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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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详见↓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本市各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各专业工程项目监管。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的原则。
二 企业管理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 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两个月内的新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情形除外)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承诺核查。
当新建项目存在跨区域管理情形时,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负责部门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核查要求,项目监管部门完成项目核查后反馈核查结果。
四 监管处置
第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监督系统。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向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负责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要求,核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专项抽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录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省市进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暂停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并移交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管理办法– END
供稿:委质安处
编辑:王思琲
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
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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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服务,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政策解读》,对相关事项办理作了详细解读,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有关企业和人员做好解释。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仅具备水利、通信、交通、房建市政中任一行业资质,则仅能使用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备水利、通信、交通、房建市政中多个行业资质,则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可使用且具备同等效力。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下文称《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意见》第一条规定,参加保险的项目应为建筑施工项目。按照《意见》第五条规定,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将对应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上传以下材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2.社保部门出具的《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3.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4.完税证明;5.施工合同相关页;6.项目保险对应人员劳动合同。
(三)建筑施工企业上传材料中企业公章应加盖于文字上方,文字在公章上方的材料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四)子公司人员可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此类情况下,除保险缴纳凭证外还需提供子公司与上级单位或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上述情况中,如母公司也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则母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应在保险明细中注明子公司已使用人员,该类人员不计入母公司保险缴纳人数,母公司未注明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五)只具有园林绿化资质、商品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伤保险缴纳明细前应确保明细中全部人员完成缴费,有未完成缴费的将不予许可。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办理
(一)基本情况解读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服务对象为企业法人,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法人账号办理相关业务。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入”事项针对证书由外省转入河北省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事项针对证书由河北省转出至外省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针对证书在河北省内企业间变更情形。
3.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首次申请”事项时,企业需提前联系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考试批次信息。
4.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事项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2-3天后,系统将自动出具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的准予转出文件。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查询。
6.下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使用件时,如系统提示照片缺失,请将问题证件证书编号、持证人身份证号、问题情况说明和规定尺寸照片打包后发送至anguanwork@163.com。
(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业务解读
1.同时在多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法人的人员,可在多个担任法人的单位考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超过退休年龄的法人可上传退休证代替保险。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上述法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3.在多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法人并考取多个“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除上一款所述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外,应在任一担任法人的单位缴纳社保,否则对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予认可。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应同时提交该法人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
4.当原企业法人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至其不担任法人的单位时,该人员应在变更目的单位缴纳保险,同时补充提交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变更完成后,该人员在其他担任法人单位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失效。
5.当子公司法人由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委派且仅在该单位担任法人时,该人员可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该人员提供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的工伤保险凭证的同时,还应提供担任法人的子公司和上级单位或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非企业法人相关业务解读
1.对企业法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应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故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的年龄上限与退休年龄一致。
2.超过退休年龄的企业法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既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不计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管理需求决定是否与上述人员确立返聘关系,对于上述返聘人员工作场所涉及施工现场的,企业应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
3.从业人员可同时在社保缴纳单位考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两证书同时有效。
4.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仅能同时在一个项目进行备案。(王建国)
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14.7.29
一、需要办理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烟民建危矿)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央管理的由国务院应急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他的由省级应急厅颁发和管理。
煤矿由相应的国家、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建筑企业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部门负责。
二、办理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时限
生产前申请,45天内回复,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申请可以延期3年。
四、罚则
1.没有。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处10-50万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犯罪的追究刑责。
2.过期未申的。停产,限期办理,没收非法所得,处5-10万罚款,仍不办理的按没有处理。
3.转让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50万罚款,吊销证,犯罪的追究刑责。接受转让的按没有处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3.6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一、办理层级
煤矿企业、煤矿都需办理,煤矿企业上下级均需办理,煤矿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煤矿、井工煤矿、露天煤矿办理的安全条件均不同。
二、申请时间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
三、罚则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对于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名称、改扩建验收合格,未办理手续的,处1-3万元罚款。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5.26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一、办理层级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可委托市实施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不可委托。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提申请,其他的向省或委托的市提升请(但市里可不可以颁发不知道)。
二、申请时间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
采矿许可证失效的要及时报告。
三、罚则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得证的,3年不得再次申请。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对采矿证失效未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未作、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跨省作业未报告的处1-3万罚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3.6
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一、办理层级
国务院应急部负责办法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省应急厅负责本区域除了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的以外企业,可委托企业所在的市县实施,但剧毒企业不得委托,同时设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的企业不得委托给县。
二、申请时间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
三、罚则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要求一致。
取得证后,再不具备条件的,暂扣证1-6个月,期满仍不具备的吊销证。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3万元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7.1
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
一、办理层级
国务院应急部指导、监督,省级应急厅负责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申请时间
专职安全员占总人数的1%以上至少2名,5%的兼职安全员。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切引、搬运,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天内向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2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发证机关45天内出证或不出证。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有效期3年,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1.22
一、办理层级
国务院住建部监督指导,省级颁发和管理,市监督管理。
二、申请时间
45天,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
三、罚则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得证的,3年不得再次申请。
施工安全许可证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批后监管,督促企业保持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市住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就开展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和注册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安全生产所规定的条件,提供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1、企业应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业绩情况,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2、企业应由企业负责人牵头,在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工作,并留有记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此项工作,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各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督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系统核查、完善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查处力度。
1、继续推进季度系统核查,及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存在工商登记存在“吊销”“撤销”和“注销”的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特别是企业没有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数量管理人员的,应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并将其纳入专项检查对象。
2、完善许可批后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注册于本地区分别存在上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在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存在不良行为和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的日常监管,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在经常性查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记录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市安质监总站将从四月份起,在年内分二个阶段,对一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良业绩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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