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哪个地图不需要审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不需审核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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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不需要审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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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根据该《决定》,原《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
(三)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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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几个工作日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 题:为地图审核定规立矩 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将施行
新华社记者刘诗平
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什么要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哪些地图需经审核后才能公开使用?修订后在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地图送审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闵宜仁对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行地图审核 杜绝“问题地图”产生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闵宜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地理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各类地图产品服务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地图应用服务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地图”屡禁不止,部分地图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登载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2012年至2017年6月,全国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有关要求,共受理地图审核申请3.3万余件,审核批准3万余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确保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符合我国地图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减少了“问题地图”的产生,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拟在境外出版的地图也应送审
记者:哪些地图需经审核后才能公开使用?
闵宜仁: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要求各类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需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公开使用,具体包括:
各类地图集(册)、含有地图的各类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等,影视、广告、展览、展厅等展示和使用的地图,互联网中登载的静态和动态地图,各类产品包装、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同时,为加强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使用地图的监督管理,避免境内编制的“问题地图”在境外登载、展示对我领土主权和利益造成不利的舆论影响,规定要求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也应送审。
提供优质服务 便利地图送审者
记者:《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在提供优质服务、便利地图送审者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闵宜仁: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做出如下调整:
——精简了地图送审应提交的材料。删减了地图出版批准文件、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选题批准文件、中小学教学地图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证明文件,只要求地图送审者应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地图样图(样品)以及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
——细化了不需要送审地图的类别。规定以下地图不需要送审: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明确了送审者可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的情形。针对部分地图使用单位因缺乏相应测绘资质无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的情况,规定以下情况可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一是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是直接引用古地图的;三是公开的地图为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的;四是利用测绘地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的。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什么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关于科研论文中使用全国地图存在的版权问题
问题:
因科研需要须使用全国地图,但期刊需要版权许可,我没有地图版权许可证明,您能否提供地图使用许可证明?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部标准地图服务系统(http://bzdt.ch.mnr.gov.cn)向公众免费提供标准地图,可用于书刊报纸插图等,直接使用标准地图时需标注审图号。对地图内容编辑(包括放大、缩小和裁切)改动的,公开使用前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目前我部发布的标准地图包括:中国地图275幅,世界地图93幅,专题地图16幅。(地理信息管理司)
二、论文中地图使用的问题咨询
问题:
领导,您好!因目前论文发表涉及地图均需要审核获取审图号,贵单位就《标准地图服务网》提供的在线地图功能不能满足我的需求,我问题有二:一、什么情况下,我不需要走审图程序?二、如果需要提交审图,我通过什么途径/网站提交,审图流程走完需要多长时间?地图不能使用,严重影响结果的表达,故做出以上咨询,静候回复,谢谢。
回复:
你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一、关于不需送审的情形:《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三种不需要审核的情形。
二、关于地图送审:1、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地图内容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2、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地图审核委托工作的公告》,将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人送审的部分地图委托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等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3、应在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地图可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进行在线办理,具体路径为“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的我要办--测绘--地图审核--在线办理”,同时提供服务指南,包括具体流程及要求等,也可咨询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为010-63880129。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进行审核的地图,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理信息管理司)
三、带审核号的中国地图如何使用
问题:
官网下载的带审核号的中国地图能不能对各个省的填充颜色进行变化,依旧使用有审核号。如果不能,应该怎么提交审核获得新的审核号?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重新送审后,如经审核通过,将会核发新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审图号也会更新。根据地图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地图,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的我要办--测绘--地图审核--办事指南”,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请咨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理信息管理司)
四、档案馆提供的地图要在书中引用怎么审核
问题:
您好,我们社要出版一本抗日战争时期的图集,其中有档案馆提供的当时的斗争势示图,义勇军兴起分布示意图,这种古地图怎么办理审图呢,感谢,期待回复。
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地图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还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同时,2017年,国家文物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文物博发【2017】25号),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加强地图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我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的我要办--测绘--地图审核--办事指南”,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地理信息管理司)
五、关于中国地图的使用规范咨询
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平面设计师,在关于中国地图的使用规范有一些疑问,比如企业战略布局经常会用到,这个有相应的规范可以参考么,避免缺漏以及其他问题造成的错误使用。盼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我国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具体内容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地理信息管理司)
声明:以上信息来自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议留言”栏目,该栏目是社会公众就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是自然资源部了解民情、汇集民智、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渠道。关于自然资源工作,您有哪方面问题想要了解?有哪些好的建议?快来留言吧!(https://www.mnr.gov.cn/hd/)
原标题:《地图使用、地图审核,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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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源中国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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