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还有效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苐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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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即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规则进行了完善,并加入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过错追偿规则。以下对上述规则进行分解:
来源:上海高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最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即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规则进行了完善,并加入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过错追偿规则。以下对上述规则进行分解: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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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是什么内容
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变更程序合法有效。以下为变更法定代表人过程中应排除的法定或约定事由,以避免变更无效或引发法律风险:
一、排除事由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3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变更需依法办理登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6条
明确禁止特定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规定变更程序。《民法典》第61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故变更需确保合法性。二、应排除的法定事由1. 拟任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排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人员;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曾担任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未满3年;曾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未满3年。2. 公司治理程序不合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排除以下程序瑕疵: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效决议: 章程规定由股东会任免,但仅董事会作出决议; 决议表决比例未达章程或法律规定(如未获2/3以上表决权通过)。伪造或篡改决议文件:如伪造股东签字、虚构会议记录。未履行前置程序:如章程规定需经前置审批(如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但未完成。3. 公司处于特殊状态以下情形下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注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正在清算(需经管理人/清算组同意);司法冻结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法院因债务纠纷裁定限制变更)。4. 公司章程限制若公司章程存在以下限制,变更应排除:
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特殊要求(如必须为股东、需持股一定比例);变更需特定条件(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需监事会出具意见)。三、实务操作建议核查拟任人员资格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拟任人签署《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规范内部决议程序根据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留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等文件;决议内容需明确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与新任人选的任职。防范章程冲突变更前核对章程条款,必要时先修改章程(如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董事长担任,但拟改由经理担任)。及时办理登记变更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避免因逾期被处罚。四、风险提示违法变更的法律后果登记机关可撤销变更登记,并对公司处以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债权人可主张变更行为无效,要求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风险新任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债务、行政违法等行为承担责任,变更前应充分评估风险。总结: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严格排除人员资格不符、程序违法、章程冲突、公司特殊状态等事由,确保合法合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或机构审查文件、指导流程,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求。《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职,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
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为提升公司登记质量,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公司存在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获得批准,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着力破解公司治理僵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司未按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办理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等人员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四是进一步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明确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不断优化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帮助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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