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扣工资标准表格,迟到扣工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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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扣工资标准劳动法
最近听到一则新闻,说是企业因为扣员工工资,被罚了30万!原因竟是因为企业经常违法克扣员工工资!
作为HR的好朋友,小编在这里真的要说一句,企业千万要注意劳动法,毕竟这么巨额的罚款。
迟到扣钱,似乎是很多公司规定里的家常便饭,也属于HR一般也比较常见的操作。
但是,对于类似的公司规章制度,哪些是违法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分享一个漫画给大家,一目了然可以看懂。
所以大家千万记住不要扣不该扣的钱,合法合规是大势所趋。
迟到扣工资标准计算方式
大约在三年前,我们公司就明确规定,如果员工迟到5分钟,扣一天的薪水。迟到一个小时,扣两天的薪水,迟到一天或者旷工一天的话,连续扣5天的薪水。
最开始的时候一个员工不知道这个规定,于是在最开始得知迟到5分钟扣一天的薪水的时候,第一天都没有去,第2天上班的时候被公司人事部明确要求要扣5天的薪水。
员工到了之后两眼发懵,直接就不来了,请了5天的假,下一周再来。
按照员工的说法,我迟到几分钟是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这个惩罚冒个泡顶了尖,那就没有道理了。
你直接给我扣了5天的薪水,还指望这5天白给你干活,明显不可取。
一、迟到可以扣薪水,但是不能扣太多。
其实按照常理来说,如果迟到一次直接扣100元的薪水,这样的罚款不多不少,一般人也能够接受。
这里的能接受指的是薪资五六千或者薪资七八千的人,如果人家原本现在就是3000块钱,一天就是100块钱,你直接把人家一天的薪水给扣掉了,员工心里面舒服才怪。
这样的话员工即便自己做错了,他也会埋怨公司。原因很简单,因为自己只迟到了一小会儿,却把这几天的工资都给扣除了。
二、公司克扣太严,影响员工进取心。
公司领导实在是没有必要,因为员工今天迟到了一小会儿就给人家扣掉100也好,扣了300也罢,这样的罚款是极其不合适也是不可取的。
因为当这种扣款和罚款慢慢的形成一个常态之后,员工就会想怎样能够弥补这个损失,换句话来说自己既然薪资已经扣掉了,所以就没有必要为公司出人出力了。
这也就导致最开始的情况出现:公司领导扣员工的薪水之后,员工直接不来了,请了个事假或者员工,即便来也是在公司里面摸鱼,根本不会为公司做贡献。
那么请问公司领导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还继续扣员工的薪水,符合自己的初衷吗?这种情况扣掉薪水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有好处吗?
很显然,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没有太大的好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一而再再而三的扣掉员工的薪水,对企业的发展没有好处,甚至很有可能把企业推向危险地区。
我们更建议的是企业通过道理、通过说教,让员工知道自己做错了。与此同时,给予他恰当的惩罚,而不是一扣就扣了100,扣了好几百。
企业如果一次就扣掉员工很多很多的薪水,那也就不要埋怨员工直接请事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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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扣工资标准一天多少钱
员工一年因迟到被扣20万元工资?
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然而,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显示,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万余元。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医疗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过核算,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2万余元。而双方一致确认,江某实际被扣了20.9万余元工资。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本案最终依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缺勤时间工资的处罚机制,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循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规章制度,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
这几种情形下扣工资属于违法!
(图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
老板一言不合扣工资
理由也是随意到离谱
那么问题来了
老板真的能随意扣工资吗?
哪些情形下扣工资违法?
赶紧看下去
护住自己的小钱包!
1.上班迟到扣工资
上班迟到很多人都经历过,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有对员工迟到罚款的一条。
劳动者如存在肆意迟到等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和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
但一些用人单位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肯定不合法。
2.请假扣3倍工资
这些公司会给员工每个月几天自由选择放假的休息时间,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至3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显然违法。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应当扣除请假当天的工资。剩余月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3.工作绩效未达标扣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未达标,克扣工资是违法的。
4.给公司造成损失扣工资
劳动者因个人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根据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月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孕期产检扣工资
《劳动法》中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6.以捐赠为由扣工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捐款的名义强行扣除职工工资。
7.员工辞职扣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辞职,故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也属于违法。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总之,以下这4种扣工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克扣,劳动者可以拒绝:
1.违法性扣除
这里的违法性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工资予以扣除的情况。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性扣除。
2.强制性扣除
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捐款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谓的“逼捐”现象。这类工资克扣虽然打着慈善的外衣,但违反了捐款自愿和劳动者工资自己支配的权利,也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形。
3.惩罚性扣除
有些单位以劳动者“违约”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进行惩罚式工资扣除。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
比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
4.道德式扣除
有些单位会因为劳动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资。例如,因为劳动者疑似“出轨”,而应配偶要求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单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没有依据。
那么,什么情况公司可以扣除员工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合:上海二中院、上观新闻、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工人日报、新华网)
来源: 工人日报
迟到扣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
在一年内,一名员工因为多次迟到,竟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7月17日,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黄浦法院”)获悉,此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黄浦法院介绍,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澎湃新闻)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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