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合同签订后,哪些情形的发生可能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博明

  新能源合同签订后,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其履行通常主要受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因此,该些因素均可能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关于市场因素,由于影响各类新能源合同法律关系的市场因素不同,如EPC合同,新能源设备买卖合同,新能源项目运营维护合同等受各种不同市场因素影响,故我们无法逐一讨论。就此,我们重点讨论国家新能源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总的来说,国家政策的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订立后国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合同履行,可以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这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政策变化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北京高院关于房屋交易中国家政策变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裁判规则,可以作为上述观点的有力依据。

  在新能源法律服务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2018年,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2018年3月5日起实施),确定某省为红色预警区域,并规定红色预警的区域暂停风电开发建设,已核准的风电项目暂缓建设,已纳入规划且列入各年度实施方案未核准的风电项目暂停核准,电网企业停止受理缓建和暂停核准项目的并网申请。基于此种情况,买卖双方一度中止履行该买卖合同,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与另一方发生争议。

  就上述因国家风电投资政策的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我们认为,尽管契约严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即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合同缔约时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强行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受到破坏,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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