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超越资质在竣工前补正: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借用资质的连带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补正: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拟制补正: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阳合同为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相阴合同内容无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无效。(1)“3缺1”的无效: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者将主体工程分包,或者接受分包企业无专业承包资质。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无效)、违法分包(无效)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合同有效是解除的前提)。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3)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4.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关于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的,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3)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4)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1.当事人明确约定垫资款为借款,则适用民间借贷规则。2.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垫资款为借款,则垫资款视为工程欠款,受优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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