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对谁更不利?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愿缴纳社保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据此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发生法律纠纷后,到底会对谁更不利?
案例一:张某在入职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后张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法院判决该公司为张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案例二:王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王某以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三:张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张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张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损失,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医疗费。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案例四:刘某入职某清洁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刘某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写自愿放弃交社保承诺书单位上班可以不交社保吗
●劳动者承诺放弃交社会保险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法律效应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后还可以申请购买吗
●关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合法吗
●自愿放弃补交社保的承诺书有法律依据
●写自愿放弃交社保承诺书单位上班可以不交社保吗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