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并非所有订立合同中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情形,都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由以上案例看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纠纷问题是多方面的,例案一为出租车承包方因网约车行业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导致其收入锐减而后拖欠承包费并要求变更承包费问题;例案二中,出租车承包方因网约车行业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而收入锐减要求解除《挂靠经营合同》;例案三中,出租车承包方以网约车行业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构成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综合以上例案裁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网约车模式属商业活动中正常出现的创新事物,属商业风险范畴。
自从网约车模式在我国出现以来,人们的出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但无论是挂靠合作或者租赁合作都是市场商事行为,商事交往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网约车的盛行系出行方式变革带来的商业风险,任何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均有盈亏风险,谁都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
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是可以避免或者降低风险因素的。对于出租车驾驶员而言,交通安全、油(汽)价的涨跌、人流的增减、出车时间段及选择路段、搭客点都会影响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均属于商业风险。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的履约基础不复存在,如若继续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悖于诚信及公平原则,网约车模式的出现对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并不可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行业竞争的角度出发,虽短期内使收入有所波动,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出租车行业优化升级,因而网约车行业不存在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的认定应结合合同基础、合同目的、对价关系障碍等标准评判。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1)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否认,互联网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和深远的,使大部分传统商业形态均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传统经济模式应积极进行变革,以适应“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体现在出行行业中,随着网约车模式的兴起,对传统出租车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及影响,传统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短期内也出现了一定幅度的波动,甚至于有的驾驶员放弃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改以驾驶网约车作为生活来源,这大大促使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加快利用信息化手段改造传统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模式。而从事实层面来看,网约车模式与传统出租车其实是相辅相成的,传统出租汽车也可以通过手机App预约叫车,因此说网约车模式的出现,并未影响合同基础的丧失,也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从当今出租车行业仍与网约车行业并存的情况来看,也并未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的经济利益,合同仍可以正常履行。适当的差异化竞争及市场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由各方主体共同承担,故不能以情势变更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