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能否由当事人双方在约定中予以排除,法定解除权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合同纠纷 编辑:严晓

一、法定解除权能否由当事人双方在约定中予以排除

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则上,法定解除权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在约定中完全排除。

法定解除权的设置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出现根本性违约、不可抗力等重大情形时,能及时摆脱合同束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及交易安全的基本价值追求。若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约定排除,可能会使弱势方在面临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时,丧失基本的法律救济途径,损害公平原则。

然而,在不违背法定解除权核心目的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相关事项进行合理约定,对法定解除权的实现予以一定程度的细化和补充。

总之,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完全排除法定解除权,但可在符合法律精神的范围内对法定解除权相关事项进行适当约定,以更好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合同交易有序进行。

二、法定解除权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法定解除权原则上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这种约定通常是有效的。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使当事人能够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和需求来确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然而,若排除法定解除权的约定会导致合同一方严重丧失权益,或者违反法律为保护特定群体、维护交易秩序等目的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则该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具有特殊公共政策考量的合同关系中,若不合理排除法定解除权,损害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法院可能基于公平正义和法律目的否定该约定的效力。总之,法定解除权一般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但要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限制。

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期限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下,法律也会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相应规定,以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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