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军宇

一、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8、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羽航法律科普网进行咨询。

三、民法典的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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