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14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海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14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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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时间

又到毕业季,手握offer的你别急着签字!某211高校应届生小张因误签三方协议,被索赔2万违约金;985硕士生小林因协议漏洞,入职后薪资腰斩...这些真实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本文结合《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7部法律,为你全面拆解三方协议!

一、血泪教训:某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小王,因轻信HR口头承诺,未将薪资写入三方协议,入职后发现月薪比约定少3000元,起诉维权却因证据不足败诉!

▶️三方协议是什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三方协议本质是民事协议,受《民法典》约束。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键区别:
1️⃣生效条件:三方协议签字即生效/劳动合同需实际入职
2️⃣违约金:三方协议可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仅限专项培训、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
3️⃣争议处理:协议纠纷找法院/劳动纠纷找仲裁委

二、签约必查高危条款!

高风险条款示例:
"乙方违约需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未满5年离职需赔偿培训费"

✅破解指南:
1️⃣违约金条款:《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遇到超过5000元违约金,可直接说:"李总,我刚毕业实在承担不起,能否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调整为一个月基本工资?"
2️⃣空白条款:警惕"其他约定详见公司制度"等表述,坚持要求书面补充
3️⃣模糊表述:将"提供住宿"明确为"提供单人公寓或发放800元/月住房补贴"

三、解约自救全流程

2023年最新数据显示,超37%应届生存在解约需求!按这3步操作可避免赔偿:

1️⃣取证阶段(3-7天)

保存微信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单位违约的证据对照协议核查单位是否落实承诺(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

2️⃣协商阶段(重点!)
话术公式:"王经理,由于______原因我无法入职,考虑到《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原则,希望能友好解除协议..."
▶️必备文件:《解约协商记录表》(需双方签字)

3️⃣法律程序(附模板)
①《解约申请书》模板:
"致XX公司:本人因______(列明具体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申请解除编号XXX的就业协议。请于收到本函5日内出具书面解约证明..."
②《告知函》模板(单位拖延时使用):
"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本人已于X月X日向XX公司寄送解约申请(EMS单号XXX),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28条,申请领取新协议..."

四、高频问题解答

Q1:单位拒开解约函怎么办?
→ 立即邮寄《催告函》,满30日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单方解除

Q2:学校不给新三方协议合法吗?
→ 违法!依据教学厅函〔2015〕1号文件,可向省级教育部门投诉

Q3:签完三方还能考公吗?
→ 可以!但需在政审阶段前解约(附公务员局2023年最新解释)

Q4:协议遗失影响入职吗?
→ 立即登报声明作废,持报纸向学校申请补办(具体流程见图2)

Q5:违约金必须赔吗?
→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禁止普通岗位设置违约金

Q6:入职后发现协议与offer不符?
→ 收集证据主张《民法典》第548条欺诈撤销协议

Q7:单位扣留档案怎么维权?
→ 立即向人社部门举报(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19条)

五、应届生必存

⭐️《签约自查清单》
✅单位名称与公章是否完全一致(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税前工资/绩效计算方式是否写明
✅是否约定试用期时长及薪资(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19条)
✅落户/档案接收等条款是否有明确时限
✅骑缝章是否覆盖所有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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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实行什么制度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中心,每年吸引数百万求职者,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背后,却滋生了以黑中介为核心的灰色产业链。这些中介利用信息不对称、监管漏洞和求职者急迫心理,通过虚假岗位、高薪诱饵、层层抽成等手段牟取暴利,甚至形成“招聘—压榨—换壳”的闭环模式。

黑中介的盈利模式:人头费+工资抽成

虚假高薪广告以“包吃住、月入8000+”吸引求职者,实际薪资由底薪+高强度加班构成,甚至存在薪资克扣。

收费陷阱以“建档费”“体检费”“会员费”“服装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更有一个工厂一个“体检费”“健康证”金额从几百到上千不等,事后不退款或直接失联。

工厂返佣每输送一名工人,中介可获1500-3000元“人头费”,部分黑中介甚至与工厂合作,从工人工资中抽成30%-50%。

监管困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法律执行难:尽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虚假招聘,但罚款上限仅3万元,远低于黑中介的暴利收益。

维权渠道有限:警方常以“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劳动监察部门则因“中介服务不属于劳动关系”难以介入,导致受害者投诉无门。

换壳经营普遍:黑中介频繁注销公司、更换办公地点,甚至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新公司,逃避监管。

求职者为何屡屡中招?

信息差:外地求职者不熟悉上海就业市场,容易被“高薪”“轻松岗位”吸引。

急迫心理:经济压力下,许多人宁愿相信“快速上岗”的承诺,忽略合同细节。

维权意识薄弱:部分求职者因怕麻烦或缺乏证据,放弃追责,助长黑中介嚣张气焰。

如何破局? 政府层面:建立“黑中介”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推动招聘平台审核责任,严惩虚假信息发布者。

求职者层面:希望政府呼吁企业直招,打击各种企业管理人员与中介互相勾结的手法。 [作揖][作揖][作揖]

上海求职市场的乱象,本质是监管滞后与资本逐利共同作用的结果。唯有提高违法成本、畅通维权渠道、增强求职者防范意识,才能真正斩断这条黑色产业链,让劳动力市场回归公平与透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最新

"承诺入职零费用,结果进厂就被要求交体检费、保险费,实际工资连承诺的一半都不到!"近日,多地务工人员接连遭遇不良中介虚假招工陷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此类骗局通过"虚假承诺+强制收费"的套路,严重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在浙江温州劳动监察大队,来自贵州的务工者张师傅出示了自己的维权记录。他通过某中介机构应聘当地电子厂时,对方承诺"月薪保底6000元,全程零费用"。然而入职当天,中介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收取了800元杂费,实际工作中发现每日工作时长高达12小时,首月工资仅发放2800元。据温州人社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已累计受理同类投诉23起,涉及金额超5万元。

记者暗访发现,此类招工骗局呈现明显共性特征:一是通过短视频平台、招聘网站发布"高薪急聘"广告,以"不收费""包吃住"等噱头吸引求职者;二是在面试环节刻意模糊工作内容、薪资结构等关键信息,仅作口头承诺;三是在入职阶段以体检、工装、保险等名义强制收费,部分中介甚至与用工企业形成利益链条,通过虚增岗位收取介绍费。

"这些不良中介利用务工人员对法律政策不熟悉、急于求职的心理,设置连环陷阱。"江苏某人力资源行业协会负责人李女士指出,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但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打擦边球"方式规避监管,给维权带来难度。

法律专家提醒,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务必将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等承诺写入书面协议。一旦发现被骗,可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保留聊天记录、缴费凭证等证据。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已启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

劳动部门特别建议,求职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重点核查用人单位资质、工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如遇强制收费、随意变更工作内容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就业市场环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区别

深圳某财务管理公司在招聘文员过程中以"太丑了"为由拒绝求职者的事件,暴露出当前就业市场存在的隐性歧视问题。2025年5月16日凌晨,求职者陈女士(化名)通过Boss直聘平台与该公司沟通文员岗位时,收到"不行,太丑了"的回复。该事件经社交媒体发酵后,单日话题阅读量突破2.3亿次,引发社会对就业公平的深度讨论。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4年就业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第三产业岗位中,与外貌特征无必然关联的职位占比达78.6%。文员岗位作为典型的行政支持类工作,其核心能力要求应集中于文书处理、数据管理、沟通协调等专业素质。涉事企业将外貌条件作为招聘筛选标准,已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明确规定。值得关注的是,Boss直聘平台在事件曝光后迅速采取处置措施,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涉事企业账号实施功能限制,展现平台方的监管责任。

此次事件折射出部分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拔标准上的认知偏差。中国社科院劳动经济研究所2025年研究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中存在隐性就业歧视的比例达34.7%,其中以年龄、性别、外貌为主的歧视类型占比超过八成。涉事企业将文员岗位与外貌条件强行关联,既不符合岗位实际需求,也违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这种现象的滋生,与当前某些行业过度推崇"颜值经济"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部分企业将员工形象与品牌价值进行不当捆绑。

从法律层面审视,《劳动法》第十二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禁止基于外貌的就业歧视。但在实际操作中,隐性歧视的认定存在取证难、界定模糊等现实障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指出,此次事件中企业直白的外貌歧视表述较为罕见,更多企业会采用隐晦方式实施歧视,这给监管带来更大挑战。建立更细化的反就业歧视实施细则,完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成为维护就业公平的当务之急。

该事件引发的社会反响表明,公众对就业公平的期待与市场现实存在显著落差。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建立企业用工信用评价体系;招聘平台应当优化智能监测系统,及时识别过滤歧视性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亟需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估机制,回归岗位本质需求。只有多方协同发力,才能有效遏制就业歧视蔓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就业环境。


参考资料:

1. 深圳某财务管理公司招聘对话截图(来源:上游新闻)

2. Boss直聘平台处置公告(来源:Boss直聘官方微博)

3.《2024年中国就业市场调查报告》(来源:国家统计局)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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