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2025,退休人员返聘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纠纷 编辑:方然婉

一、退休返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2025,退休返聘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本文探讨了退休人员返聘回工作岗位时引发的劳资纠纷问题。与一般劳动纠纷相比,这种现象更为复杂。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者不同,因此多地明确表示不属工伤,有的地区则倾向于特殊劳动关系。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该借鉴“视为特殊劳动

法律分析

在当今社会,退休人员返聘回工作岗位的情况较为普遍。然而,这种现象所引发的劳资纠纷相较于普通劳动纠纷,变得更为复杂。原因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者有所区别。

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引发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较多地区倾向于这一观点,例如《北京市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厦门市实施规定》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者来说,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对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视为特殊劳动关系”的观点,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拓展延伸

特殊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许多企业开始雇佣退休返聘人员。然而,由于这些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企业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工伤待遇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由于他们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企业往往无法及时为他们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一些企业还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重复计算工伤。这导致这些人员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为退休返聘人员申请工伤认定;二是避免重复计算工伤;三是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使他们感受到企业的关爱和关心。

总之,企业应当关注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结语

退休人员返聘回工作岗位的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现象所引发的劳资纠纷相较于普通劳动纠纷,变得更为复杂。原因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者有所区别。多地明确不属工伤,而有的地区则倾向于参照工伤待遇。然而,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是否可以享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仍存在争议。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该借鉴“视为特殊劳动关系”的观点,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退休人员返聘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1、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与返聘职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返聘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2、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三、退休人员返聘发生工伤怎么办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应该按人身损害处理。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退休后返聘一般以雇佣关系处理,不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但可以按人身损害依法申请赔偿。办理退休的流程是什么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四、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退休后的待遇跟普通退休后的待遇是一样的。一级到四级伤残的,退休后就不会发放伤残津贴了,会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如果自己的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那么就由工商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到六级伤残的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七到十级伤残的按普通职工身份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退休人员发生工伤,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六、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赔付

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休后打工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退休后打工受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标准赔偿,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购买社保的,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承担民事赔偿那些责任?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1.退休人员办理过退休手续后,已经不能算工伤范畴了,不能要求原单位给予相应赔偿。2.现在打工的单位签订的有劳动合同话,可以要求当前单位给予赔偿。因公受伤的,都可以要求当前单位进行理赔总结退休以后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主体资格了,工伤也就不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进行赔偿了。单位对其雇员是有法定的赔偿义务的,虽然退休人员与雇佣单位不构成劳务关系,但是符合民法规定的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所以单位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应该依法对其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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