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证明咋写,用工证明是干嘛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中安

用工证明咋写,用工证明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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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证明的模板

以下是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证明开具要求及单位资质要求的详细说明,结合各省政策整理,供考生参考:



一、工作证明开具要求


核心内容:


工作年限:明确注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起止时间(需满足报考条件中的年限要求)。


工作岗位:需体现与“施工管理”相关的职责(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工程监理等)。


单位盖章:由现工作单位或过往相关单位盖章(需与社保记录一致,部分省份要求)。


模板参考(需包含以下关键信息):


工作证明

兹证明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在本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累计工作年限XX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辅助材料(部分省份要求):


社保缴费记录(需与工作单位一致)。


劳动合同或项目合同(证明实际参与工程管理)。


职称证书(如有,可加分)。


二、对单位资质的要求


单位性质:


必须为工程类相关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市政、机电等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院(部分省份认可设计阶段的管理经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有施工管理岗位)。


工程咨询公司(需涉及施工环节)。


资质要求:


单位需具备施工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等),部分省份会核查单位资质证书。


若单位为非施工企业(如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需确保岗位与施工管理直接相关(需提供项目参与证明)。


三、常见问题解答


自由职业或无固定单位:


需提供多家单位的工作证明,累计年限符合要求,且每段经历均需盖章。


单位无施工资质:


部分省份(如江苏、浙江)明确要求单位具备施工资质,否则审核不通过;其他省份可能放宽(如认可监理、设计单位)。


工作内容与施工无关:


如行政、财务等岗位不符合要求,需调整证明内容,突出“工程管理”职责。


社保与单位不一致:


若社保由第三方代缴,需额外提供单位与代缴公司的关联证明(如劳务派遣协议)。


四、注意事项


严格避坑:


避免使用“虚假单位”或“挂靠单位”,考后资格审查可能通过社保、工商信息核查。


工作证明时间不可与学历时间重叠(如全日制学历在读期间的工作经验无效)。


跨省报考:


异地单位需符合报考省份的要求(如上海要求本地单位或驻沪分支机构)。


政策差异:


严查省份:江苏、山东、河南等要求“单位资质+社保+工作证明”三统一。


宽松省份:部分中西部省份仅需工作证明盖章,不强制核查资质。


五、建议操作流程


确认报考省份的具体要求(查阅省人事考试网公告)。


联系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注明关键信息(年限、岗位、盖章)。


提前准备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辅助材料。


若单位不符合要求,可考虑更换工作或咨询考试机构是否认可过往经历。


如有疑问,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以最新政策为准!

用工证明格式模板图片

实习期间晕倒受伤

算工伤吗?

近日

湖南市民龚女士求助记者称

自己17岁的侄女在实习时摔断了牙齿

校方为学生购买了保险

但保险公司称牙齿修复属于医美

不在报销范围内

实习没有签订合同

也不属于工伤

孩子受伤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到底该谁承担?

1实习生工作时间晕倒

牙齿脱落、面部损伤

龚女士介绍,侄女在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读高二,今年2月,孩子被学校安排至益阳市中医医院实习,4月发生了晕倒后摔伤的事情,门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下颌部皮肤裂伤、创伤性牙齿脱落。

图源:潇湘晨报

事发后,家属找到学校沟通。家属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安排的医院实习时,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应该由校方等负责。

“我们咨询了相关医院,种植牙以及下颌疤痕修复大概要花8万元,小孩才17岁,牙齿缺失将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发展。”家属要求校方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但过去半个月,双方依然未能协商成功。

“校方说给孩子买了保险,但保险说做种植牙属于医美,不在保险范围内;实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龚女士说,他们认为校方在此事处理上存在拖延、消极。“我们只是要医药费,并没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2校方:

会向集团反映,若校方有责任愿担责

5月7日,该校工作人员张先生称,校方为实习学生购买了保险,但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实习属于校内学习的延续,是在校外的专业场所继续教育的学习过程,不属于劳动关系;与保险公司沟通后得知,种植牙目前没有纳入医保理赔范畴。“孩子现在该治疗还是治疗,后期与保险那边学校可以协调沟通,保存好相关票据,看保险能报多少。剩下的费用可以再和学校沟通协商。”张先生说。

图源:潇湘晨报

对此,家属表示,因家庭困难,无法拿出相关费用,且因孩子是在校方安排的实习地发生的意外,希望学校能垫付。

副校长陈女士称,对于家属要求校方赔偿或垫付医药费的诉求,会向集团反映,9日下班前会给家属回复。“该我们学校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推辞,但是要判定这个责任,可以请相关部门或者请法务来协调沟通。”

陈女士还称,希望家属能为孩子做全面检查,探明晕倒的原因,“不排除孩子是否有其他疾病。”家属否认了这一可能。

3律师:家属可以要求学校或实习公司

垫付医疗费用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孩子尚在读书期间,不具有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主体,其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各方主体只能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若孩子因自身疾病晕倒致意外,学校和实习公司无过错,一般不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若未对学生健康状况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实习公司工作安排加重病情导致意外,需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孩子没有自身疾病,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过程监管等方面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实习公司作为工作场所提供方和劳动安排指挥者,若存在不合理安排实习时间,导致孩子过度劳累晕倒应承担主要责任;若原因无法查明,一般先由学校和实习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

图源:视觉中国

付建指出,家属可以要求学校或实习公司垫付医疗费用。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付建建议,家属可先与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赔偿,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家属应保存好包括实习协议、学校安排实习的相关文件、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

4实习如何“落实”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学生进入用工单位实习。然而,大部分实习生尚未脱离校园,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实习生并不能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身份直接挂钩。因此,实习实训违规收费、实习期间学生受到伤害、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职业院校实习乱象更是屡禁不止。

2022年1月,云南某职业学院护理专业学生杨林与100多名同学,经学校组织到江西南昌一工厂干体力活,2月初,杨林因连续夜班且工作超12小时身体不适多次请假,但厂方一直以冲刺产量为由不予批准,没过多久,年仅17岁的杨林因呼吸衰竭死亡。

类似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介绍,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权益的侵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权,尤其是职业院校的定岗实习生,他们的工资报酬通常低于市场水平;二是休息权,他们常常会被要求长时间工作;三是职业安全卫生权,有些实习单位的工作条件较差,没有对实习生进行足够的培训和保护,使得他们可能遭受职业伤害。

范围呼吁,企业在聘用实习生时,要注意合法守规,尽管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但仍要注意劳动基准的普适性问题,如工时、工资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的保护,应该与一般劳动者一致,并且要注意实习生的培训。同时,实习生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应该尽量选择正规的实习单位,并且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要求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图源:视觉中国

范围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实习生权益保障:

对于非教学型实习,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应该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教学型实习,应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情况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对违法的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予以严格处罚。

事实上,实习领域存在的部分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比如,早在2022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就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中存在的强制实习、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划定了“红线”。

随着国内多地出台新政,以往实习期间发生伤亡,因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导致学生维权困难的情况将得到改变。据了解,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海南等多地均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其中明确,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综合潇湘晨报、工人日报、法治日报

(来源:央视网微信公号)

用工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返岗”诉讼胜了却无法返岗,怎么办?

法院判决要求单位与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全额支付工资

阅读提示

本报记者 赖志凯

律师表示,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此时,若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则应按照工资标准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刘元(化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然而,她在这个时候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公司则安排他人接替她的工作。虽经她多次申请,公司亦未让她重返工作岗位。

因双方僵持不下,刘元只得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她全额支付自恢复劳动关系起至重新返岗前的工资。公司主张即使其为刘元安排工作,凭刘元的身体条件仍然无法正常上班,故不能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刘元支付工资31万余元。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2010年7月19日,刘元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4万元。2020年4月16日,该公司决定解聘刘元,理由为刘元将自己享有停车福利的车牌套用在他人车辆上,供他人免费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刘元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12月10日,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刘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刘元支付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2.7万余元,为刘元报销2020年6月3日至6月5日医疗费3900余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将公司为其提供的停车位通过借用车牌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此举属于将公司获利事项转移给他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违反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况且,该行为还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院认为,刘元获得涉案停车位系有偿取得,并非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刘元的停车位,并不构成刘元将公司获利的事项转移给他人。因公司无证据证明刘元在该事件中获取利益,亦不构成欺骗公司,公司以上述理由与刘元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系违法。

因此,法院作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不能上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公司迟迟不安排刘元返岗上班。因屡次交涉无果,刘元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工资31万余元。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公司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自2019年12月12日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至2020年6月15日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连续请假,这一事实直接证明刘元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该公司还表示,在诉争期间,刘元拒绝向公司提供就诊材料,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未予处理,并在没有调查清楚刘元在劳动争议期间是否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应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刘元支付争议期间工资,系属事实认定不清且结果显失公平。因此,公司认为刘元在诉争期间工资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经核算应为4万余元。

刘元称,其在诉争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她的身体状况无关。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确认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解除与刘元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刘元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虽主张刘元在2020年6月16日前后均处于长期治疗状态,但是,在诉争期间公司未给刘元提供劳动的条件,即使刘元不就医亦无法提供劳动。由此可知,公司的原因才是刘元无法提供劳动的直接原因。在刘元无法提供劳动期间,刘元自行安排其看病、休息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4万余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刘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予以采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刘元诉争期间工资31万余元。

该案经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中,刘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双方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赔偿劳动者损失。因此在诉争期间,刘元因公司违法解除无法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损失应由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赔偿。

来源: 工人日报

用工证明的必备要素

阅读提示

律师表示,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此时,若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则应按照工资标准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刘元(化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然而,她在这个时候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公司则安排他人接替她的工作。虽经她多次申请,公司亦未让她重返工作岗位。

因双方僵持不下,刘元只得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她全额支付自恢复劳动关系起至重新返岗前的工资。公司主张即使其为刘元安排工作,凭刘元的身体条件仍然无法正常上班,故不能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刘元支付工资31万余元。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2010年7月19日,刘元进入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4万元。2020年4月16日,该公司决定解聘刘元,理由为刘元将自己享有停车福利的车牌套用在他人车辆上,供他人免费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刘元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12月10日,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与刘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刘元支付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5日工资2.7万余元,为刘元报销2020年6月3日至6月5日医疗费3900余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将公司为其提供的停车位通过借用车牌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此举属于将公司获利事项转移给他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违反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况且,该行为还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院认为,刘元获得涉案停车位系有偿取得,并非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刘元的停车位,并不构成刘元将公司获利的事项转移给他人。因公司无证据证明刘元在该事件中获取利益,亦不构成欺骗公司,公司以上述理由与刘元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系违法。

因此,法院作出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不能上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公司迟迟不安排刘元返岗上班。因屡次交涉无果,刘元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工资31万余元。

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公司再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刘元自2019年12月12日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至2020年6月15日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连续请假,这一事实直接证明刘元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该公司还表示,在诉争期间,刘元拒绝向公司提供就诊材料,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未予处理,并在没有调查清楚刘元在劳动争议期间是否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应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刘元支付争议期间工资,系属事实认定不清且结果显失公平。因此,公司认为刘元在诉争期间工资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经核算应为4万余元。

刘元称,其在诉争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的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她的身体状况无关。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确认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解除与刘元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刘元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虽主张刘元在2020年6月16日前后均处于长期治疗状态,但是,在诉争期间公司未给刘元提供劳动的条件,即使刘元不就医亦无法提供劳动。由此可知,公司的原因才是刘元无法提供劳动的直接原因。在刘元无法提供劳动期间,刘元自行安排其看病、休息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4万余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刘元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未高于法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予以采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刘元诉争期间工资31万余元。

该案经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给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案中,刘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双方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赔偿劳动者损失。因此在诉争期间,刘元因公司违法解除无法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损失应由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赔偿。(本报记者 赖志凯)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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