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合同要求的是“成功做事”即看结果,而雇佣合同和委托合同要求的是“认真做事”看过程。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
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即具有人身信任性质。
(1)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予第三人完成的,构成违反“亲自完成工作义务”,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未解除合同的,承揽人需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
定作人应依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承揽人两个特别权利」
1.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承揽人的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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