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车辆抵押、质押、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性质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车辆的占有,将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2.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车辆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以移交占有为要件。
3.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车辆,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车辆并就该车辆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二)实现方式
1. 抵押: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质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 留置: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车辆的孳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二、车辆质押留置的区别
车辆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
1. 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在车辆质押中,出质人将车辆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
2. 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汽车维修厂在车主未支付维修费用时,可留置车辆。
(二)产生依据
1. 质押依据的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双方自愿达成以车辆质押担保债务的协议。
2. 留置依据的是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债权人对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享有留置权,无需双方事先约定留置车辆等相关事宜。
(三)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
1. 质押中质权人对车辆的占有源于出质人的主动交付,目的是设定担保物权。
2. 留置中债权人对车辆的占有是基于其他合法的合同关系而事先占有,例如基于维修合同占有车辆后才产生留置权。
三、留置车辆有期限吗
留置车辆是有期限的。
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车辆等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留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裁定。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行政强制领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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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车辆有期限吗,留置权的行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