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光一

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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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和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人们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流程。接下来石家庄小普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对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流程进行介绍,欢迎阅读!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4、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5、公开交易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6、签订转让合同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7、办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在上文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大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依据上述流程就可以办理。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进行土地转让时,一定要签署合同,明确条文规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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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不同观点。换言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时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基本案情: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Z市某社区集体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该社区集体所属的土地进行平整后通过抵债、出售的方式售卖,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1.5万元。

  评析:针对本案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存在不同意见,焦点在于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行为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财产犯罪。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8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取得,但从“土地使用权”一词来看,由于使用权是权利的一种,既然是权利,就必须是合法的。本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其规制的行为只能是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进而破坏了国家的土地管理规定,扰乱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秩序。

  从国家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来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时要求行为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宪法第10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的概念,其包括除所有权以外的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根据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陈某某转让、出售的地块属于Z市某社区集体所有,但该社区从未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不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故陈某某在并未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转让、倒卖涉案土地,其行为侵犯了该社区的土地权属,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但不是侵害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秩序,难以认定构成本罪。换言之,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如果行为人未通过变更登记而受让土地,则其对土地自然不享有使用权,既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其行为也就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文义来看,其对象应是行为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就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和其他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交换、赠予等各种形式的转让土地行为。因此,不管以何种形式倒卖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都要求行为人首先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一词,修饰的对象是倒卖和转让行为,而不是修饰使用权,强调的是倒卖、转让行为的非法性,而不是强调倒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非法取得。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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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介绍。

在土地市场中,政府作为所有者将土地市场出让给市场主体,这就是土地一级市场,而土地二级市场则是市场主体之间互相的交易。与土地一级市场相比,我国二级市场长期处于自发分散的状态,存在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 郑凌志: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填补了这样一个空白,是首次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制度性安排的文件。

根据《意见》,将逐步完善转让土地二级市场转让规则、出租管理和抵押机制,解决买家找不到卖家,卖家找不到买家,以及双方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土地二级市场的完善将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 郑凌志:盘活存量的办法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土地的二级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土地要素的流动。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吗

70余亩农用地被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种植条件遭受破坏。经权威鉴定显示,土地复垦需要368万余元。这起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件中,一名村主任和一名村支书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1月18日,市中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详细阐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案情

土地以租代卖 与村委会有关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和7月报案称,该局巡查发现,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存在非法占地、修建厂房的行为。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明确要求修建厂房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但当事人置若罔闻,拒不停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经调查,发现有三家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8日,西果园镇王家坪村支部书记王某、村委会主任李某被依法传唤到案。二人交代了任职期间非法将村属土地租赁给其他企业做非农使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西果园镇王家坪村村委会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时任王家坪村支部书记的王某、村主任李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平整的土地向企业租赁,收取租金,并经村民代表同意签字。后王家坪村将平整后的70余亩农用地,以村委会名义与甘肃海森塑胶有限公司、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兰州宝兰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签订合同,约定该村将整合后的土地交给三家企业作为建厂房用地,致使该村平整后的农用地实际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种植条件遭受破坏。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1万元。

判决

上诉被驳回 理由有3条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之一:土地属于出租,而非转让或者倒卖,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王某、李某二人以王家坪村村委会名义将该村平整的土地及耕地向企业出租,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其中最长租期达60年。在案证据显示,王家坪村村委会始终未依法依规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出租”获利,客观上形成了“以租代卖”,导致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际被非法转让。

上诉理由之二:出租的土地上开办工业园区曾向上级汇报,上级部门口头答应。

判决:经查,王家坪村村委会将平整的土地向企业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仅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且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多次针对非法使用农用地情况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仍置之不理,继续非法“出租”。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诉理由之三:在出租土地中,个人并未牟取利益。

判决:经查,本案是以村委会名义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目的是为集体牟利,因村委会不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故追究了时任王家坪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刑事责任,个人是否牟利与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无矛盾之处。

综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判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兰州晚报

来源: 微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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