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树地工伤案——如何打工伤赔偿案件2025,砍树工伤怎么处理

劳动纠纷 编辑:范诗诗

一、木树地工伤案——如何打工伤赔偿案件2025,木树地工伤案——如何打工伤赔偿案件

前言:

工伤的几个步骤,工伤认定、残疾鉴定、工伤赔偿,在工伤认定之前还有一个劳动关系认定,这样一套流程下来程序还是比较多的。当然这个案件是从工伤索赔开始的,之前的工伤认定和残疾等级鉴定都已经结束。

之所以这些个步骤比较顺利,是因为单位为员工上了工伤保险,单位是煤矿企业,也是制度要求也是他们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已经上了工伤保险,单位对工伤的认定和鉴定还是比较积极的,但是他们有他们的算盘。就是这些单位甚至有这样的想法,就是给工伤员工一个较低的赔偿,然后再申请工伤赔偿,这样工伤赔偿的金额要大于他们给员工的金额,这样他们就能从中盈利。想想也是不可思议,但也许企业有自身的困难,他们就盯上了这个“利润空间”。

本案案发是因为员工认为他们给的太低,因此就走了法律程序,他们也知道会输,但是他们的次要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所以该走的程序他们都走了。

这里引发了一个问题是,因为索要工伤赔偿的人,都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解除的原因就是单位不能给付工伤赔偿金。那么以单位不给付工伤赔偿金为理由能不能要经济补偿金呢。这是一个新的问题,应该之前都没有人提过,那么现在提出来。我在仲裁中提了出来,但是没有被仲裁委同意。

我想这个可以留待以后讨论。

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接受申请人木树地的委托,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出庭为其提供仲裁代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予以考虑。

一、本案工伤基本事实清晰,被申请人有义务全额赔偿

根据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即由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以及由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可知以下基本事实:

即申请人木树地于2019年6月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井下采煤工工作,并形成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15点左右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导致木树地腰3椎体骨折;胸12-腰3椎体陈旧性楔形变。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构成九级伤残,且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即:“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规定可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则与工伤保险建立保险理赔、索赔法律关系的也是用人单位。且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综上可知,根据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向保险人有索赔权利的人只能是投保人。此外,工伤职工因公负伤,用人单位是赔偿义务主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全部工伤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开庭主张其投保工伤保险的社保机构是赔偿义务人,让申请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显然违背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应当获得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申请人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九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木树地的工资为13500元

根据木树地的陈述,其每个月工作在27个班之多,每个班的工资为500元,如此计算其每个月的工资最少为13500元。且该工资数额可以与木树地工伤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工资相互印证。

根据庭审举证可知,在2020年6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申请人先是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了9891元的工资,后又于2020年11月5日以借款的形式向申请人支付了6万元钱,则在包括受伤当月在内5个月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69891元的工资性支付,平均每月为13978.2元。此数额印证了申请人关于其每月工资数额的陈述,因此应当按照申请人主张的每月13500月工资计算相关的赔偿费用。

即木树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13500元=121500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即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申请人享有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申请人的缴费工资不等于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来认定缴费工资,并作为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的依据和基础

根据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可知上有一栏为“缴费基数”,申请人认为此缴费基数不等于以上条文中为计算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规定的“缴费工资”。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将缴费工资等同于缴费基数,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反而为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赔偿义务而创造了条件,因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选择一个很低的缴费基数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样他们就可以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如果按照该缴费基数来确定工伤赔偿费用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其次,即使将来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按照缴费基数来索要赔偿金,那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该差额损失;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来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2. 不应对申请人木树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进行扣除

山西身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以上两款规定的逻辑关系可知,按照工伤时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对两金进行相应扣除甚至不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能够办理退休手续”。而本案,因为被申请人并未为木树地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木树地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根本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因此不应该因为木树地年龄接近退休年龄就对其两金进行相应的扣除。

此外,庭审时被申请人代理人认为,因为提起本次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12月,那么应当按照该日期距离木树地退休的时间来进行相应的扣除。该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如“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明确是“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即使扣除,也应当按照工伤时日(木树地为2020年6月28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年数进行扣除,而不可能按照“申请时日”,因为工伤职工提出申请,需要有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等,自工伤发生时日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日,必然要过去很长时间,如果按照该时日计算,则无疑是不合理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原意不符,与常理不符。

3. 申请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13500=243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13500=121500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上,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可知木树地被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

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3500×8个月=108000元。

(五)陪护费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即申请人住院的病历,可知医生在长期医嘱中明确要求“留陪一人”。根据庭审调查,可知用人单位并未提供陪护人员而是由木树地妻子来实际陪护。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关于提供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复函》载明,2019年山西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2207元,采矿业的平均工资为82006元。申请人按照采矿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木树地住院117天,

则其陪护费应为82006元÷365×117天=26286元。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省内出差伙食补助为每日100元。

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7天×100=117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木树地缴纳养老等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各项工伤鉴定结果明确后(2021年7月出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一直拒绝主动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因此木树地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被申请人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木树地2019年6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20年6月28日发生工伤,2021年7月13日有关部门出具残疾等级鉴定结论以及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因此应计算两年半的经济补偿金,即13500×2.5=33750元。

以上,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木树地仲裁代理人:

2022年1月

后记:

这里再明确一下。当发生轻工伤后,比如七级八级的工伤,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时,如果单位没有上工伤,那么支付该笔费用的就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这笔费用,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就可以向他要经济补偿金,等于是因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应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员工因此提起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这一点可以作为将来申请工伤赔偿时,一个附带的赔偿请求。

二、砍树工伤怎么处理

砍树工伤处理流程如下:1、发生工伤后,需先去社保局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若单位已买工伤保险,可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则需尽快搜集劳动关系证据,一年之内申报工伤;2、待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且医疗期满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不同的伤情,医疗期也不同。医疗期内,员工无需上班,单位若有此要求的,员工亦可拒绝。医疗期内,单位需按照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待遇发放工资,很多单位提出只发底薪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都是不合法的;4、劳动能力鉴定后,若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5、理赔事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社保局只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付。工伤认定方法: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综上所述,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地木工受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工地木工受伤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地受伤骨折赔偿标准工地受伤伤者骨折

建议你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要求赔偿。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请工人砍树受伤谁负责 -工伤

法律分析:

请工人砍树受伤谁负责由工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五、木工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木工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五、一至六级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同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农民工建筑工地受伤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鉴定的标准主要有工伤、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三种。一般情况下,按工伤的标准定为十级的,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是定不了十级的;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可以定十级的,按工伤的标准可以定九级以上六级以下。不要把按人身损害、保险的行业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作为工伤的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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