年的生活蒙上一层浓重的阴霾。为此,白云法官建议:
一、培养证据意识,老年人应谨慎提前处置个人财产
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处置财产,无论是保管还是赠与行为,都应有足够的证据意识。
老年人应谨慎提前处置个人财产,在委托子女代为保管财产时,也应与其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保管办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关心和赡养父母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子女代为保管父母财产时,需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如为父母进行必要的开支,也要记账。父母因住房、就医等要求子女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时,子女不仅应及时归还财产,更应尽到对父母的关心与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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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法律问题
九旬老人要求儿女付赡养费,但儿女也已年逾花甲,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类似纠纷案近几年出现不少。
近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中国统计年鉴2024》显示,2023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已经达到21676万人,老年抚养比为22.5%。也就是说,每4.4名劳动年龄人口就要负担1名老年人。
我国已正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小老人”赡养“老老人”现象将愈发凸显。当子女也年老多病或经济困难时,老父亲或老母亲将如何走出赡养困境?
>>案例1
九旬老人要求月付保姆费
子女称生活困难付不起
老伴5年前去世后,92岁的李大爷一直与70岁的长子共同生活。今年,父子俩都感觉体力明显下降,疾病缠身。李大爷考虑到二儿子和小女儿都在外地,就和子女们商量给自己雇个保姆。李大爷月收入5000元,用于生活、就医后基本花光,无力支付3000元保姆费,就要求二儿子和小女儿负担。
但这两个子女也已年逾花甲。他们以各自生活有困难为由,拒绝了老父亲的要求。65岁的二儿子称自己月收入也不高。62岁的小女儿更是细数难处:“我一月工资五千,老伴三千,老伴高血压,长期看病。我还帮儿子带孙子,还要贴钱买菜,没有多余的钱啊。”
因保姆费没着落,李大爷将二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各负担1500元。法院结合李大爷的生活状况、收支情况及两子女的经济条件和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并根据李大爷的子女数量,最终判决两子女每月各付老父亲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应获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王欣表示,实践中,在多子女的情况下,父母未必会同时对全部子女提起赡养费诉讼。这时需先审查确定老人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再结合子女负担能力确定赡养费数额,同时根据子女数量分担赡养费,以更加公平地体现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具有均等义务。
另外,老人需明白什么是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父母生活必须的费用,比如足以覆盖日常生活开销费用、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非美容性手术费用等。
>>案例2
老人术后要求增加赡养费
被两子女拒绝
79岁的孙奶奶因做心脏手术,每月医药费和营养费增加,但其退休金仅1900元。孙奶奶与大儿子、小女儿商议增加赡养费至每月3200元,但遭拒。
此前,孙奶奶曾不顾家里经济困难和子女的反对,坚持卖房筹钱给患重症的老伴治病,但老伴最终病故,儿女与她的关系也闹僵了。3年前,孙奶奶就因赡养费问题起诉两子女,当时法院判决两人每月各支付孙奶奶赡养费2400元。
现在,孙奶奶又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遭到儿女拒绝。两个子女也近60岁了,他们认为现有赡养费足够支撑孙奶奶的生活。
法院认为,赡养费标准,应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现在孙奶奶每月支出情况发生较大改变,要求每月增加赡养费的要求具有实际必要与合理性,故支持了孙奶奶的部分诉讼请求,适当增加了两个子女每月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法官说法】
赡养费标准因个人生活变化可调整
王欣认为,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的需求和给付都是动态变化的。即便双方之前经生效判决确定过赡养费标准,当任意一方身体、收入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仍可起诉进行调整。
除了父母随着年事增高,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情形之外,还存在子女的身体、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起诉讼中,原生效判决认定3个子女各月付老母亲赡养费1500元。但两年后长子突遭失业,他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全家四口人仅靠其妻7500元月收入支撑。长子无奈起诉要求降低赡养费标准。法院审查后,在老母亲的赡养需求和长子一家的基本生活保障之间做了一个平衡,降低赡养费标准至每月900元。
>>案例3
老人离婚后要求继女付赡养费被拒
王大爷与张大妈198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王大爷无子女,张大妈再婚时带来了时年10岁的小张,三人一同生活了30多年,直至10年前王大爷与张大妈离婚。如今,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退休金仅2700元,无奈起诉要求继女小张月付赡养费2000元。
“我母亲和继父离婚后,我已多年没有和继父来往,双方关系早断了,我没有赡养他的义务。而且我自己也快60了,还一个人过,这点工资也得留着为自己以后做打算。”继女小张称。
法院查明,王大爷与小张虽非血缘关系,但小张与王大爷、张大妈开始共同生活时,小张尚未成年。这足以认定王大爷和张大妈共同抚养小张至其成年,王大爷与小张形成继父女关系。现小张工资8000多元。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终综合考虑王大爷生活所需及小张支付能力,法院支持了王大爷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父母年老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随着婚姻关系变动情况的增加,在赡养纠纷中,双方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情形也较常见。王欣认为,若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况,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就等同于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也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少赡养纠纷案当事人都提出疑问:亲生父亲(或母亲)与继父(或继母)离异,或亲生父亲(或母亲)去世,自己还有没有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王欣认为,从感情上看,当亲生父母一方去世或与继父母一方离异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常常出现疏离。但在法律上,只要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形,双方就形成了与血缘关系等同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正所谓“我养你小,你养我老”,当继父母年老,遭遇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境遇时,也有要求已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老老人”告“小老人”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例,目前有不少。现实情况中,一些子女也是老年人了,体弱多病,退休金不高,有的经济困难,自己也需被赡养。
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小老人”赡养“老老人”等赡养难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依赖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包括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实践中,子女可结合父母需要程度、自身扶养能力、社会物价水平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给付赡养费,也可与父母共同生活进行照顾;可以支付金钱,也可给付实物。让父母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护航,更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觉与担当。 据北京日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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