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怎么算,提前收回国有土地 如何补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芮

甲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甲市旅游区范围内数百亩土地出让给某公司作为旅游用地,并约定合同项下宗地有国家青皮林保护区林带和海滩,某公司对青皮林应进行保护和管理。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按约定动工开发。2017年12月,甲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以案涉土地位于青皮林自然保护区内,涉嫌占用自然保护区为由,依照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有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某公司补偿。该补偿金额系由审计公司以审核确认的土地取得价款、前期投入资金为基数,以土地出让金缴交日期和前期投入资金日期至本次审核的截止日为计息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决定作出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得出。某公司对收地决定和确定的补偿金额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如何适用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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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成本补偿说

对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使用权予以适当补偿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应利息总额进行补偿,即以成本加投入加利息的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乙说:市场价值补偿说

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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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在确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时,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条规定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但给予何种补偿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特别是对于是否需要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一直存有争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具有国家征收的性质。通过对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与国家征收,发现二者从公共利益的发生原因、征收主体为国家(政府)、取得方式的强制性、损失救济带有补偿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实质上,基于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就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财产利益的强制剥夺,其本质类似于征收。征收采取的是市场价格补偿方式,参考征收的补偿方式,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能仅仅采取成本加投入加利息的补偿方式,而应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都要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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