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负责货物销售及货款回收。2017年5月20日张某离职,经某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发现经张某回收的货款共计48万元未入账。经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某作为某经贸公司员工,其经手货款48万余元未入账,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某经贸公司。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发生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一般从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进行处理。
1、民事层面。员工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货款,造成公司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公司可要求员工将不当得利的款项返还公司。
2、刑事层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员工侵占公司财物达到6万元以上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可选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犯罪嫌疑,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民事审判中发现侵占财物达到6万元以上的,案件被移送侦查机关的情况并不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员工侵占公司财物该如何处理呢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怎么办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可以开除吗
●员工侵占公司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多少才能立案
●员工侵占公司款项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员工侵占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