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公转私后拆迁,男方意欲独吞拆迁权益,律师成功保卫女方应享有的拆迁权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瑞华

案情梗概:

原告唐XX与被告冉XX原同系中国XX公司XX公司职工,双方于1997年8月在成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被告冉XX向单位XX公司申请住房分配,经XX公司审查通过,1999年9月分配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的公房一套。后原被告冉XX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5月13日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该公房的居住权一人一半,但离婚后原告唐XX便离开,独自租房居住。

而后至2019年5月,原告了解到该公房已经开展了模拟拆迁,被告冉XX与XX公司办理了公房转私房的相关手续,并且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以货币终结的方式取得了该公房的货币补偿。为争取属于自己的一半拆迁权益,原告唐XX委托赵涛律师起诉,诉请被告冉XX分配一半的拆迁权益给原告唐XX。

案件难点:

1、离婚时公房的产权是属于XX公司的,离婚协议分配的仅是居住权,且该公房的申请人是被告冉XX。原告唐XX能否对该房屋的拆迁权益进行分配?

2、离婚后原告唐XX未居住在该公房,是否属于放弃居住权,公转私的手续办理人也不是唐XX,唐XX基于什么原因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拆迁权益?

律师分析:

1、该公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中双方也未就该公房的产权进行分配,而是作为单位职工、租赁人,对公房的居住权及其可以取得的预期收益进行分割,不属于无权处分。同时离婚协议也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也未提出撤销之诉。2、该公房之所以能够办理拆迁补偿,是因为将公房转成了私房,而之所以能够进行公转私,基础就是居住权。原告基于离婚协议明确取得了该公房居住权的一半,自然也能够取得通过居住权衍生出的办理公转私手续、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的权利,故原告唐XX的诉求是合理合法且有依据的。

律师措施:

1、进行类案检索,本案作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将来的走向及法院裁判的倾向,并且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深化,类案的检索报告也能够成为法院裁判的参考资料;2、申请调查令,到该公房所在地的征地办公室进行资料调查,明确被告冉XX用于接收拆迁补偿款的银行账户;3、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冉XX接收拆迁补偿款的银行账户,确保对方不会将款项挥霍完毕,同时逼迫对方在诉讼中对我方妥协。

最终随着上述律师措施的实施,被告冉XX一改之前请律师维权时决不妥协的态度,主动提出调解,在扣除公转私所花费的费用后,剩余拆迁补偿进行分配。

法院生效调解:

被告冉XX于2020年4月X日(调解当日)支付原告唐XX20万元,将款项支付至原告唐XX的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调解内容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小结: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频发,多是因为当事人在离婚时对财产分配、债务分配的错误认知导致,对于该类纠纷,最重要的是取证,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找准请求权基础。为尽量避免该类纠纷的产生,还是应当尽可能在离婚时咨询律师,防止离婚后产生更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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