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三条提出支持劳动者凭什么提升待遇2025,第十三条提出支持劳动者凭什么提升待遇
国务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工资待遇,鼓励技术工人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激励方式,促进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二、第十三条提出支持劳动者凭什么提升待遇?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第十三条提出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等。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劳动者怎样进行劳动保障投诉1、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会为劳动者准备投诉格式文书,劳动者应在投诉书上填写“谁投诉”、 “投诉谁”、“投诉什么”等相关内容,也就是投诉人信息、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劳动保障违法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2、劳动者应携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以核实是否劳动者本人;3、如果是委托投诉的,则需要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代理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如果是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进行投诉,则应提供相应就业证以及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劳动者应尽可能地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一些有效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内容如下: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等等。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
法律分析:该意见的全称为《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勤工俭学的劳动性质做了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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